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訴,1471,20181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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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耀輝



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律師(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耀輝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案被告宋耀輝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被害人指訴、監視錄影畫面、偽造之公文書在卷可稽,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16 、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傳喚無著、拘提後方到案,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而於民國107 年8 月4 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4 日起延長羈押;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考量被告未有正當工作、住所在基隆離本院轄區非近,仍有囿於經濟因素未能按時到案及執行之可能,故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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