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應宜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二、劉正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三、鄭朝銓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四、鄭嘉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 (一)劉正偉、應宜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張先生」、「
- (二)劉正偉另明知「吉勝」、「永泰」、「匯豐」、「匯通」
- (三)鄭嘉偉、鄭朝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之成年
- (四)鄭嘉偉、鄭朝銓復明知「星河國際」、「火山」、「富士
- 二、證據:
- (一)被告4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 (二)證人胡子倩、郭友貴、吳啟農、蔡宗叡、周巧雯、吳雅菱
- (三)扣案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
- (四)書證部分:
- 三、本件被告4人就被訴賭博部分均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4人
-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4973號移送併
-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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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64號
108年度易字第20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正偉
選任辯護人 洪翰中律師
被 告 鄭朝銓
鄭嘉偉
上二人共同 李宗炎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應宜翔
選任辯護人 陳婉寧律師
邢建緯律師
吳昀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4823號、第24824號、第27963號、107年度偵字第5134號、第8766號、第9562號、107 年度偵字第9565號)、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14973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賭博部分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就賭博部分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就賭博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應宜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劉正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5、7、9、13、15至17、22至27、33至35、39至43、47至62、70至71、76、80、85、87至97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6、8、10至12、14、18至21、28至32、36至38、44至46、63至69、72至75、77至79、81至82、86所示之物變得之現金新臺幣18萬4500元沒收。
三、鄭朝銓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物變得之現金新臺幣2萬元沒收。
四、鄭嘉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4、附表五編號1至4、6、8至12、14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劉正偉、應宜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張先生」、「高明哥」等人,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5年7、8月間起,由渠等4人共同出資款項成立簽賭公司,約定由劉正偉負責承租場所並招募人力經營簽賭網站後,劉正偉即以臺中市西屯區大墩路某處之辦公室及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3辦公室,作為經營網路簽賭之場所,並架設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連結網路至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經營之「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並以不詳之方式取得該網站之代理帳號(DM5388、DM5389、DM5391、DM5395、DM5396、DM5399、DM5500、DM5501、DM5507、DM5510等)權限,劉正偉即自106 年3、4月間起至106年9月6日止,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至3 萬元之代價,僱用胡子倩、吳啟農、吳雅菱、郭友貴、蔡佳原(胡子倩等5 人所涉賭博部分,業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人,以智慧型手機之微信通訊軟體帳號及「QQ」通訊軟體招攬大陸地區之賭客加入會員參與賭博,其賭博方式為由不特定之陸籍賭客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連結至前揭簽賭網站,如連結至劉正偉所提供之「dm5500.ju11.net 」等之專屬登入註冊網址,經賭客註冊加入會員時,於經銷商欄輸入「dm5500」等劉正偉所營之代理商帳號儲值,劉正偉之簽賭公司即可自九州娛樂網集團收取營利佣金(俗稱水錢);
如賭客進行下注或對賭,賭客可依其下注情形獲得賠率不等之彩金,未簽中則歸網站經營者所有,劉正偉之簽賭公司可依各代理帳號總計之下注量乘以所約定之代理交收成數,每月固定與九州娛樂網集團會計、客服人員對帳並獲取報酬,再由劉正偉與應宜翔、「張先生」、「高明哥」依出資比例分配報酬。
