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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家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5740號、第16040號、第2718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家宏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7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家宏於民國106年2月間加入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小說家」、「大一」等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遂與「小說家」、「大一」等成年人及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等,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再由徐家宏依「小說家」之指示,持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詐欺贓款(遭詐騙之被害人、詐騙方式、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匯入之人頭帳戶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徐家宏提領詐欺贓款之時間、地點、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再將領得之詐欺贓款依「小說家」指示放置於指定地點,另由「小說家」指派該詐欺集團成員前往拿取,徐家宏因此可獲得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報酬。
嗣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徐家宏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偵15740號卷第11至26頁;
偵15143號卷一第9至11頁;
偵16040號卷第13至14頁;
偵27185號卷第16至22頁;
偵15143號卷四第113至114頁;
本院卷第32頁背面、第41背面)。
(二)如附件所示證人證述及書證。
(三)被告106年2月19日、2月20日、2月21日、2月22日、3月8日、3月9日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照片(偵27185號卷第120頁至122頁;
偵15740號卷第35頁、第36頁、第203頁、第205至206頁;
偵16040號卷第20至22頁;
偵15143號卷四第56頁、第64頁、第81至82頁、第79頁、第84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本案犯行尚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然查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係以電話詐騙,尚與上開規定有間,公訴意旨所認容有誤會,惟此僅涉及加重條件之更易,不影響被告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成立,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二)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亦可參照);
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
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
查本件詐欺犯罪型態,就對被害人施以詐術、指定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內,復由車手持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之各階段,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故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雖因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既參與該詐欺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其一部行為,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
本案被告雖僅分擔提領詐欺贓款之工作,而未必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認識碰面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全部犯罪之結果共同負責。
是以被告就上開犯行與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小說家」、「大一」等成年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年成員等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再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案同一被害人受騙後多次匯款行為,或被告針對同一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多次領款行為,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四)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各次對不同被害人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貪圖輕鬆牟取不法之利益,竟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提領詐得贓款,價值觀念顯有嚴重偏差,且所為造成被害人財產法益受損,並使詐欺集團核心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愈使其肆無忌憚,助長犯罪猖獗,惡性及所生危害非輕,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參與期間、分得報酬,及其自陳之學經歷、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4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亦定有明文。
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
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
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
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已將其領得詐欺贓款轉交給詐欺集團上游乙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偵27185號卷第16頁背面至第21頁背面;
偵15143號卷四第113頁背面),且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對所提領之全部贓款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仍具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揆諸前揭說明,就此部分無從宣告沒收;
又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可從中獲取每日2,000元之報酬,本案提領詐欺贓款之106年2月19至23日、3月8至9日共7日均有領得2,000元等情,固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41頁背面),惟因被告參與同一詐欺集團而於106年2月22日至24日提領詐騙本案以外其他被害人所得贓款之犯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沒收、追徵該3日所得之報酬共6,000元在案,故本案不再重複宣告沒收、追徵被告106年2月22日、23日共2日之犯罪所得4,000元,而僅就被告106年2月19日、20日、21日及同年3月8日、9日共5日取得之報酬即犯罪所得10,000元(計算式:2,000元X5日=10,000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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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 主 文 │
│ │告訴人│ (新臺幣)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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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卓品辰│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19│29,985元 │戶名:袁惠珍│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19日15│日17時18分│ │中華郵政帳號│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26分許,先後│許 │ │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以電話向卓品辰│ │ │128428號帳戶│月。 │
│表編│ │佯稱為手機公司│ │ │ │ │
│號1 │ │服務人員、郵局│ │ │ │ │
│】 │ │人員,並表示卓│ │ │ │ │
│ │ │品辰之前網路購│ │ │ │ │
│ │ │物,因店員誤刷│ │ │ │ │
│ │ │為12期分期扣款│ │ │ │ │
│ │ │,須依指示至提│ │ │ │ │
│ │ │款機操作取消,│ │ │ │ │
│ │ │致卓品辰陷於錯│ │ │ │ │
│ │ │誤,於右列時間│ │ │ │ │
│ │ │,依指示操作提│ │ │ │ │
│ │ │款機,而將右列│ │ │ │ │
│ │ │款項匯入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指定之右│ │ │ │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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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廖秋萍│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年2月│49,999元(│戶名:袁惠珍│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19日16│ 19日17時│不含手續費│中華郵政帳號│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47分許,先後│ 19分許 │15元) │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書附│ │以電話向廖秋萍│ │ │128428號帳戶│月。 │
│表編│ │佯稱為民宿老闆├─────┼─────┤ │ │
│號2 │ │、富邦銀行客服│②106年2月│42,993元(│ │ │
│】 │ │人員,並表示廖│ 19日17時│不含手續費│ │ │
│ │ │秋萍先前網路訂│ 22分許 │15元) │ │ │
│ │ │房,因其等操作│ │ │ │ │
│ │ │有誤,將廖秋萍│ │ │ │ │
│ │ │之資料設定為扣│ │ │ │ │
│ │ │款12期,須依指│ │ │ │ │
│ │ │示至提款機操作│ │ │ │ │
│ │ │解除云云,致廖│ │ │ │ │
│ │ │秋萍陷於錯誤,│ │ │ │ │
│ │ │於右列時間,依│ │ │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 │ │
│ │ │,而接續將右列│ │ │ │ │
│ │ │款項匯入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指定之右│ │ │ │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3 │劉佶旻│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年2月│29,989元 │戶名:江偉仁│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19日17│ 19日17時│ │中華郵政帳號│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38分前某時許│ 38分許 │ │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書附│ │,先後以電話向│ │ │588400號帳戶│月。 │
│表編│ │劉佶旻佯稱為網│ │ │ │ │
│號3 │ │路商店賣家、郵│ │ │ │ │
│】 │ │局人員,並表示│ │ │ │ │
│ │ │劉佶旻先前網路│ │ │ │ │
│ │ │購物,因超商店│ │ │ │ │
│ │ │員刷錯條碼,刷├─────┼─────┤ │ │
│ │ │成廠商條碼,導│②106年2月│14,123元 │ │ │
│ │ │致每月從其帳戶│ 19日17時│ │ │ │
│ │ │扣款,須依指示│ 39分許 │ │ │ │
│ │ │至提款機操作取│ │ │ │ │
│ │ │消云云,致劉佶│ │ │ │ │
│ │ │旻陷於錯誤,於│ │ │ │ │
│ │ │右列時間,依指│ │ │ │ │
│ │ │示操作提款機,│ │ │ │ │
│ │ │而接續將右列款│ │ │ │ │
│ │ │項匯入詐欺集團│ │ │ │ │
