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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20號
107年度易字第27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緯強
被 告 朱世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716、14305、15236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2224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佩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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