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8號
108年度訴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其祿
黃宗瑋
林建村
段嘉榮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一編號5至6「主文」欄「處有期徒刑參肆」,均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參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5至6所示之主文欄「處有期徒刑參肆」之記載,顯係「處有期徒刑參月」之誤載,自均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參月」,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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