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訴,1830,2018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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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宏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宏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家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 、3 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本院嗣於107 年11月28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5053號裁定對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7 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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