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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新發
選任辯護人 何湘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1 、編號2 、編號3 沒收欄「附表」之記載,應均更正為「附表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二沒收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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