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訴,1042,2018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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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俊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俊明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葉俊明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5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惟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7年7月31日起,借提執行另案刑期,有該署107年7月31日中檢宏鑑107執更字2681字第1079062812號函及107年執更鑑字第268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止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9頁至第150頁)。

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自107年7月31日起撤銷羈押。

又被告既經借提,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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