(二)劉正偉另明知「吉勝」、「永泰」、「匯豐」、「匯通」、「365 」、「永盛」、「萬吉」、「利海」、「鴻盛」、「順豐」等賭博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路,竟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意,自106 年3、4月起陸續僱用胡子倩、吳啟農、吳雅菱、郭友貴、周巧雯、蔡宗叡(嗣改名為蔡佳原)、許峻銘(胡子倩等6 人所涉賭博部分,業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自106 年5月間某日起至106年9月6日止,在上開青海路辦公室,由劉正偉以不詳之方式取得前開中國大陸所屬簽賭網站之帳號密碼後,並向大陸以每月8000元人民幣承租「北京賽車」開盤訊息系統。
以透過電腦連結網際商路連線至虛擬公共場所之上開賭博網站,每日由劉正偉或吳雅菱協助輸入帳號、密碼登入後,劉正偉再依開盤訊息系統所開之簽注訊息,發送至通訊軟體微信群內,由吳啟農、吳雅菱、郭友貴、周巧雯、蔡宗叡、許峻銘依該訊息下注「北京賽車」。
賭博方式為:自1 至10之10個號碼,選擇下注「大、小、單、雙、龍、虎」,如下注項目與大陸國家彩券「北京賽車」所開獎的項目相同,即可贏錢,每5分鐘1期,賠率依網站畫面所顯示。
每個人需依劉正偉傳送之簽注訊息下注,最少下注金額為人民幣2 元,最高為人民幣10萬元,每人每日額度約人民幣20萬,並註記每期輸贏情況,於下班後交給吳雅菱統計每個網站當日總輸贏金額,再轉交給劉正偉,由劉正偉以其在大陸開立之建設銀行帳戶,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收受或支付賭金。
(三)鄭嘉偉、鄭朝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間,取得「KS1688」簽賭網站(網址為http://ag.ks1688.net/tw/)帳號、密碼,成為該簽賭網站之會員後,擔任前開簽賭網站之代理商,自民國105年6月間起迄至106年9月6日止,在鄭朝銓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住處經營前揭簽賭網站,以美國大聯盟職業棒球(MLB)、各類運動賽事結果、香港六合彩等為賭博標的,運動賽事部分,係就比賽隊伍之讓分及大小分(即兩隊總比分加總為基準,下注賭比基準大小)結果下注,香港六合彩部分,係以香港六合彩之每期開獎號碼為下注標的,開放予不特定之會員在網站上下注,並以上開賭博網站所定之賠率計算賭金,如賭客進行下注,可依其下注情形獲得約定倍率之彩金,如未簽中,則賭金悉歸鄭嘉偉及「阿偉」所有。
鄭朝銓自105 年6月7日起即介紹賭客許銀城(業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向鄭嘉偉簽賭,由鄭嘉偉開放簽賭網站之帳號密碼供許銀城簽賭香港六合彩,鄭朝銓並負責向許銀城收取賭資、發放彩金,鄭朝銓以此方式與鄭嘉偉及綽號「阿偉」之成年男子共同經營賭博網站。
(四)鄭嘉偉、鄭朝銓復明知「星河國際」、「火山」、「富士康」、「鴻盛」、「尚銀」、「力成」、「聯聚」、「鑫」等賭博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路,竟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自106年6月間起至106年9月6日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住處,推由鄭嘉偉以不詳方式取得前開中國大陸所屬簽賭網站之帳號密碼後,透過電腦連結網際商路連線至虛擬公共場所之上開賭博網站,每日由鄭嘉偉輸入帳號、密碼登入後下注「北京賽車」,其賭博方式為:自1 至10之10個號碼,選擇下注「大、小、單、雙、龍、虎」,如下注項目與大陸國家彩券「北京賽車」所開獎的項目相同,即可贏錢,每5分鐘1期,賠率依網站畫面所顯示,並註記每期輸贏情況。
二、證據:
(一)被告4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胡子倩、郭友貴、吳啟農、蔡宗叡、周巧雯、吳雅菱、許峻銘、鄭稚蓉、許銀城、郭家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扣案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
(四)書證部分: 1、犯罪事實一(一)、(二)部分: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1874 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處所位置圖、查獲現場照片78張、扣案電腦翻拍照片6張、青海路公司營運報表、會員儲值交易資料、記有簽賭網站「吉勝」等帳號密碼資料2張、企劃案資料1份、員工規章、教戰手冊資料3張、電腦會員註冊說明資料1份、手機版註冊及存款方式資料1份、帳冊資料3張、吳啟農之扣案手機翻拍照片118 張、吳雅菱之扣案手機翻拍照片21張、郭友貴之扣案手機翻拍照片69張、「啟農」、「貴」、「小咪」9月4日及7月18日使用微信與QQ暱稱報表資料2張。
2、犯罪事實一(三)、(四)部分:手機翻拍照片4 張、隨身碟翻拍照片1張、扣案電腦翻拍照片24張、Q群推廣流程資料4張、營運報表13張、「KS1688」簽賭網站截圖3張、扣案電腦翻拍照片33張、扣案手機翻拍照片15張、本院106 年聲搜字第1874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9 張、筆記本翻印資料19張、手機採證照片20張、玉山銀行107年5月11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328535號函所附鄭秀茹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員警所製作之被告鄭朝詮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之簡訊及微信對話記錄之偵查報告1份。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變價字第33號、第34號卷所附之說明書、切結書、扣押物品清單、拍賣物品一覽表、拍賣清冊、拍賣總表、領據、贓證物款收據、公開拍賣喊價紀錄表、收受贓證物品清單。
三、本件被告4人就被訴賭博部分均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4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4973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106年度偵字第24823號等起訴之犯罪事實四相同,本院自得予以審究;
