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立安
周書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最後一頁漏列【附表二】(含內容,詳如附件所示),應予補充之。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最後一頁漏列【附表二】(含內容,詳如附件所示),應予補充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佩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附件:
【附表二】
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 提領金額 . 提領帳戶
(新臺幣)
1、 106年4月15日 .臺中市北屯區 . 2萬元 . 帳號822-16時45分許 中清路1段000 00000000
號 8812號
2、 106年4月15日 .同上 . 1萬元 . 同上
16時46分許
3、 106年4月15日 .同上 . 4千元 . 帳號803-
16時47分許 00000000
000號
4、 106年4月15日 .臺中市○○區 0 0○○ 0 ○○
00○00○○ ○○路0段000
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