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聲,5695,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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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永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永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永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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