又被告應宜翔、劉正偉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均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瑞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 │保管字號 │
├──┼──────────────┼───────┤
│1 │菸草1罐 │ │
├──┼──────────────┼───────┤
│2 │大麻粉1罐 │ │
├──┼──────────────┼───────┤
│3 │LSD藥丸6粒 │ │
├──┼──────────────┼───────┤
│4 │黑袋包裝不明藥丸3粒 │ │
├──┼──────────────┼───────┤
│5 │吸食器2支 │107年度院保字 │
│ │ │第835號編號1 │
├──┼──────────────┼───────┤
│6 │磅秤1臺 │107年度院保字 │
│ │ │第835號編號2 │
├──┼──────────────┼───────┤
│7 │iPHONE手機1支(含門號 │107年度院保字 │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第835號編號4 │
├──┼──────────────┼───────┤
│8 │賭資記帳單1張 │107年度院保字 │
│ │ │第835號編號5 │
├──┼──────────────┼───────┤
│9 │桌上型電腦1台(含主機、螢幕 │107年度院保字 │
│ │、滑鼠、鍵盤) │第835號編號6、│
│ │ │107年度院保字 │
│ │ │第841號編號1、│
│ │ │2 │
├──┼──────────────┼───────┤
│10 │蘋果桌上型電腦1台(含主機、 │107年度院保字 │
│ │滑鼠、鍵盤) │第835號編號7 │
│ │ │107年度院保字 │
│ │ │第841號編號1、│
│ │ │2 │
├──┼──────────────┼───────┤
│11 │大麻搗碎器1臺 │107年度院保字 │
│ │ │第835號編號3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 │備註 │扣押物品編號│變價案號 │保管字號 │
├──┼─────────┼────┼──────┼────────┼───────┤
│1 │電腦螢幕1台 │吳啟農電│P1-1-1 │106變價33 │ │
│ │ │腦桌上查│ │ │ │
│ │ │扣 │ │ │ │
├──┼─────────┼────┼──────┼────────┼───────┤
│2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1-2 │106變價33 │ │
├──┼─────────┼────┼──────┼────────┼───────┤
│3 │電腦主機1台(含鍵 │同上 │P1-1-3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 │ │ │ │
├──┼─────────┼────┼──────┼────────┼───────┤
│4 │即時帳單記載2張 │同上 │P1-1-4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3 │
├──┼─────────┼────┼──────┼────────┼───────┤
│5 │蘋果牌手機1支(I5) │同上 │P1-1-5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8 │
├──┼─────────┼────┼──────┼────────┼───────┤
│6 │蘋果牌手機1支(I5) │同上 │P1-1-6 │106變價33 │ │
├──┼─────────┼────┼──────┼────────┼───────┤
│7 │蘋果牌手機1支 │同上 │P1-1-7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8 │
├──┼─────────┼────┼──────┼────────┼───────┤
│8 │小米機1支(雙卡機) │同上 │P1-1-8 │106變價33 │ │
├──┼─────────┼────┼──────┼────────┼───────┤
│9 │計算機1台 │同上 │P1-1-9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0 │
├──┼─────────┼────┼──────┼────────┼───────┤
│10 │電腦主機1台(含鍵 │吳雅菱電│P1-2-1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腦桌上查│ │ │ │
│ │ │扣 │ │ │ │
├──┼─────────┼────┼──────┼────────┼───────┤
│11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2-2 │106變價33 │ │
├──┼─────────┼────┼──────┼────────┼───────┤
│12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2-3 │106變價33 │ │
├──┼─────────┼────┼──────┼────────┼───────┤
│13 │手寫帳單2張 │同上 │P1-2-4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3 │
├──┼─────────┼────┼──────┼────────┼───────┤
│14 │蘋果牌手機(含門號│同上 │P1-2-5 │106變價33 │ │
│ │0000000000號SIM卡1│ │ │ │ │
│ │張) │ │ │ │ │
├──┼─────────┼────┼──────┼────────┼───────┤
│15 │黃色便條紙1張 │同上 │P1-2-6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4 │
├──┼─────────┼────┼──────┼────────┼───────┤
│16 │計算機1台 │同上 │P1-2-7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0 │
├──┼─────────┼────┼──────┼────────┼───────┤
│17 │帳冊1本 │同上 │P1-2-8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5 │
├──┼─────────┼────┼──────┼────────┼───────┤
│18 │電腦主機1台(含鍵 │郭友貴電│P1-3-1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腦桌上查│ │ │ │