│ │ │成員指定之右列│ │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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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耕亦│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年2月│29,989元 │戶名:彭尚鈺│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19日19│ 19日20時│ │中華郵政700-│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23許,先後以│ 7分許 │ │0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書附│ │電話向李耕亦佯├─────┼─────┤60號帳戶 │月。 │
│表編│ │稱為購物網客服│②106年2月│16,123元 │ │ │
│號4 │ │、臺灣郵政客服│ 19日20時│ │ │ │
│】 │ │人員,並表示李│ 9分許 │ │ │ │
│ │ │耕亦先前網路購│ │ │ │ │
│ │ │物,因超商店員├─────┼─────┤ │ │
│ │ │作業疏失,將貨│③106年2月│4,050元 │ │ │
│ │ │物條碼刷成連續│ 19日20時│ │ │ │
│ │ │購買之方式,將│ 11分許 │ │ │ │
│ │ │導致持續扣款1 ├─────┼─────┤ │ │
│ │ │年,須依指示至│④106年2月│6,606元 │ │ │
│ │ │提款機操作取消│ 19日20時│ │ │ │
│ │ │云云,致李耕亦│ 20分許 │ │ │ │
│ │ │陷於錯誤,於右│ │ │ │ │
│ │ │列時間,依指示│ │ │ │ │
│ │ │操作提款機,而│ │ │ │ │
│ │ │接續將右列款項│ │ │ │ │
│ │ │匯入詐欺集團成│ │ │ │ │
│ │ │員指定之右列人│ │ │ │ │
│ │ │頭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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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鄧莉營│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年2月│29,985元 │戶名:彭尚鈺│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19日18│ 19日20時│ │中華郵政700-│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14許,先後以│ 34分許 │ │0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書附│ │電話向鄧莉營佯├─────┼─────┤0號帳戶 │月。 │
│表編│ │稱為網路店家、│②106年2月│29,985元 │ │ │
│號5 │ │銀行人員,並表│ 19日20時│ │ │ │
│】 │ │示鄧莉營先前網│ 37分許 │ │ │ │
│ │ │路購物因作業疏│ │ │ │ │
│ │ │失,誤設為銀行│ │ │ │ │
│ │ │代扣12個月,須│ │ │ │ │
│ │ │依指示至提款機│ │ │ │ │
│ │ │操作取消云云,│ │ │ │ │
│ │ │致鄧莉營陷於錯│ │ │ │ │
│ │ │誤,於右列時間│ │ │ │ │
│ │ │,依指示操作提│ │ │ │ │
│ │ │款機,而接續將│ │ │ │ │
│ │ │右列款項匯入詐│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定│ │ │ │ │
│ │ │之右列人頭帳戶│ │ │ │ │
│ │ │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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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周怡靜│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19│13,881元 │戶名:彭尚鈺│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19日20│日21時9分 │ │中華郵政700-│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14許,先後以│許 │ │0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書附│ │電話向周怡靜佯│ │ │0號帳戶 │月。 │
│表編│ │稱為網路拍賣賣│ │ │ │ │
│號6 │ │家、郵局人員,│ │ │ │ │
│】 │ │並表示周怡靜先│ │ │ │ │
│ │ │前網路購物因商│ │ │ │ │
│ │ │家誤將訂單登記│ │ │ │ │
│ │ │為團購訂單,將│ │ │ │ │
│ │ │導致重覆扣款12│ │ │ │ │
│ │ │個月,須依指示│ │ │ │ │
│ │ │至提款機操作取│ │ │ │ │
│ │ │消云云,致周怡│ │ │ │ │
│ │ │靜陷於錯誤,於│ │ │ │ │
│ │ │右列時間,依指│ │ │ │ │
│ │ │示操作提款機,│ │ │ │ │
│ │ │而將右列款項匯│ │ │ │ │
│ │ │入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指定之右列人頭│ │ │ │ │
│ │ │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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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高俊威│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年2月│3,001元 │戶名:彭尚鈺│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19日18│ 19日21時│ │中華郵政700-│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55許,先後以│ 11分許 │ │0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書附│ │電話向高俊威佯├─────┼─────┤60號帳戶 │月。 │
│表編│ │稱為網購平台人│②106年2月│1,234元 │ │ │
│號7 │ │員、中國信託客│ 19日21時│ │ │ │
│】 │ │服人員,並表示│ 13分許 │ │ │ │
│ │ │高俊威先前網路├─────┼─────┤ │ │
│ │ │購物重覆購買6 │③106年2月│12,912元 │ │ │
│ │ │張之錯誤訂單,│ 19日21時│ │ │ │
│ │ │須依指示至提款│ 35分許 │ │ │ │
│ │ │機操作取消云云│ │ │ │ │
│ │ │,致高俊威陷於│ │ │ │ │
│ │ │錯誤,於右列時│ │ │ │ │
│ │ │間,依指示操作│ │ │ │ │
│ │ │提款機,而接續│ │ │ │ │
│ │ │將右列款項匯入│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定之右列人頭帳│ │ │ │ │
│ │ │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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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盧泓宇│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0│25,989元 │戶名:林禹舜│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0日17│日18時8分 │ │臺灣新光商業│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2分許,先後 │許 │ │銀行帳號0103│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以電話向盧泓宇│ │ │00000000000 │月。 │
│表編│ │佯稱為網路商店│ │ │974號帳戶 │ │
│號8 │ │賣家、新光銀行│ │ │ │ │
│】 │ │客服人員,並表│ │ │ │ │
│ │ │示盧泓宇先前網│ │ │ │ │
│ │ │路購物,因工作│ │ │ │ │
│ │ │人員疏失,誤將│ │ │ │ │
│ │ │其資料顯示為團│ │ │ │ │
│ │ │購部分,須依指│ │ │ │ │
│ │ │示至提款機操作│ │ │ │ │
│ │ │解除云云,致盧│ │ │ │ │
│ │ │泓宇陷於錯誤,│ │ │ │ │
│ │ │於右列時間,依│ │ │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 │ │
│ │ │,而將右列款項│ │ │ │ │
│ │ │匯入詐欺集團成│ │ │ │ │
│ │ │員指定之右列人│ │ │ │ │
│ │ │頭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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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魏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月 │29,989元 │戶名:林禹舜│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0日17│20日18時 │ │臺灣新光商業│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39分許,先後│12分許 │ │銀行帳號103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以電話向魏琪佯│ │ │-00000000000│月。 │
│表編│ │稱為網路書局會│ │ │74號帳戶 │ │
│號9 │ │計人員、台新銀│ │ │ │ │
│】 │ │行客服人員,並│ │ │ │ │
│ │ │表示魏琪先前網│ │ │ │ │
│ │ │路購物,因系統│ │ │ │ │
│ │ │問題,誤將其資│ │ │ │ │
│ │ │料顯示為批發商│ │ │ │ │
│ │ │身分,須至提款│ │ │ │ │
│ │ │機操作匯款至指│ │ │ │ │
│ │ │定帳戶,銀行隨│ │ │ │ │
│ │ │後將款項退還後│ │ │ │ │
│ │ │,即可解除云云│ │ │ │ │
│ │ │,致魏琪陷於錯│ │ │ │ │
│ │ │誤,於右列時間│ │ │ │ │
│ │ │,依指示操作提│ │ │ │ │
│ │ │款機,而將右列│ │ │ │ │
│ │ │款項匯入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指定之右│ │ │ │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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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張凱翔│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0│29,900元 │戶名:林禹舜│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0日16│日18時21分│ │臺灣新光商業│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58分許,先後│許 │ │銀行帳號103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以電話向張凱翔│ │ │-00000000000│月。 │
│表編│ │佯稱為網路商店│ │ │74號帳戶 │ │
│號10│ │賣家、郵局客服│ │ │ │ │
│】 │ │人員,並表示張│ │ │ │ │
│ │ │凱翔先前網路購│ │ │ │ │
│ │ │物,因工作上疏│ │ │ │ │
│ │ │失,誤將其購物│ │ │ │ │
│ │ │訂單設定為12期│ │ │ │ │
│ │ │扣款,須依指示│ │ │ │ │
│ │ │至提款機操作取│ │ │ │ │
│ │ │消,致張凱翔陷│ │ │ │ │
│ │ │於錯誤,於右列│ │ │ │ │
│ │ │時間,依指示操│ │ │ │ │
│ │ │作提款機,而將│ │ │ │ │
│ │ │右列款項匯入詐│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定│ │ │ │ │
│ │ │之右列人頭帳戶│ │ │ │ │
│ │ │內。 │ │ │ │ │
├──┼───┼───────┼─────┼─────┼──────┼────────┤
│ 11 │賴泟安│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年2月│29,985元 │戶名:林禹舜│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0日16│ 20日18時│ │臺灣新光商業│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33分許,先後│ 27分許 │ │銀行帳號103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以電話向賴泟安│ │ │-00000000000│月。 │
│表編│ │佯稱為網路書局│ │ │74號帳戶 │ │
│號11│ │客服人員、銀行│ │ │ │ │
│-1、│ │人員,並表示賴│ │ │ │ │
│11-2│ │泟安先前網路購│ │ │ │ │
│】 │ │物,因操作錯誤│ │ │ │ │
│ │ │,誤設為12期分│ │ │ │ │
│ │ │期付款,須依指│ │ │ │ │
│ │ │示至提款機操作│ │ │ │ │
│ │ │取消,致賴泟安│ │ │ │ │
│ │ │陷於錯誤,於右│ │ │ │ │
│ │ │列時間,依指示├─────┼─────┼──────┤ │
│ │ │操作提款機,而│②106年2月│9,980元 │戶名:林豐榮│ │
│ │ │接續將右列款項│ 20日19 │ │國泰世華銀行│ │
│ │ │匯入詐欺集團成│ 時6分許 │ │帳號000-0000│ │
