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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又升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又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又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800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5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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