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訴,1464,2018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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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愷



選任辯護人 張浚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張家愷(下稱被告)位於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0 巷00號之住所,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由被告之同居人陳妙姬收受,被告於法定期間內之同年11月5 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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