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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苑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苑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丁苑嬋(下稱上訴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109年度訴緝字第63號判決在案,上開判決已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復於上訴期間內之109年6月29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全部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聲明,理由另具狀補陳等語,核其所述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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