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訴,1724,201812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允城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法扶律師)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莊偉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前經本院合議庭分別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107 年10月3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均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均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