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訴,1605,2018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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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景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7年8 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游景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宣判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7 年9 月1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任何理由,此有上訴狀1 份在卷可稽。

被告嗣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7 年11月8 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於107 年11月15日將裁定正本送達至被告住所,由被告之同居人即被告之母邱彩雲收受而合法送達,此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書狀,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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