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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宏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554號),業經辯論終。
茲查本案就起訴書所載附表一至三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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