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訴,1317,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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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淑燕



具 保 人 賴月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532號、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月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淑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賴月娥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為被告繳納後予以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毒偵字第532號卷第38至39頁、第41頁)。

然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通知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具保人亦未督同被告到庭,此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又被告經本院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拘提仍未到案,且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函暨所檢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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