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聲再,27,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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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貴聰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99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貴聰為家中唯一賺錢之人,家中狀況不好,且被告是初犯,亦坦承犯行,其情可憫,請求判輕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

故聲請再審之人如有違背首揭法定程式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陳貴聰對於本院107 年度交簡上字第199 號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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