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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洺揚
指定辯護人 陳維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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