│ │ │扣 │ │ │ │
├──┼─────────┼────┼──────┼────────┼───────┤
│19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3-2 │106變價33 │ │
├──┼─────────┼────┼──────┼────────┼───────┤
│20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3-3 │106變價33 │ │
├──┼─────────┼────┼──────┼────────┼───────┤
│21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3-4 │106變價33 │ │
├──┼─────────┼────┼──────┼────────┼───────┤
│22 │綠色帳冊1本 │同上 │P1-3-5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6 │
├──┼─────────┼────┼──────┼────────┼───────┤
│23 │薪資袋2個 │同上 │P1-3-6 │ │ │
├──┼─────────┼────┼──────┼────────┼───────┤
│24 │即時帳冊1張 │同上 │P1-3-7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3 │
├──┼─────────┼────┼──────┼────────┼───────┤
│25 │計算機1台 │同上 │P1-3-8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0 │
├──┼─────────┼────┼──────┼────────┼───────┤
│26 │小米機1支 │同上 │P1-3-9 │ │107年度院保字 │
│ │(序號 │ │ │ │第836號編號17 │
│ │00000000000000) │ │ │ │ │
├──┼─────────┼────┼──────┼────────┼───────┤
│27 │蘋果牌手機1支 │同上 │P1-3-10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9 │
├──┼─────────┼────┼──────┼────────┼───────┤
│28 │蘋果牌手機1支 │同上 │P1-3-11 │106變價33 │ │
├──┼─────────┼────┼──────┼────────┼───────┤
│29 │小米機1支 │同上 │P1-3-12 │106變價33 │ │
├──┼─────────┼────┼──────┼────────┼───────┤
│30 │電腦主機1台(含鍵 │周巧雯電│P1-4-1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腦桌上查│ │ │ │
│ │ │扣 │ │ │ │
├──┼─────────┼────┼──────┼────────┼───────┤
│31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4-2 │106變價33 │ │
├──┼─────────┼────┼──────┼────────┼───────┤
│32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4-3 │106變價33 │ │
├──┼─────────┼────┼──────┼────────┼───────┤
│33 │即時帳冊1張 │同上 │P1-4-4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3 │
├──┼─────────┼────┼──────┼────────┼───────┤
│34 │小米機1支 │同上 │P1-4-5 │ │107年度院保字 │
│ │(序號 │ │ │ │第836號編號20 │
│ │00000000000000) │ │ │ │ │
├──┼─────────┼────┼──────┼────────┼───────┤
│35 │計算機1台 │同上 │P1-4-6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0 │
├──┼─────────┼────┼──────┼────────┼───────┤
│36 │電腦主機1台(含鍵 │蔡宗叡電│P1-5-1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腦桌上查│ │ │ │
│ │ │扣 │ │ │ │
├──┼─────────┼────┼──────┼────────┼───────┤
│37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5-1-1 │106變價33 │ │
├──┼─────────┼────┼──────┼────────┼───────┤
│38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5-1-2 │106變價33 │ │
├──┼─────────┼────┼──────┼────────┼───────┤
│39 │即時帳冊1張 │同上 │P1-5-2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3 │
├──┼─────────┼────┼──────┼────────┼───────┤
│40 │計算機1台 │同上 │P1-5-3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0 │
├──┼─────────┼────┼──────┼────────┼───────┤
│41 │員工教導手冊1本 │劉正偉座│P1-6-1 │ │107年度院保字 │
│ │ │位處查扣│ │ │第836號編號21 │
├──┼─────────┼────┼──────┼────────┼───────┤
│42 │內帳及代碼記載帳冊│同上 │P1-6-2 │ │107年度院保字 │
│ │1本 │ │ │ │第836號編號22 │
├──┼─────────┼────┼──────┼────────┼───────┤
│43 │花蓮市第二信用合作│同上 │P1-6-3 │ │107年度院保字 │
│ │社存摺1本(劉正偉) │ │ │ │第836號編號23 │
├──┼─────────┼────┼──────┼────────┼───────┤
│44 │電腦主機1台(含鍵 │同上 │P1-6-4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 │ │ │ │
├──┼─────────┼────┼──────┼────────┼───────┤
