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訴,1049,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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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季庭



具 保 人 吳家佳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少連偵字第90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吳季庭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月7日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准予交保並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 萬元,且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0○0號;

具保人吳家佳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在卷可稽。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被告到案,且被告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庭之正當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本院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規定,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應予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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