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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仁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4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仁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仁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方仁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6 至9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方仁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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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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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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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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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9月6日 │106年11月8日 │106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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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年 度 及 案 號 │毒偵字第4271號 │毒偵字第9號 │毒偵字第55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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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
│ │ │2865號 │241號 │44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12月26日 │107年2月12日 │107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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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
│ │ │2865號 │241號 │444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7年1月15日 │107年3月12日 │107年5月28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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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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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2361號 │執字第5018號 │執字第9323號 │
│ ├────────┴────────┴────────┤
│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5139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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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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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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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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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7日 │106年11月14日 │106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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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 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毒偵字第138號 │毒偵字第5254號 │偵字第33109、331│
│ │ │ │10、33112、33113│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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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55│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369│
│ │ │3號 │7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6月11日 │107年4月20日 │107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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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55│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369│
│ │ │3號 │7號 │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7年7月9日 │107年9月10日 │107年8月20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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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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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
│ │執字第11017號 │執字第14912號 │執字第18765 號(│
│ ├────────┤ │編號6至9定應執行│
│ │臺中地檢107 年度│ │有期徒刑2年6月)│
│ │更字第5139號(編│ │ │
│ │號1至4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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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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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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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1月29日 │106年11月30日 │106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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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33109、331│偵字第33109、331│偵字第33109、331│
│ │10、33112、33113│10、33112、33113│10、33112、33113│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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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369│107年度訴字第369│107年度訴字第369│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7月24日 │107年7月24日 │107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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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369│107年度訴字第369│107年度訴字第369│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7年8月20日 │107年8月20日 │107年8月20日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
│ │執字第18765 號(│執字第18765 號(│執字第18765 號(│
│ │編號6至9定應執行│編號6至9定應執行│編號6至9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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