│45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6-5 │106變價33 │ │
├──┼─────────┼────┼──────┼────────┼───────┤
│46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6-6 │106變價33 │ │
├──┼─────────┼────┼──────┼────────┼───────┤
│47 │傳單電話單1張 │同上 │P1-6-7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24 │
├──┼─────────┼────┼──────┼────────┼───────┤
│48 │房屋租賃契約影本1 │同上 │P1-6-8 │ │107年度院保字 │
│ │張 │ │ │ │第836號編號25 │
├──┼─────────┼────┼──────┼────────┼───────┤
│49 │HINET連線密碼申請 │同上 │P1-6-9 │ │107年度院保字 │
│ │書1張 │ │ │ │第836號編號26 │
├──┼─────────┼────┼──────┼────────┼───────┤
│50 │員工規章2張 │同上 │P1-6-10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27 │
├──┼─────────┼────┼──────┼────────┼───────┤
│51 │員工打卡單7張 │同上 │P1-6-11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1 │
├──┼─────────┼────┼──────┼────────┼───────┤
│52 │門號卡17張(無SIM │同上 │P1-6-12 │ │107年度院保字 │
│ │卡) │ │ │ │第836號編號28 │
├──┼─────────┼────┼──────┼────────┼───────┤
│53 │行動電話門號卡4張 │同上 │P1-6-13 │ │107年度院保字 │
│ │(門號0000000000、│ │ │ │第836號編號29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54 │薪資袋(小馬)1萬 │同上 │P1-6-14 │ │ │
│ │元 │ │ │ │ │
├──┼─────────┼────┼──────┼────────┼───────┤
│55 │薪資袋(阿貴) │同上 │P1-6-15 │ │ │
│ │24107元 │ │ │ │ │
├──┼─────────┼────┼──────┼────────┼───────┤
│56 │薪資袋(啟農) │同上 │P1-6-16 │ │ │
│ │28500元 │ │ │ │ │
├──┼─────────┼────┼──────┼────────┼───────┤
│57 │薪資袋(小咪) │同上 │P1-6-17 │ │ │
│ │28000元 │ │ │ │ │
├──┼─────────┼────┼──────┼────────┼───────┤
│58 │計算機2台 │同上 │P1-6-18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0 │
├──┼─────────┼────┼──────┼────────┼───────┤
│59 │隨身碟1個(內有帳 │同上 │P1-7-1 │ │107年度院保字 │
│ │冊) │ │ │ │第836號編號30 │
├──┼─────────┼────┼──────┼────────┼───────┤
│60 │員工打卡單19張 │同上 │P1-7-2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1 │
├──┼─────────┼────┼──────┼────────┼───────┤
│61 │白色信封1個(內有U│同上 │P1-7-3 │ │107年度院保字 │
│ │盾卡1張、帳號密碼 │ │ │ │第836號編號31 │
│ │單2張、中國工商銀 │ │ │ │ │
│ │行金融卡1張、SIM卡│ │ │ │ │
│ │1張) │ │ │ │ │
├──┼─────────┼────┼──────┼────────┼───────┤
│62 │胡子倩中國建設銀行│同上 │P1-7-4 │ │107年度院保字 │
│ │申請書1張 │ │ │ │第836號編號32 │
├──┼─────────┼────┼──────┼────────┼───────┤
│63 │電腦主機1台(含鍵 │同上 │P1-7-5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 │ │ │ │
├──┼─────────┼────┼──────┼────────┼───────┤
│64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7-6 │106變價33 │ │
├──┼─────────┼────┼──────┼────────┼───────┤
│65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7-7 │106變價33 │ │
├──┼─────────┼────┼──────┼────────┼───────┤
│66 │電腦主機1台(含鍵 │同上 │P2-8-1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 │ │ │ │
├──┼─────────┼────┼──────┼────────┼───────┤
│67 │電腦主機1台(無鍵 │同上 │P2-8-2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 │ │ │ │
├──┼─────────┼────┼──────┼────────┼───────┤
│68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2-8-3 │106變價33 │ │
├──┼─────────┼────┼──────┼────────┼───────┤
│69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2-8-4 │106變價33 │ │
├──┼─────────┼────┼──────┼────────┼───────┤
│70 │計算機1台 │同上 │P2-8-5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0 │
├──┼─────────┼────┼──────┼────────┼───────┤
│71 │傳真機1台(門號 │同上 │P2-8-6 │ │107年度院保字 │