│ │ │員指定之右列人│ │ │00000000號帳│ │
│ │ │頭帳戶內。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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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林佳蓉│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0│49,987元 │戶名:林豐榮│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0日17│日18時47分│ │國泰世華銀行│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47分前某時許│許 │ │帳號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書附│ │,先後以電話向│ │ │00000000號帳│月。 │
│表編│ │林佳蓉佯稱為網│ │ │戶 │ │
│號12│ │路商店客服人員│ │ │ │ │
│】 │ │、澳盛銀行行員│ │ │ │ │
│ │ │,並表示林佳蓉│ │ │ │ │
│ │ │先前網路購物,│ │ │ │ │
│ │ │因將其個人訂單│ │ │ │ │
│ │ │誤認為團體訂單│ │ │ │ │
│ │ │,須核對身分後│ │ │ │ │
│ │ │,依指示至提款│ │ │ │ │
│ │ │機操作辦理退款│ │ │ │ │
│ │ │云云,致林佳蓉│ │ │ │ │
│ │ │陷於錯誤,於右│ │ │ │ │
│ │ │列時間,依指示│ │ │ │ │
│ │ │操作網路轉帳,│ │ │ │ │
│ │ │而將右列款項匯│ │ │ │ │
│ │ │入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指定之右列人頭│ │ │ │ │
│ │ │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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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劉政鑫│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 │28,985元 │戶名:林豐榮│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0日17│20日18時48│ │國泰世華銀行│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33分許,先後│分許 │ │帳號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以電話向劉政鑫│ │ │00000000號帳│月。 │
│表編│ │佯稱為網路拍賣│ │ │戶 │ │
│號13│ │客服人員、郵局│ │ │ │ │
│】 │ │人員,並表示劉│ │ │ │ │
│ │ │政鑫先前網路購│ │ │ │ │
│ │ │物,因工作人員│ │ │ │ │
│ │ │疏失設定為分期│ │ │ │ │
│ │ │付款,將導致須│ │ │ │ │
│ │ │連續繳納12個月│ │ │ │ │
│ │ │,須依指示至提│ │ │ │ │
│ │ │款機操作取消云│ │ │ │ │
│ │ │云,致劉政鑫陷│ │ │ │ │
│ │ │於錯誤,於右列│ │ │ │ │
│ │ │時間,依指示操│ │ │ │ │
│ │ │作提款機,而將│ │ │ │ │
│ │ │右列款項匯入詐│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定│ │ │ │ │
│ │ │之右列人頭帳戶│ │ │ │ │
│ │ │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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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張鈞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 │29,123元 │戶名;林禹舜│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0日17│20日18時 │ │中國信託商業│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17分許,先後│57分許 │ │銀行帳號822-│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以電話向張鈞佯│ │ │000000000000│月。 │
│表編│ │稱為網路商店賣│ │ │號帳戶 │ │
│號14│ │家、玉山銀行行│ │ │ │ │
│】 │ │員,並表示張鈞│ │ │ │ │
│ │ │先前網路購物,│ │ │ │ │
│ │ │因工作人員疏失│ │ │ │ │
│ │ │,誤設定為分期│ │ │ │ │
│ │ │約定轉帳,將被│ │ │ │ │
│ │ │連續12次重複扣│ │ │ │ │
│ │ │款,須依指示至│ │ │ │ │
│ │ │提款機操作解除│ │ │ │ │
│ │ │,致張鈞陷於錯│ │ │ │ │
│ │ │誤,於右列時間│ │ │ │ │
│ │ │,依指示操作提│ │ │ │ │
│ │ │款機,而將右列│ │ │ │ │
│ │ │款項匯入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指定之右│ │ │ │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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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陳軍葳│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0│29,987元 │戶名;林禹舜│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0日17│日18時29分│ │中國信託商業│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20分許,先後│ │ │銀行帳號822-│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以電話向陳軍葳│ │ │000000000000│月。 │
│表編│ │佯稱為網路賣家│ │ │號帳戶 │ │
│號15│ │、華南銀行客服│ │ │ │ │
│】 │ │人員,並表示陳│ │ │ │ │
│ │ │軍葳先前購買住│ │ │ │ │
│ │ │宿卷,因操作失│ │ │ │ │
│ │ │誤,多刷6筆訂 │ │ │ │ │
│ │ │單,須依指示至│ │ │ │ │
│ │ │提款機操作取消│ │ │ │ │
│ │ │訂單,致陳軍葳│ │ │ │ │
│ │ │陷於錯誤,於右│ │ │ │ │
│ │ │列時間,依指示│ │ │ │ │
│ │ │操作提款機,而│ │ │ │ │
│ │ │將右列款項匯入│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定之右列人頭帳│ │ │ │ │
│ │ │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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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李娟娟│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0│27,985元 │戶名:林豐榮│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0日17│日19時20分│ │合作金庫商業│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許,先後以電│許 │ │銀行帳號006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話向李娟娟佯稱│ │ │-00000000000│月。 │
│表編│ │為網路商店會計│ │ │22號帳戶 │ │
│號16│ │、郵局客服人員│ │ │ │ │
│】 │ │,並表示李娟娟│ │ │ │ │
│ │ │先前網路購物,│ │ │ │ │
│ │ │因內部業務疏失│ │ │ │ │
│ │ │,將造成其帳戶│ │ │ │ │
│ │ │遭扣款,須依指│ │ │ │ │
│ │ │示至提款機操作│ │ │ │ │
│ │ │解除,致李娟娟│ │ │ │ │
│ │ │陷於錯誤,於右│ │ │ │ │
│ │ │列時間,依指示│ │ │ │ │
│ │ │操作提款機,而│ │ │ │ │
│ │ │將右列款項匯入│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定之右列人頭帳│ │ │ │ │
│ │ │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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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陳怡安│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年2月│29,987元 │戶名:林豐榮│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0日18│ 20日19時│ │合作金庫商業│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33分許,先後│ 28分許 │ │銀行帳號006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書附│ │以電話向陳怡安│ │ │-00000000000│月。 │
│表編│ │佯稱為網路商店├─────┼─────┤22號帳戶 │ │
│號17│ │賣家、第一銀行│②106年2月│29,985元 │ │ │
│】 │ │客服人員,並表│ 20日19時│ │ │ │
│ │ │示陳怡安先前網│ 44分許 │ │ │ │
│ │ │路購物,因下單│ │ │ │ │
│ │ │設定錯誤,將自│ │ │ │ │
│ │ │其帳戶連續扣款│ │ │ │ │
│ │ │12 筆費用,須 │ │ │ │ │
│ │ │依指示至提款機│ │ │ │ │
│ │ │操作解除,致陳│ │ │ │ │
│ │ │怡安陷於錯誤,│ │ │ │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 │ │ │ │
│ │ │機,而接續將右│ │ │ │ │
│ │ │列款項匯入詐欺│ │ │ │ │
│ │ │集團成員指定之│ │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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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卓錫春│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0│26,985元 │戶名:林豐榮│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0日18│日20時5分 │ │合作金庫商業│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45分許,以電│許 │ │銀行帳號006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話向卓錫春佯稱│ │ │-00000000000│月。 │
│表編│ │為郵局人員,並│ │ │22號帳戶 │ │
│號18│ │表示卓錫春先前│ │ │ │ │
│】 │ │網路購物訂單有│ │ │ │ │
│ │ │誤,將造成每月│ │ │ │ │
│ │ │自其帳戶扣款,│ │ │ │ │
│ │ │須依指示至提款│ │ │ │ │
│ │ │機操作解除,致│ │ │ │ │
│ │ │卓錫春陷於錯誤│ │ │ │ │
│ │ │,於右列時間,│ │ │ │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 │ │ │ │
│ │ │機,而將右列款│ │ │ │ │
│ │ │項匯入詐欺集團│ │ │ │ │
│ │ │成員指定之右列│ │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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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張肇尹│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0│29,987元 │戶名:施淑媛│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0日18│日19時44分│ │永豐商業銀行│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48分許,先後│許 │ │帳號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以電話向張肇尹│ │ │0000000000號│月。 │
│表編│ │佯稱為飯店人員│ │ │帳戶 │ │
│號19│ │、台新銀行行員│ │ │ │ │
│】 │ │,並表示張肇尹│ │ │ │ │
│ │ │先前網路購買住│ │ │ │ │
│ │ │宿券,因員工疏│ │ │ │ │
│ │ │失,將造成重複│ │ │ │ │
│ │ │扣款,須依指示│ │ │ │ │
│ │ │至提款機操作解│ │ │ │ │
│ │ │除,致張肇尹陷│ │ │ │ │
│ │ │於錯誤,於右列│ │ │ │ │
│ │ │時間,依指示操│ │ │ │ │
│ │ │作提款機,而將│ │ │ │ │
│ │ │右列款項匯入詐│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定│ │ │ │ │
│ │ │之右列人頭帳戶│ │ │ │ │
