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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家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5740號、第16040號、第27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家宏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7至60所示被害人鐘泓祥、鄭學隆、李婉如、陳淑玲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徐家宏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84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本院認本案關於被告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7至60所示被害人鐘泓祥、鄭學隆、李婉如、陳淑玲部分,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就該部分撤銷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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