│ │00000000) │ │ │ │第836號編號9 │
├──┼─────────┼────┼──────┼────────┼───────┤
│72 │蘋果牌手機1支 │同上 │P2-9-1 │106變價33 │ │
├──┼─────────┼────┼──────┼────────┼───────┤
│73 │電腦主機1台(含鍵 │同上 │P2-9-2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 │ │ │ │
├──┼─────────┼────┼──────┼────────┼───────┤
│74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2-9-3 │106變價33 │ │
├──┼─────────┼────┼──────┼────────┼───────┤
│75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2-9-4 │106變價33 │ │
├──┼─────────┼────┼──────┼────────┼───────┤
│76 │計算機1台 │同上 │P2-9-5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0 │
├──┼─────────┼────┼──────┼────────┼───────┤
│77 │電腦主機1台(含鍵 │許峻銘電│P2-10-1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腦桌上查│ │ │ │
│ │ │扣 │ │ │ │
├──┼─────────┼────┼──────┼────────┼───────┤
│78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2-10-2 │106變價33 │ │
├──┼─────────┼────┼──────┼────────┼───────┤
│79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2-10-3 │106變價33 │ │
├──┼─────────┼────┼──────┼────────┼───────┤
│80 │計算機1台 │同上 │P2-10-4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0 │
├──┼─────────┼────┼──────┼────────┼───────┤
│81 │電腦主機1台(含鍵 │同上 │P2-11-1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 │ │ │ │
├──┼─────────┼────┼──────┼────────┼───────┤
│82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2-11-2 │106變價33 │ │
├──┼─────────┼────┼──────┼────────┼───────┤
│83 │現金新台幣50萬元 │同上 │P2-11-3 │ │ │
├──┼─────────┼────┼──────┼────────┼───────┤
│84 │現金新台幣17萬元 │同上 │P2-11-4 │ │ │
├──┼─────────┼────┼──────┼────────┼───────┤
│85 │即時帳單記載2張 │同上 │P2-11-5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33 │
├──┼─────────┼────┼──────┼────────┼───────┤
│86 │電腦主機1台(無鍵 │同上 │P2-11-6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 │ │ │ │
├──┼─────────┼────┼──────┼────────┼───────┤
│87 │WIFI分享器1台 │同上 │P2-12-1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 │
├──┼─────────┼────┼──────┼────────┼───────┤
│88 │網路交換器1台 │同上 │P2-12-2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2 │
├──┼─────────┼────┼──────┼────────┼───────┤
│89 │無線路由器1台 │同上 │P2-12-3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3 │
├──┼─────────┼────┼──────┼────────┼───────┤
│90 │監視器主機1台 │同上 │P2-12-4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4 │
├──┼─────────┼────┼──────┼────────┼───────┤
│91 │監視器鏡頭3個 │同上 │P2-12-5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5 │
├──┼─────────┼────┼──────┼────────┼───────┤
│92 │監視器螢幕1台 │同上 │P2-12-6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6 │
├──┼─────────┼────┼──────┼────────┼───────┤
│93 │監視器螢幕1台 │同上 │P2-12-7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6 │
├──┼─────────┼────┼──────┼────────┼───────┤
│94 │點鈔機1台 │同上 │P2-12-8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7 │
├──┼─────────┼────┼──────┼────────┼───────┤
│95 │打卡機1台 │同上 │P2-12-9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8 │
├──┼─────────┼────┼──────┼────────┼───────┤
│96 │租賃契約書1本 │同上 │P2-12-10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2 │
├──┼─────────┼────┼──────┼────────┼───────┤
