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世原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零七年九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蔡世原(下稱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07年9 月4 日第一審判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462號),於107 年9 月18日合法收受判決後,而於107 年9 月25日未附理由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及被告提出之上訴狀1 份在卷可稽。
被告嗣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7年11月19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經本院囑託監所長官於107 年11月22日送達被告,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而為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