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聲,5683,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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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祈巖




上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祈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祈巖前因傷害、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775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7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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