│ │ │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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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葉凱文│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1│①30,000元│戶名:邱德清│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1日17│日17時許 │ (含手續 │玉山商業銀行│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許,以電話向│ │ 費15元)│八德分行帳號│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書附│ │葉凱文佯稱其先│ │ │000-0000000 │月。 │
│表編│ │前網路消費,因│ ├─────┤106052號帳戶│ │
│號20│ │便利商店店員刷│ │②30,000元│ │ │
│】 │ │錯條碼,恐遭自│ │ (含手續 │ │ │
│ │ │動扣款,須依指│ │ 費15元) │ │ │
│ │ │示至提款機操作│ │ │ │ │
│ │ │解除,致葉凱文│ │ │ │ │
│ │ │陷於錯誤,於右│ │ │ │ │
│ │ │列時間,依指示│ │ │ │ │
│ │ │操作提款機,而│ │ │ │ │
│ │ │接續將右列款項│ │ │ │ │
│ │ │存入詐欺集團成│ │ │ │ │
│ │ │員指定之右列人│ │ │ │ │
│ │ │頭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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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薛儒鴻│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1│29,989元 │戶名:邱德清│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1日16│日17時41分│ │玉山商業銀行│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56分許,先後│許 │ │八德分行帳號│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以電話向薛儒鴻│ │ │000-00000000│月。 │
│表編│ │佯稱為兆豐銀行│ │ │06052號帳戶 │ │
│號21│ │客服人員及行員│ │ │ │ │
│】 │ │,並表示薛儒鴻│ │ │ │ │
│ │ │先前網路購物,│ │ │ │ │
│ │ │因超商人員誤將│ │ │ │ │
│ │ │付款方式設定為│ │ │ │ │
│ │ │信用卡分期,須│ │ │ │ │
│ │ │依指示至提款機│ │ │ │ │
│ │ │操作解除,致薛│ │ │ │ │
│ │ │儒鴻陷於錯誤,│ │ │ │ │
│ │ │於右列時間,依│ │ │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 │ │
│ │ │,而將右列款項│ │ │ │ │
│ │ │匯入詐欺集團成│ │ │ │ │
│ │ │員指定之右列人│ │ │ │ │
│ │ │頭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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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劉佩旻│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1│ 20,234元│戶名:邱德清│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0日21│日17時48分│ │玉山商業銀行│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45分許,以電│許 │ │八德分行帳號│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話向劉佩旻佯稱│ │ │000-0000000 │月。 │
│表編│ │為網站商店賣家│ │ │106052號帳戶│ │
│號22│ │,並表示劉佩旻│ │ │ │ │
│】 │ │先前網路購物刷│ │ │ │ │
│ │ │卡,因操作人員│ │ │ │ │
│ │ │疏失共刷10筆,│ │ │ │ │
│ │ │須依指示至提款│ │ │ │ │
│ │ │機操作更新,致│ │ │ │ │
│ │ │劉佩旻陷於錯誤│ │ │ │ │
│ │ │,於右列時間,│ │ │ │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 │ │ │ │
│ │ │機,而將右列款│ │ │ │ │
│ │ │項匯入詐欺集團│ │ │ │ │
│ │ │成員指定之右列│ │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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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江珮瑾│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年2月│29,989元 │戶名:鄭丞希│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1日17│ 21日18時│ │玉山商業銀行│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許,先後以電│ 7分許 │ │城中分行帳號│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書附│ │話向江珮瑾佯稱│ │ │000-00000000│月。 │
│表編│ │為網路商店賣家│ │ │10780號帳戶 │ │
│號23│ │、郵局人員,並├─────┼─────┤ │ │
│】 │ │表示江珮瑾先前│②106年2月│29,985元 │ │ │
│ │ │網路購物,因網│ 21日18時│ │ │ │
│ │ │站設定有誤,將│ 32分許 │ │ │ │
│ │ │其設定為批發商│ │ │ │ │
│ │ │,導致其須扣款│ │ │ │ │
│ │ │12期消費金額,├─────┼─────┼──────┤ │
│ │ │須依指示至提款│③106年2月│29,985元 │戶名:鄭丞希│ │
│ │ │機操作取消,致│ 21日18時│ │國泰世華商業│ │
│ │ │江珮瑾陷於錯誤│ 39分許 │ │銀行帳號013-│ │
│ │ │,於右列時間,│ │ │000000000000│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 │ │號帳戶 │ │
│ │ │機,而接續將右│ │ │ │ │
│ │ │列款項存入詐欺│ │ │ │ │
│ │ │集團成員指定之│ │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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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童雅雯│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年2月│29,985元 │戶名:邱德清│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1日16│ 21日18時│ │中國信託商業│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24分許,以電│ 15分許 │ │銀行帳號822-│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書附│ │話向童雅雯佯稱│ │ │000000000000│月。 │
│表編│ │為網路購物公司│ │ │號帳戶 │ │
│號24│ │人員,並表示童├─────┼─────┼──────┤ │
│】 │ │雅雯先前網路購│②106年2月│29,985元 │戶名:鄭丞希│ │
│ │ │物,有一筆消費│ 21日18時│ │玉山商業銀行│ │
│ │ │資料金額有誤,│ 25分許 │ │城中分行帳號│ │
│ │ │須依指示至提款│ │ │000-00000000│ │
│ │ │機操作解除,致│ │ │10780號帳戶 │ │
│ │ │童雅雯陷於錯誤├─────┼─────┼──────┤ │
│ │ │,於右列時間,│③106年2月│29,9912元 │戶名:周怡伶│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 21日19時│ │聯邦銀行帳號│ │
│ │ │機,而接續將右│ 49分許 │ │000-00000000│ │
│ │ │列款項匯入詐欺│ │ │8642號帳戶 │ │
│ │ │集團成員指定之│ │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④106年2月│27,408元 │戶名:周怡伶│ │
│ │ │ │ 21日20時│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6分許 │ │帳號000-0000│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帳戶 │ │
├──┼───┼───────┼─────┼─────┼──────┼────────┤
│25 │傅道東│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年2月│29,987元 │戶名:周怡伶│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1日17│ 21日20時│ │彰化商業銀行│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45分許,先後│ 1分許 │ │帳號000-0000│處有期徒壹年肆月│
│書附│ │以電話向傅道東│ │ │0000000000號│。 │
│表編│ │佯稱為網路店家├─────┼─────┤帳戶 │ │
│號25│ │人員、富邦銀行│②106年2月│29,987元 │ │ │
│】 │ │人員,並表示傅│ 21(起訴│ │ │ │
│ │ │道東先前網路購│ 書付表誤│ │ │ │
│ │ │買餐券,因訂票│ 載為22)│ │ │ │
│ │ │系統錯誤出現錯│ 日20時5 │ │ │ │
│ │ │帳,須依指示至│ 分許 │ │ │ │
│ │ │提款機操作解除├─────┼─────┼──────┤ │
│ │ │,致傅道東陷於│③106年2月│25,985元 │戶名:吳欣維│ │
│ │ │錯誤,於右列時│ 21日20時│ │永豐銀行帳號│ │
│ │ │間,依指示操作│ 38分許 │ │000-00000000│ │
│ │ │提款機,而接續│ │ │005825號帳戶│ │
│ │ │將右列款項存、│ │ │ │ │
│ │ │匯入詐欺集團成├─────┼─────┤ │ │
│ │ │員指定之右列人│④106年2月│3,985元 │ │ │
│ │ │頭帳戶內。 │ 21日20時│ │ │ │
│ │ │ │ 42分許 │ │ │ │
├──┼───┼───────┼─────┼─────┼──────┼────────┤
│26 │王建棠│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年2月│29,988元 │戶名:吳欣維│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1日20│ 21日20時│ │永豐銀行帳號│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許,先後以電│ 13分許 │ │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話向王建棠佯稱│ │ │005825號帳戶│月。 │
│表編│ │為網路商店客服├─────┼─────┤ │ │
│號26│ │人員、銀行行員│②106年2月│4,123元 │ │ │
│】 │ │,並表示王建棠│ 21日20時│ │ │ │
│ │ │先前網路購物訂│ 16分許 │ │ │ │
│ │ │購錯誤,誤訂為│ │ │ │ │
│ │ │12組,須依指示│ │ │ │ │
│ │ │至提款機操作解│ │ │ │ │
│ │ │除,致王建棠陷│ │ │ │ │
│ │ │於錯誤,於右列│ │ │ │ │
│ │ │時間,依指示操│ │ │ │ │
│ │ │作提款機,而接│ │ │ │ │
│ │ │續將右列款項匯│ │ │ │ │
│ │ │入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指定之右列人頭│ │ │ │ │
│ │ │帳戶內。 │ │ │ │ │
├──┼───┼───────┼─────┼─────┼──────┼────────┤
│27 │趙素珍│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1│200,000元 │戶名:邱德清│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1日14│日 │ │中華郵政樹林│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許,撥打電話│ │ │山佳郵局帳號│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書附│ │假冒趙素珍之弟│ │ │000-00000000│月。 │
│表編│ │媳「玉琴」,向│ │ │151252號帳戶│ │
│號27│ │趙素珍佯稱因買│ │ │ │ │
│】 │ │基金需借錢周轉│ │ │ │ │
│ │ │,致趙素珍陷於│ │ │ │ │
│ │ │錯誤,於右列時│ │ │ │ │
│ │ │間,依指示將右│ │ │ │ │
│ │ │列款項匯入詐欺│ │ │ │ │
│ │ │集團成員指定之│ │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28 │江怡萱│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2│29,985元 │戶名:楊政璋│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2日18│日19時2分 │ │玉山商業銀行│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57分許,先後│許 │ │蘆洲分行帳號│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以電話向江怡萱│ │ │000-00000000│月。 │
│表編│ │佯稱為網路商店│ │ │20949號帳戶 │ │
│號28│ │客服人員、郵局│ │ │ │ │
