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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以謙
選任辯護人 蘇淑華律師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8 月3 日107 年度訴字第167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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