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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奕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107年度訴字第172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奕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1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726號判決在案,本院將判決於107年10月2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住所,被告復於上訴期間內之107年10月9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所提出之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懇請法院重新審理」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7年11月30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7年12月13日送達至被告上開住所,此有上開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首開說明,其上訴既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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