│】 │ │人員,並表示江│ │ │ │ │
│ │ │怡萱先前網路購│ │ │ │ │
│ │ │物,因操作錯誤│ │ │ │ │
│ │ │,誤植為12筆訂│ │ │ │ │
│ │ │單,須依指示至│ │ │ │ │
│ │ │提款機操作解除│ │ │ │ │
│ │ │,致江怡萱陷於│ │ │ │ │
│ │ │錯誤,於右列時│ │ │ │ │
│ │ │間,依指示操作│ │ │ │ │
│ │ │提款機,而將右│ │ │ │ │
│ │ │列款項匯入詐欺│ │ │ │ │
│ │ │集團成員指定之│ │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29 │陳勁炫│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2│29,987元 │戶名:楊政璋│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1日18│日21時12分│ │臺灣銀行帳號│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31分許,先後│許 │ │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以電話向陳勁炫│ │ │0933號帳戶 │月。 │
│表編│ │佯稱為網路商店│ │ │ │ │
│號34│ │員工、富邦銀行│ │ │ │ │
│】 │ │人員,並表示陳│ │ │ │ │
│ │ │勁炫先前網路購│ │ │ │ │
│ │ │物,因內部人員│ │ │ │ │
│ │ │作業疏失,誤設│ │ │ │ │
│ │ │為分期約定轉帳│ │ │ │ │
│ │ │,將導致帳戶重│ │ │ │ │
│ │ │複扣款,須依指│ │ │ │ │
│ │ │示至提款機操作│ │ │ │ │
│ │ │取消,致陳勁炫│ │ │ │ │
│ │ │陷於錯誤,於右│ │ │ │ │
│ │ │列時間,依指示│ │ │ │ │
│ │ │操作提款機,而│ │ │ │ │
│ │ │將右列款項匯入│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定之右列人頭帳│ │ │ │ │
│ │ │戶內。 │ │ │ │ │
├──┼───┼───────┼─────┼─────┼──────┼────────┤
│30 │王祥宇│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2│29,989元 │戶名:楊政璋│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2日20│日21時19分│ │臺灣銀行帳號│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47分許,先後│許 │ │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以電話向王祥宇│ │ │0933號帳戶 │月。 │
│表編│ │佯稱為網路商店│ │ │ │ │
│號35│ │服務人員、郵局│ │ │ │ │
│】 │ │人員,並表示王│ │ │ │ │
│ │ │祥宇先前網路購│ │ │ │ │
│ │ │物,因工作人員│ │ │ │ │
│ │ │疏失,誤設為分│ │ │ │ │
│ │ │期約定轉帳,須│ │ │ │ │
│ │ │依指示至提款機│ │ │ │ │
│ │ │操作取消,致王│ │ │ │ │
│ │ │祥宇陷於錯誤,│ │ │ │ │
│ │ │於右列時間,依│ │ │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 │ │
│ │ │,而將右列款項│ │ │ │ │
│ │ │匯入詐欺集團成│ │ │ │ │
│ │ │員指定之右列人│ │ │ │ │
│ │ │頭帳戶內。 │ │ │ │ │
├──┼───┼───────┼─────┼─────┼──────┼────────┤
│31 │簡祥霖│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3│29,985元 │戶名:吳冠慶│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3日17│日19時7分 │ │中華郵政臺南│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20分許,先後│許 │ │鹽埕郵局帳號│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以電話向簡祥霖│ │ │000-00000000│月。 │
│表編│ │佯稱為訂房網站│ │ │386526號帳戶│ │
│號38│ │客服人員、台新│ │ │ │ │
│】 │ │銀行客服人員,│ │ │ │ │
│ │ │並表示簡祥霖先│ │ │ │ │
│ │ │前網路訂房,因│ │ │ │ │
│ │ │內部人員疏失,│ │ │ │ │
│ │ │誤設為團體票,│ │ │ │ │
│ │ │將導致重複扣款│ │ │ │ │
│ │ │,須依指示至提│ │ │ │ │
│ │ │款機操作解除,│ │ │ │ │
│ │ │致簡祥霖陷於錯│ │ │ │ │
│ │ │誤,於右列時間│ │ │ │ │
│ │ │,依指示操作提│ │ │ │ │
│ │ │款機,而將右列│ │ │ │ │
│ │ │款項匯入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指定之右│ │ │ │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 │
├──┼───┼───────┼─────┼─────┼──────┼────────┤
│32 │林秋蘭│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3│29,989元 │戶名:吳鑑潤│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3日19│日19時47分│ │中華郵政高雄│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許,以電話向│ │ │大林蒲郵局帳│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書附│ │林秋蘭佯稱為網│ │ │號000-000000│月。 │
│表編│ │站商店賣家,並│ │ │00000000號帳│ │
│號39│ │表示林秋蘭先前│ │ │戶 │ │
│-1、│ │網路購物,因員│ │ │ │ │
│39-2│ │工疏失,誤設為│ │ │ │ │
│】 │ │購買12期商品,│ │ │ │ │
│ │ │須依指示至提款│ │ │ │ │
│ │ │機操作解除,致│ │ │ │ │
│ │ │林秋蘭陷於錯誤├─────┼─────┼──────┤ │
│ │ │,於右列時間,│106年2月23│12,985元 │戶名:吳鑑潤│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日20時05分│ │玉山商業銀行│ │
│ │ │機,而接續將右│ │ │帳號000-0000│ │
│ │ │列款項匯入詐欺│ │ │000000000號 │ │
│ │ │集團成員指定之│ │ │帳戶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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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江昱翰│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3│29,985元 │戶名:吳鑑潤│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3日21│日19時55分│ │中華郵政高雄│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20分許,先後│ │ │大林蒲郵局帳│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以電話向江昱翰│ │ │號000-000000│月。 │
│表編│ │佯稱為遊戲網站│ │ │00000000號帳│ │
│號40│ │職員、郵局員工│ │ │戶 │ │
│】 │ │,並表示江昱翰│ │ │ │ │
│ │ │先前網路購物,│ │ │ │ │
│ │ │因公司內部疏失│ │ │ │ │
│ │ │,誤設為高階會│ │ │ │ │
│ │ │員,將導致其帳│ │ │ │ │
│ │ │戶遭扣款,須依│ │ │ │ │
│ │ │指示至提款機操│ │ │ │ │
│ │ │作解除,致江昱│ │ │ │ │
│ │ │翰陷於錯誤,於│ │ │ │ │
│ │ │右列時間,依指│ │ │ │ │
│ │ │示操作提款機,│ │ │ │ │
│ │ │而將右列款項匯│ │ │ │ │
│ │ │入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指定之右列人頭│ │ │ │ │
│ │ │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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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林書宇│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3│30,000元 │戶名:吳鑑潤│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3日18│日19時56分│ │中華郵政高雄│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21分許,先後│ │ │大林蒲郵局帳│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書附│ │以電話向林書宇│ │ │號000-000000│月。 │
│表編│ │佯稱為網路書局│ │ │00000000號帳│ │
│號41│ │客服人員、銀行│ │ │戶 │ │
│-1、│ │客服人員,並表│ │ │ │ │
│41-2│ │示林書宇先前網├─────┼─────┤ │ │
│】 │ │路購物,因訂單│106年2月23│29,980元 │ │ │
│ │ │有誤,故將退錢│日20時24分│ │ │ │
│ │ │予林書宇,致林│ │ │ │ │
│ │ │書宇陷於錯誤,│ │ │ │ │
│ │ │於右列時間,依│ │ │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 │ │
│ │ │,而接續將右列│ │ │ │ │
│ │ │款項匯入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指定之右│ │ │ │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 │
├──┼───┼───────┼─────┼─────┼──────┼────────┤
│35 │謝昀泰│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年2月│29,985元 │戶名:吳鑑潤│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3日16│ 23日19時│ │玉山商業銀行│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許,先後以電│ 56分許 │ │帳號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書附│ │話向謝昀泰佯稱│ │ │000000000號 │月。 │
│表編│ │為網路購物客服│ │ │帳戶 │ │
│號42│ │人員、國泰世華├─────┼─────┤ │ │
│】 │ │銀行客服人員,│②106年2月│30,000元 │ │ │
│ │ │並表示謝昀泰先│ 23日20時│ │ │ │
│ │ │前網路購物,因│ 1分許 │ │ │ │
│ │ │內部人員設定錯│ │ │ │ │
│ │ │誤,將遭連續扣├─────┼─────┤ │ │
│ │ │款12個月,須依│③106年2月│15,580元 │ │ │
│ │ │指示至提款機操│ 23日20時│ │ │ │
│ │ │作解除,致謝昀│ 5分許 │ │ │ │
│ │ │泰陷於錯誤,於│ │ │ │ │
│ │ │右列時間,依指│ │ │ │ │
│ │ │示操作提款機,│ │ │ │ │
│ │ │而接續將右列款│ │ │ │ │
│ │ │項匯入詐欺集團│ │ │ │ │
│ │ │成員指定之右列│ │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
│36 │馮薇│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3│29,985元 │戶名:吳鑑潤│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3日19│日20時6分 │ │玉山商業銀行│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30分許,先後│許 │ │帳號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以電話向馮薇│ │ │000000000號 │月。 │
│表編│ │佯稱為網路商店│ │ │帳戶 │ │
│號43│ │賣家、國泰世華│ │ │ │ │
│】 │ │銀行行員,並表│ │ │ │ │
│ │ │示馮薇先前網│ │ │ │ │
│ │ │路購物,因內部│ │ │ │ │
│ │ │人員作業疏失,│ │ │ │ │
│ │ │誤設為多筆訂單│ │ │ │ │
│ │ │,導致帳戶重複│ │ │ │ │
│ │ │扣款,須依指示│ │ │ │ │
│ │ │至提款機操作取│ │ │ │ │
│ │ │消,致馮薇陷│ │ │ │ │
│ │ │於錯誤,於右列│ │ │ │ │
│ │ │時間,依指示操│ │ │ │ │
│ │ │作提款機,而將│ │ │ │ │
│ │ │右列款項匯入詐│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定│ │ │ │ │
│ │ │之右列人頭帳戶│ │ │ │ │
│ │ │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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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林立桓│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3│12,345元 │戶名:吳鑑潤│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3日15│日20時13分│ │中華郵政高雄│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50分許,先後│許 │ │大林蒲郵局帳│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書附│ │以電話向林立桓│ │ │號000-000000│月。 │
