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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允城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法扶律師)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莊偉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7 年9 月18日就范允城部分、107 年10月30日就莊偉民部分,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均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被告范允城、莊偉民所涉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分別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107 年10月3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本案有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之情形,爰撤銷本院107 年9 月18日、107 年10月30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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