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愷
選任辯護人 張浚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張家愷(下稱被告)位於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0 巷00號之住所,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由被告之同居人陳妙姬收受,被告於法定期間內之同年11月5 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