│表編│ │佯稱為網路商店│ │ │00000000號帳│ │
│號44│ │客服人員、新光│ │ │戶 │ │
│】 │ │銀行服務人員,│ │ │ │ │
│ │ │並表示林立桓先│ │ │ │ │
│ │ │前網路購物,因│ │ │ │ │
│ │ │工作人員疏失,│ │ │ │ │
│ │ │將導致其遭連續│ │ │ │ │
│ │ │12 次重複扣款 │ │ │ │ │
│ │ │,須依指示至提│ │ │ │ │
│ │ │款機操作解除,│ │ │ │ │
│ │ │致林立桓陷於錯│ │ │ │ │
│ │ │誤,於右列時間│ │ │ │ │
│ │ │,依指示操作提│ │ │ │ │
│ │ │款機,而將右列│ │ │ │ │
│ │ │款項匯入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指定之右│ │ │ │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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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黃瀞儀│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3│3,012元 │戶名:吳鑑潤│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3日19│日20時34分│ │中華郵政高雄│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26分許,先後│許 │ │大林蒲郵局帳│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書附│ │以電話向黃瀞儀│ │ │號000-000000│月。 │
│表編│ │佯稱為租車公司│ │ │00000000號帳│ │
│號45│ │業務專員、台北│ │ │戶 │ │
│】 │ │富邦銀行專員,│ │ │ │ │
│ │ │並表示黃瀞儀先│ │ │ │ │
│ │ │前付款業務疏失│ │ │ │ │
│ │ │,將導致被連續│ │ │ │ │
│ │ │扣款12次,須依│ │ │ │ │
│ │ │指示至提款機操│ │ │ │ │
│ │ │作取消,致黃瀞│ │ │ │ │
│ │ │儀陷於錯誤,於│ │ │ │ │
│ │ │右列時間,依指│ │ │ │ │
│ │ │示操作提款機,│ │ │ │ │
│ │ │而將右列款項匯│ │ │ │ │
│ │ │入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指定之右列人頭│ │ │ │ │
│ │ │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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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彭彥翰│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年2月│29,987元 │戶名:吳鑑潤│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3日19│ 23日20時│ │玉山商業銀行│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14分許,先後│ 19分許 │ │帳號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書附│ │以電話向彭彥翰│ │ │000000000號 │月。 │
│表編│ │佯稱為網路書局│ │ │帳戶 │ │
│號46│ │員工、郵局人員│ │ │ │ │
│】 │ │,並表示彭彥翰│ │ │ │ │
│ │ │先前網路購物,│ │ │ │ │
│ │ │因內部人員作業│ │ │ │ │
│ │ │疏失誤設為經銷│ │ │ │ │
│ │ │商帳戶,將導致│ │ │ │ │
│ │ │帳戶重複扣款,│ │ │ │ │
│ │ │須依指示至提款│ │ │ │ │
│ │ │機操作取消,致│ │ │ │ │
│ │ │彭彥翰陷於錯誤├─────┼─────┼──────┤ │
│ │ │,於右列時間,│②106年2月│29,985元 │戶名:廖仁旗│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 23日20時│ │玉山商業銀行│ │
│ │ │機,而接續將右│ 59分許 │ │頭份分行帳號│ │
│ │ │列款項匯入詐欺│ │ │000-00000000│ │
│ │ │集團成員指定之│ │ │54657號帳戶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③106年2月│26,985元 │ │ │
│ │ │ │ 23日21時│ │ │ │
│ │ │ │ 2分許 │ │ │ │
├──┼───┼───────┼─────┼─────┼──────┼────────┤
│40 │王之吟│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年2月│29,985元 │戶名:廖仁旗│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2月23日20│ 23日21時│ │玉山商業銀行│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1分許,先後 │ 21分許 │ │頭份分行帳號│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書附│ │以電話向王之吟│ │ │000-00000000│月。 │
│表編│ │佯稱為臉書團購│ │ │54657號帳戶 │ │
│號47│ │社團人員、玉山├─────┼─────┤ │ │
│】 │ │銀行客服人員,│②106年2月│29,985元 │ │ │
│ │ │並表示王之吟先│ 23日21時│ │ │ │
│ │ │前網路購物,因│ 24分許 │ │ │ │
│ │ │廠商作業疏失誤│ │ │ │ │
│ │ │設為代購商,須│ │ │ │ │
│ │ │依指示至提款機│ │ │ │ │
│ │ │操作提款後匯款│ │ │ │ │
│ │ │至指定帳戶解除│ │ │ │ │
│ │ │,致王之吟陷於│ │ │ │ │
│ │ │錯誤,於右列時│ │ │ │ │
│ │ │間,依指示操作│ │ │ │ │
│ │ │提款機,而接續│ │ │ │ │
│ │ │將右列款項匯入│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定之右列人頭帳│ │ │ │ │
│ │ │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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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康芸靜│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 │27,989元 │戶名:何宥鋐│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3月8日17 │日18時18分│ │第一商業銀行│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50分許,以電│許 │ │帳號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話向康芸靜佯稱│ │ │0000000號帳 │月。 │
│表編│ │為網路商店客服│ │ │戶 │ │
│號50│ │人員,並表示康│ │ │ │ │
│】 │ │芸靜先前網路購│ │ │ │ │
│ │ │物不慎簽錯收據│ │ │ │ │
│ │ │,其帳戶每月會│ │ │ │ │
│ │ │遭重覆扣款,須│ │ │ │ │
│ │ │依指示至提款機│ │ │ │ │
│ │ │操作取消,致康│ │ │ │ │
│ │ │芸靜陷於錯誤,│ │ │ │ │
│ │ │於右列時間,依│ │ │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 │ │
│ │ │,而將右列款項│ │ │ │ │
│ │ │匯入詐欺集團成│ │ │ │ │
│ │ │員指定之右列人│ │ │ │ │
│ │ │頭帳戶內。 │ │ │ │ │
├──┼───┼───────┼─────┼─────┼──────┼────────┤
│42 │沈立祥│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年3月│29,985元 │戶名:何宥鋐│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3月8日17 │ 8日18時 │ │臺灣銀行帳號│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30分許,先後│ 29分許 │ │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書附│ │以電話向沈立祥│ │ │4164號帳戶 │月。 │
│表編│ │佯稱為網路商店│ │ │ │ │
│號51│ │賣家專員、彰化├─────┼─────┤ │ │
│】 │ │銀行主任,並表│①106年3月│28,985元 │ │ │
│ │ │示沈立祥先前網│ 8日18時 │ │ │ │
│ │ │路購物因送貨人│ 32分許 │ │ │ │
│ │ │員疏失誤設為分│ │ │ │ │
│ │ │期約定轉帳,將│ │ │ │ │
│ │ │導致帳戶遭重複├─────┼─────┤ │ │
│ │ │扣款,須依指示│①106年3月│21,000元 │ │ │
│ │ │至提款機操作解│ 8日18時 │ │ │ │
│ │ │除,致沈立祥陷│ 48分許 │ │ │ │
│ │ │於錯誤,於右列│ │ │ │ │
│ │ │時間,依指示操│ │ │ │ │
│ │ │作提款機,而接│ │ │ │ │
│ │ │續將右列款項匯│ │ │ │ │
│ │ │入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指定之右列人頭│ │ │ │ │
│ │ │帳戶內。 │ │ │ │ │
├──┼───┼───────┼─────┼─────┼──────┼────────┤
│43 │張凱婷│詐欺集團成員於│①106年3月│29,999元 │戶名:何宥鋐│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3月8日17 │ 8日18時 │ │第一商業銀行│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24分許,先後│ 35分許 │ │帳號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書附│ │以電話向張凱婷│ │ │0000000號帳 │月。 │
│表編│ │佯稱為購物網站│ │ │戶 │ │
│號52│ │客服人員、第一│ │ │ │ │
│-1、│ │銀行客服人員,│ │ │ │ │
│52-2│ │並表示張凱婷先│ │ │ │ │
│】 │ │前網路購物不慎│ │ │ │ │
│ │ │多訂12筆訂單,│ │ │ │ │
│ │ │須依指示至提款│ │ │ │ │
│ │ │機操作解除,致│ │ │ │ │
│ │ │張凱婷陷於錯誤│ │ │ │ │
│ │ │,於右列時間,│ │ │ │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 │ │ │ │
│ │ │機,而接續將右│ │ │ │ │
│ │ │列款項匯入詐欺│ │ │ │ │
│ │ │集團成員指定之├─────┼─────┼──────┤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②106年3月│29,985元 │戶名:何宥鋐│ │
│ │ │。 │ 8日19時 │ │臺灣銀行帳號│ │
│ │ │ │ 2分許 │ │000-00000000│ │
│ │ │ │ │ │4164號帳戶 │ │
├──┼───┼───────┼─────┼─────┼──────┼────────┤
│44 │鍾凱棠│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 │24,985元 │戶名:何宥鋐│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3月8日18 │日19時36分│ │臺灣銀行帳號│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許,先後以電│許 │ │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話向鍾凱棠之友│ │ │4164號帳戶 │月。 │
│表編│ │人林苡辰佯稱為│ │ │ │ │
│號53│ │飯店網站人員、│ │ │ │ │
│】 │ │玉山銀行人員,│ │ │ │ │
│ │ │並表示林苡辰先│ │ │ │ │
│ │ │前網路購物因公│ │ │ │ │
│ │ │司操作錯誤,誤│ │ │ │ │
│ │ │設為分期付款方│ │ │ │ │
│ │ │式扣款,須依指│ │ │ │ │
│ │ │示至提款機操作│ │ │ │ │
│ │ │解除,因林苡辰│ │ │ │ │
│ │ │之信用卡無法使│ │ │ │ │
│ │ │用,遂央請鍾凱│ │ │ │ │
│ │ │棠代為接聽電話│ │ │ │ │
│ │ │,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於右列時間,│ │ │ │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 │ │ │ │
│ │ │機,而將右列款│ │ │ │ │
│ │ │項匯入詐欺集團│ │ │ │ │
│ │ │成員指定之右列│ │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
│45 │陳澤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8 │5,063元 │戶名:何宥鋐│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3月8日17 │日18時49分│ │第一商業銀行│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57分許,先後│ │ │帳號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書附│ │以電話向陳澤佯│ │ │0000000號帳 │月。 │