│97 │上班打卡單1張 │同上 │P2-12-11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1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 │保管字號 │
├──┼──────────────┼───────┤
│1 │蘋果手機1支(IMEI:0000000000│107年度院保字 │
│ │44649,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第837號編號8 │
│ │卡1張) │ │
└──┴──────────────┴───────┘
附表四
┌──┬──────────────┬────────┬───────┐
│編號│扣案物 │變價情形 │保管字號 │
├──┼──────────────┼────────┼───────┤
│1 │電腦主機1組(含鍵盤、滑鼠各1│106變價34 │ │
│ │個) │ │ │
├──┼──────────────┼────────┼───────┤
│2 │電腦主機1組(含鍵盤、滑鼠各1│106變價34 │ │
│ │個) │ │ │
├──┼──────────────┼────────┼───────┤
│3 │電腦主機1組(含鍵盤、滑鼠各1│106變價34 │ │
│ │個) │ │ │
├──┼──────────────┼────────┼───────┤
│4 │電腦螢幕1台 │106變價34 │ │
├──┼──────────────┼────────┼───────┤
│5 │電腦螢幕1台 │106變價34 │ │
├──┼──────────────┼────────┼───────┤
│6 │電腦螢幕1台 │106變價34 │ │
├──┼──────────────┼────────┼───────┤
│7 │電腦螢幕1台 │106變價34 │ │
├──┼──────────────┼────────┼───────┤
│8 │帳號密碼簿1本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第837號編號19 │
├──┼──────────────┼────────┼───────┤
│9 │帳密便利貼1張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第837號編號20 │
├──┼──────────────┼────────┼───────┤
│10 │銀行帳號表1張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第837號編號21 │
├──┼──────────────┼────────┼───────┤
│11 │帳冊2本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第837號編號22 │
├──┼──────────────┼────────┼───────┤
│12 │記帳紙1批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第837號編號23 │
├──┼──────────────┼────────┼───────┤
│13 │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 │107年度院保字 │
│ │0000000) │ │第837號編號9 │
├──┼──────────────┼────────┼───────┤
│14 │隨身碟1個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第837號編號24 │
└──┴──────────────┴────────┴───────┘
附表五
┌──┬──────────────┬───────┐
│編號│扣案物 │保管字號 │
├──┼──────────────┼───────┤
│1 │現金90萬元 │107年度院保字 │
│ │ │第837號編號1 │
├──┼──────────────┼───────┤
│2 │三星牌手機1支(含0000000000 │107年度院保字 │
│ │號SIM卡) │第837號編號2 │
├──┼──────────────┼───────┤
│3 │HTC牌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107年度院保字 │
│ │SIM卡) │第837號編號3 │
├──┼──────────────┼───────┤
│4 │LG牌手機1支(含00000000000號│107年度院保字 │
│ │大陸卡) │第837號編號4 │
├──┼──────────────┼───────┤
│5 │MEITU牌手機1支(無SIM卡) │107年度院保字 │
│ │ │第837號編號5 │
├──┼──────────────┼───────┤
│6 │平板手機1支(無SIM卡) │107年度院保字 │
│ │ │第837號編號6 │
├──┼──────────────┼───────┤
│7 │iPhone牌手機1支(含000000000│107年度院保字 │
│ │1號SIM卡) │第837號編號7 │
├──┼──────────────┼───────┤
│8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本(鄭嘉偉 │107年度院保字 │
│ │) │第837號編號10 │
├──┼──────────────┼───────┤
│9 │台中銀行存摺1本(含提款卡1張│107年度院保字 │
│ │鄭嘉偉) │第837號編號11 │
├──┼──────────────┼───────┤
│10 │郵政存簿儲金簿2本(鄭嘉偉) │107年度院保字 │
│ │ │第837號編號12 │
├──┼──────────────┼───────┤
│11 │台灣銀行存摺4本(鄭嘉偉) │107年度院保字 │
│ │ │第837號編號13 │
├──┼──────────────┼───────┤
│12 │台銀證券存摺1本(鄭嘉偉) │107年度院保字 │
│ │ │第837號編號15 │
├──┼──────────────┼───────┤
│13 │台灣銀行存摺1本(郭家甄) │107年度院保字 │
│ │ │第837號編號14 │
├──┼──────────────┼───────┤
│14 │筆記本2本 │107年度院保字 │
│ │ │第837號編號16 │
├──┼──────────────┼───────┤
│15 │帳號密碼手抄便條紙2張 │107年度院保字 │
│ │ │第837號編號17 │
├──┼──────────────┼───────┤
│16 │對帳單2張 │107年度院保字 │
│ │ │第837號編號18 │
├──┼──────────────┼───────┤
│17 │電腦主機1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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