│表編│ │稱為網路購物平│ │ │戶 │ │
│號54│ │台工作人員、郵│ │ │ │ │
│】 │ │局客服人員,並│ │ │ │ │
│ │ │表示陳澤先前網│ │ │ │ │
│ │ │路購物交易紀錄│ │ │ │ │
│ │ │有誤,將導致其│ │ │ │ │
│ │ │帳戶被連續扣款│ │ │ │ │
│ │ │12次,須依指示│ │ │ │ │
│ │ │至提款機操作解│ │ │ │ │
│ │ │除,致陳澤陷於│ │ │ │ │
│ │ │錯誤,於右列時│ │ │ │ │
│ │ │間,依指示操作│ │ │ │ │
│ │ │提款機,而將右│ │ │ │ │
│ │ │列款項匯入詐欺│ │ │ │ │
│ │ │集團成員指定之│ │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46 │高裕昇│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9 │29,987元 │戶名:葉孟貞│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3月9日18 │日19時49分│ │中華郵政臺南│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40分許,以電│許 │ │楠西郵局帳號│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話向高裕昇佯稱│ │ │000-0000000 │月。 │
│表編│ │為網路團購客服│ │ │0000000號 │ │
│號55│ │人員,並表示高│ │ │ │ │
│】 │ │裕昇先前網路購│ │ │ │ │
│ │ │物設訂有誤,須│ │ │ │ │
│ │ │依指示至提款機│ │ │ │ │
│ │ │操作解除,致高│ │ │ │ │
│ │ │裕昇陷於錯誤,│ │ │ │ │
│ │ │於右列時間,依│ │ │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 │ │
│ │ │,而將右列款項│ │ │ │ │
│ │ │匯入詐欺集團成│ │ │ │ │
│ │ │員指定之右列人│ │ │ │ │
│ │ │頭帳戶內。 │ │ │ │ │
├──┼───┼───────┼─────┼─────┼──────┼────────┤
│47 │何桂君│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9 │24,015元 │戶名:葉孟貞│徐家宏三人以上共│
│【即│ │106年3月9日19 │日20時27分│ │中華郵政臺南│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 │時56分許,先後│許 │ │楠西郵局帳號│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書附│ │以電話向何桂君│ │ │000-0000000 │月。 │
│表編│ │佯稱為網路商店│ │ │0000000號 │ │
│號56│ │客服人員、郵局│ │ │ │ │
│】 │ │人員,並表示何│ │ │ │ │
│ │ │桂君先前網路購│ │ │ │ │
│ │ │物,因出貨問題│ │ │ │ │
│ │ │,誤認為批發客│ │ │ │ │
│ │ │戶,1次須訂購1│ │ │ │ │
│ │ │2件,須依指示 │ │ │ │ │
│ │ │至提款機操作取│ │ │ │ │
│ │ │除轉帳功能,致│ │ │ │ │
│ │ │何桂君陷於錯誤│ │ │ │ │
│ │ │,於右列時間,│ │ │ │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 │ │ │ │
│ │ │機,而將右列款│ │ │ │ │
│ │ │項匯入詐欺集團│ │ │ │ │
│ │ │成員指定之右列│ │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提領金額 │ 提領地點 │ 人頭帳戶 │所提領款項對應│
│ │ │ │(新臺幣)│ │ │之詐騙犯罪事實│
├──┼──────┼────┼─────┼──────┼─────────┼───────┤
│ 1 │106年2月19日│17時38分│20,000元 │臺中市西區臺│袁惠珍 │如附表一編號1 │
│ │ │ │ │灣大道2段412│000-00000000000000│、2所示 │
├──┼──────┼────┼─────┤號澳盛銀行臺│ │ │
│ 2 │106年2月19日│17時39分│20,000元 │中分行 │ │ │
│ │ │ │ │ │ │ │
├──┼──────┼────┼─────┤ │ │ │
│ 3 │106年2月19日│17時39分│3000元 │ │ │ │
│ │ │ │ │ │ │ │
├──┼──────┼────┼─────┤ ├─────────┼───────┤
│ 4 │106年2月19日│17時54分│20,000元 │ │江偉仁 │如附表一編號3 │
│ │ │ │ │ │000-00000000000000│所示 │
├──┼──────┼────┼─────┤ │00 │ │
│ 5 │106年2月19日│18時00分│14,000元 │ │ │ │
│ │ │ │ │ │ │ │
├──┼──────┼────┼─────┤ ├─────────┼───────┤
│ 6 │106年2月19日│20時27分│20,000元 │ │彭尚鈺 │如附表一編號4 │
│ │ │ │ │ │000-0000000000000 │至7所示 │
├──┼──────┼────┼─────┤ │ │ │
│ 7 │106年2月19日│20時28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8 │106年2月19日│20時29分│16,000元 │ │ │ │
│ │ │ │ │ │ │ │
├──┼──────┼────┼─────┼──────┤ │ │
│ 9 │106年2月19日│20時41分│20,000元 │臺中市西區臺│ │ │
│ │ │ │ │灣大道2段412│ │ │
├──┼──────┼────┼─────┤號台新銀行臺│ │ │
│10 │106年2月19日│20時42分│20,000元 │中分行 │ │ │
│ │ │ │ │ │ │ │
├──┼──────┼────┼─────┤ │ │ │
│11 │106年2月19日│20時43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12 │106年2月19日│21時18分│18,000元 │臺中市西區臺│ │ │
│ │ │ │ │灣大道2段479│ │ │
│ │ │ │ │號臺中二信 │ │ │
├──┼──────┼────┼─────┼──────┤ │ │
│13 │106年2月19日│21時49分│13,100元 │臺中市西區臺│ │ │
│ │ │ │ │灣大道2段459│ │ │
│ │ │ │ │號上海銀行 │ │ │
├──┼──────┼────┼─────┼──────┼─────────┼───────┤
│14 │106年2月20日│18時11分│20,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林禹舜 │如附表一編號8 │
│ │ │ │ │臺灣大道3段 │000-0000000000000 │至11所示 │
├──┼──────┼────┼─────┤301號10樓臺 │ │ │
│15 │106年2月20日│18時12分│5,000元 │灣新光商銀 │ │ │
│ │ │ │ │ │ │ │
├──┼──────┼────┼─────┤ │ │ │
│16 │106年2月20日│18時14分│30,000元 │ │ │ │
│ │ │ │ │ │ │ │
├──┼──────┼────┼─────┤ │ │ │
│17 │106年2月20日│18時24分│30,000元 │ │ │ │
│ │ │ │ │ │ │ │
├──┼──────┼────┼─────┼──────┤ │ │
│18 │106年2月20日│18時31分│20,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 │ │
│ │ │ │ │臺灣大道3段3│ │ │
├──┼──────┼────┼─────┤01號10樓台新│ │ │
│19 │106年2月20日│18時31分│10,000元 │銀行 │ │ │
│ │ │ │ │ │ │ │
├──┼──────┼────┼─────┼──────┼─────────┼───────┤
│20 │106年2月20日│18時56分│2,0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林豐榮 │如附表一編號11│
│ │ │ │ │臺灣大道3段 │000-000000000000 │至13所示 │
├──┼──────┼────┼─────┤301號1樓台北│ │ │
│21 │106年2月20日│18時57分│20,000元 │富邦銀行 │ │ │
│ │ │ │ │ │ │ │
├──┼──────┼────┼─────┤ │ │ │
│22 │106年2月20日│18時58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23 │106年2月20日│19時11分│10,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 │ │
│ │ │ │ │臺灣大道3段2│ │ │
│ │ │ │ │51號華南銀 │ │ │
│ │ │ │ │行 │ │ │
├──┼──────┼────┼─────┼──────┼─────────┼───────┤
│24 │106年2月20日│19時07分│20,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林禹舜 │如附表一編號14│
│ │ │ │ │臺灣大道3段 │000-000000000000 │至15所示 │
├──┼──────┼────┼─────┤251號遠東銀 │ │ │
│25 │106年2月20日│19時08分│10,000元 │行 │ │ │
├──┼──────┼────┼─────┼──────┤ │ │
│26 │106年2月20日│18時34分│20,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 │ │
│ │ │ │ │臺灣大道3段 │ │ │
├──┼──────┼────┼─────┤301號台新銀 │ │ │
│27 │106年2月20日│18時36分│9,000元 │行 │ │ │
│ │ │ │ │ │ │ │
├──┼──────┼────┼─────┼──────┼─────────┼───────┤
│28 │106年2月20日│19時22分│20,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林豐榮 │如附表一編號16│
│ │ │ │ │臺灣大道3段 │000-0000000000000 │至18所示 │
├──┼──────┼────┼─────┤251號土地銀 │ │ │
│29 │106年2月20日│19時23分│8,200元 │行 │ │ │
│ │ │ │ │ │ │ │
├──┼──────┼────┼─────┤ │ │ │
│30 │106年2月20日│19時41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31 │106年2月20日│19時42分│10,100元 │ │ │ │
│ │ │ │ │ │ │ │
├──┼──────┼────┼─────┼──────┤ │ │
│32 │106年2月20日│20時00分│20,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 │ │
│ │ │ │ │臺灣大道2段 │ │ │
├──┼──────┼────┼─────┤908號1樓星辰│ │ │
│33 │106年2月20日│20時01分│20,000元 │銀行 │ │ │
│ │ │ │ │ │ │ │
├──┼──────┼────┼─────┼──────┤ │ │
│34 │106年2月20日│20時10分│20,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 │ │
│ │ │ │ │臺灣大道2段 │ │ │
│ │ │ │ │912 號第一銀│ │ │
│ │ │ │ │行 │ │ │
├──┼──────┼────┼─────┼──────┤ │ │
│35 │106年2月20日│20時12分│7,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 │ │
│ │ │ │ │臺灣大道2段 │ │ │
├──┼──────┼────┼─────┤908號1樓星辰├─────────┼───────┤
│36 │106年2月20日│19時59分│20,000元 │銀行 │施淑媛 │如附表一編號19│
│ │ │ │ │ │000-00001800017099│所示 │
├──┼──────┼────┼─────┤ │ │ │
│37 │106年2月20日│19時59分│10,000元 │ │ │ │
│ │ │ │ │ │ │ │
├──┼──────┼────┼─────┼──────┼─────────┼───────┤
│38 │106年2月21日│17時39分│20,000元 │臺中市豐原區│邱德清 │如附表一編號20│
│ │ │ │ │中正路102號 │000-0000000006052 │至22 │
├──┼──────┼────┼─────┤合庫商銀豐原│ │ │
│39 │106年2月21日│17時40分│10,000元 │分行 │ │ │
│ │ │ │ │ │ │ │
├──┼──────┼────┼─────┤ │ │ │
│40 │106年2月21日│17時45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41 │106年2月21日│17時46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42 │106年2月21日│17時47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43 │106年2月21日│18時03分│20,000元 │臺中市豐原區│ │ │
│ │ │ │ │府前街102號 │ │ │
├──┼──────┼────┼─────┤聯邦銀行豐原│ │ │
│44 │106年2月21日│18時04分│20,000元 │分行 │ │ │
│ │ │ │ │ │ │ │
├──┼──────┼────┼─────┤ │ │ │
│45 │106年2月21日│18時05分│13,000元 │ │ │ │
│ │ │ │ │ │ │ │
├──┼──────┼────┼─────┼──────┼─────────┼───────┤
│46 │106年2月21日│18時12分│20,000元 │臺中市豐原區│鄭丞希 │如附表一編號23│
│ │ │ │ │信義街67巷15│000-0000000000000 │所示 │
├──┼──────┼────┼─────┤號安泰銀行豐│ │ │
│47 │106年2月21日│18時12分│10,000元 │原分行 │ │ │
│ │ │ │ │ │ │ │
├──┼──────┼────┼─────┼──────┤ │ │
│48 │106年2月21日│18時42分│20,000元 │臺中市豐原區│ │ │
│ │ │ │ │中正路102號 │ │ │
├──┼──────┼────┼─────┤合庫商銀豐原│ │ │
│49 │106年2月21日│18時43分│10,000元 │分行 │ │ │
│ │ │ │ │ │ │ │
├──┼──────┼────┼─────┼──────┼─────────┤ │
│50 │106年2月21日│18時46分│20,000元 │臺中市豐原區│鄭丞希 │ │
│ │ │ │ │中正路127號 │000-000000000000 │ │
│ │ │ │ │土地銀行豐農│ │ │
│ │ │ │ │分行 │ │ │
├──┼──────┼────┼─────┼──────┼─────────┼───────┤
│51 │106年2月21日│18時15分│20,000元 │臺中市豐原區│邱德清 │如附表一編號24│
│ │ │ │ │府前街102號 │000-000000000000 │所示 │
├──┼──────┼────┼─────┤聯邦銀行豐原│ │ │
│52 │106年2月21日│18時16分│10,000元 │分行 │ │ │
│ │ │ │ │ │ │ │
├──┼──────┼────┼─────┼──────┼─────────┤ │
│53 │106年2月21日│18時28分│2,0000元 │臺中市豐原區│鄭丞希 │ │
│ │ │ │ │信義街67巷15│000-0000000000000 │ │
├──┼──────┼────┼─────┤號安泰銀行豐│ │ │
│54 │106年2月21日│18時29分│9,700元 │原分行 │ │ │
│ │ │ │ │ │ │ │
├──┼──────┼────┼─────┼──────┼─────────┤ │
│55 │106年2月21日│19時51分│20,000元 │臺中市豐原區│周怡伶 │ │
│ │ │ │ │三豐路1號 │000-000000000000 │ │
├──┼──────┼────┼─────┤台灣企銀 │ │ │
│56 │106年2月21日│19時53分│9,800元 │ │ │ │
│ │ │ │ │ │ │ │
├──┼──────┼────┼─────┼──────┼─────────┼───────┤
│57 │106年2月21日│20時07分│19,000元 │臺中市豐原區│周怡伶 │如附表一編號24│
│ │ │ │ │中正路298號 │000-00005117620600│、25所示 │
├──┼──────┼────┼─────┤中華郵政豐原│ │ │
│58 │106年2月21日│20時10分│20,000元 │分行 │ │ │
│ │ │ │ │ │ │ │
├──┼──────┼────┼─────┤ │ │ │
│59 │106年2月21日│20時04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60 │106年2月21日│20時05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61 │106年2月21日│20時44分│20,000元 │臺中市豐原區│吳欣維 │如附表一編號25│
│ │ │ │ │中正路351號 │000-00000000000000│、26所示 │
├──┼──────┼────┼─────┤土地銀行豐原│ │ │
│62 │106年2月21日│20時45分│10,900元 │分行 │ │ │
│ │ │ │ │ │ │ │
├──┼──────┼────┼─────┼──────┤ │ │
│63 │106年2月21日│20時24分│20,000元 │臺中市豐原區│ │ │
│ │ │ │ │中正路298號 │ │ │
├──┼──────┼────┼─────┤中華郵政豐原│ │ │
│64 │106年2月21日│20時24分│9,000元 │分行 │ │ │
│ │ │ │ │ │ │ │
├──┼──────┼────┼─────┼──────┼─────────┼───────┤
│65 │106年2月21日│14時23分│20,000元 │臺中市北區崇│邱德清 │如附表一編號27│
│ │(起訴書附表│ │ │德路1段635號│000-00000000000000│所示 │
│ │誤載為20日)│ │ │玉山銀行 │ │ │
├──┼──────┼────┼─────┤ │ │ │
│66 │106年2月21日│14時24分│20,000元 │ │ │ │
│ │(起訴書附表│ │ │ │ │ │
│ │誤載為20日)│ │ │ │ │ │
├──┼──────┼────┼─────┤ │ │ │
│67 │106年2月21日│14時25分│20,000元 │ │ │ │
│ │(起訴書附表│ │ │ │ │ │
│ │誤載為20日)│ │ │ │ │ │
├──┼──────┼────┼─────┤ │ │ │
│68 │106年2月21日│14時26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69 │106年2月21日│14時37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70 │106年2月21日│14時39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71 │106年2月21日│14時49分│20,000元 │臺中市北屯區│ │ │
│ │ │ │ │崇德路2段128│ │ │
├──┼──────┼────┼─────┤號國泰世華銀│ │ │
│72 │106年2月21日│14時52分│9,800元 │行 │ │ │
│ │ │ │ │ │ │ │
├──┼──────┼────┼─────┼──────┼─────────┼───────┤
│73 │106年2月22日│19時05分│20,000元 │雲林縣斗六市│楊政璋 │如附表一編號28│
│ │ │ │ │中山路82號1 │000-0000000000000 │所示 │
├──┼──────┼────┼─────┤樓台北富邦銀│ │ │
│74 │106年2月22日│19時06分│20,000元 │行 │ │ │
│ │ │ │ │ │ │ │
├──┼──────┼────┼─────┼──────┼─────────┼───────┤
│75 │106年2月22日│21時13分│20,000元 │雲林縣斗六市│楊政璋 │如附表一編號29│
│ │ │ │ │民生路223號 │000-000000000000 │、30所示 │
│ │ │ │ │合庫商銀 │ │ │
├──┼──────┼────┼─────┤ │ │ │
│76 │106年2月22日│21時13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77 │106年2月22日│21時22分│20,000元 │雲林縣斗六市│ │ │
│ │ │ │ │大同路3號 │ │ │
├──┼──────┼────┼─────┤合庫商銀 │ │ │
│78 │106年2月22日│21時22分│10,000元 │ │ │ │
│ │ │ │ │ │ │ │
├──┼──────┼────┼─────┼──────┼─────────┼───────┤
│79 │106年2月23日│19時09分│30,000元 │雲林縣虎尾鎮│吳冠慶 │如附表一編號31│
│ │ │ │ │林森路1段495│000-00000000000000│所示 │
│ │ │ │ │號中華郵政 │ │ │
├──┼──────┼────┼─────┼──────┼─────────┼───────┤
│80 │106年2月23日│20時02分│20,000元 │雲林縣虎尾鎮│吳鑑潤 │如附表一編號32│
│ │ │ │ │和平路68號 │000-00000000000000│至34所示 │
├──┼──────┼────┼─────┤虎尾鎮農會 │ │ │
│81 │106年2月23日│20時03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82 │106年2月23日│20時03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83 │106年2月23日│20時04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84 │106年2月23日│20時05分│9,900元 │ │ │ │
│ │ │ │ │ │ │ │
├──┼──────┼────┼─────┼──────┼─────────┼───────┤
│85 │106年2月23日│20時09分│20,000元 │雲林縣虎尾鎮│吳鑑潤 │如附表一編號35│
│ │ │ │ │中正路50號華│000-0000000000000 │、36所示 │
├──┼──────┼────┼─────┤南銀行 │ │ │
│86 │106年2月23日│20時10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87 │106年2月23日│21時11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88 │106年2月23日│21時12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89 │106年2月23日│21時12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90 │106年2月23日│21時13分│18,400元 │ │ │ │
│ │ │ │ │ │ │ │
├──┼──────┼────┼─────┼──────┼─────────┼───────┤
│91 │106年2月23日│20時19分│23,000元 │雲林縣虎尾鎮│吳鑑潤 │如附表一編號34│
│ │ │ │ │光復路387號 │000-00000000000000│、37、38所示 │
├──┼──────┼────┼─────┤中華郵政 │ │ │
│92 │106年2月23日│20時28分│3,0000元 │ │ │ │
│ │ │ │ │ │ │ │
├──┼──────┼────┼─────┼──────┤ │ │
│93 │106年2月23日│20時39分│3,000元 │雲林縣虎尾鎮│ │ │
│ │ │ │ │和平路1號元 │ │ │
│ │ │ │ │大銀行 │ │ │
├──┼──────┼────┼─────┼──────┼─────────┼───────┤
│94 │106年2月23日│20時21分│20,000元 │雲林縣虎尾鎮│吳鑑潤 │如附表一編號39│
│ │ │ │ │光復路387號 │000-0000000000000 │所示 │
├──┼──────┼────┼─────┤中華郵政 │ │ │
│95 │106年2月23日│20時22分│10,100元 │ │ │ │
│ │ │ │ │ │ │ │
├──┼──────┼────┼─────┼──────┼─────────┼───────┤
│96 │106年2月23日│21時07分│20,000元 │雲林縣虎尾鎮│廖仁旗 │如附表一編號39│
│ │ │ │ │中正路15號合│000-0000000000000 │、40所示 │
├──┼──────┼────┼─────┤庫商銀 │ │ │
│97 │106年2月23日│21時08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98 │106年2月23日│21時08分│16,800元 │ │ │ │
│ │ │ │ │ │ │ │
├──┼──────┼────┼─────┼──────┤ │ │
│99 │106年2月23日│21時23分│20,000元 │雲林縣虎尾鎮│ │ │
│ │ │ │ │中正路35號彰│ │ │
├──┼──────┼────┼─────┤化銀行 │ │ │
│100 │106年2月23日│21時24分│100,050元 │ │ │ │
│ │ │ │ │ │ │ │
├──┼──────┼────┼─────┤ │ │ │
│101 │106年2月23日│21時26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102 │106年2月23日│21時27分│10,000元 │ │ │ │
│ │ │ │ │ │ │ │
├──┼──────┼────┼─────┼──────┼─────────┼───────┤
│103 │106年3月8日 │18時22分│20,000元 │臺中市東區南│何宥鋐 │如附表一編號41│
│ │ │ │ │京路76號2樓 │000-00000000000 │所示 │
├──┼──────┼────┼─────┤台灣新光商銀│ │ │
│104 │106年3月8日 │18時23分│7,800元 │ │ │ │
│ │ │ │ │ │ │ │
├──┼──────┼────┼─────┤ ├─────────┼───────┤
│105 │106年3月8日 │18時30分│20,000元 │ │何宥鋐 │如附表一編號42│
│ │ │ │ │ │000-000000000000 │至44所示 │
├──┼──────┼────┼─────┤ │ │ │
│106 │106年3月8日 │18時31分│9,800元 │ │ │ │
│ │ │ │ │ │ │ │
├──┼──────┼────┼─────┤ │ │ │
│107 │106年3月8日 │18時33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108 │106年3月8日 │18時34分│9,000元 │ │ │ │
│ │ │ │ │ │ │ │
├──┼──────┼────┼─────┼──────┤ │ │
│109 │106年3月8日 │19時00分│20,000元 │臺中市中區公│ │ │
│ │ │ │ │園路4號中華 │ │ │
├──┼──────┼────┼─────┤郵政 │ │ │
│110 │106年3月8日 │19時01分│14,200元 │ │ │ │
│ │ │ │ │ │ │ │
├──┼──────┼────┼─────┼──────┤ │ │
│111 │106年3月8日 │19時07分│20,000元 │臺中市西區自│ │ │
│ │ │ │ │由路2段94號 │ │ │
├──┼──────┼────┼─────┤國泰世華銀行│ │ │
│112 │106年3月8日 │19時07分│10,000元 │ │ │ │
│ │ │ │ │ │ │ │
├──┼──────┼────┼─────┼──────┤ │ │
│113 │106年3月8日 │19時37分│20,000元 │臺中市中區自│ │ │
│ │ │ │ │由路2段38號 │ │ │
├──┼──────┼────┼─────┤彰化銀行 │ │ │
│114 │106年3月8日 │19時38分│5,100元 │ │ │ │
│ │ │ │ │ │ │ │
├──┼──────┼────┼─────┼──────┼─────────┼───────┤
│115 │106年3月8日 │18時55分│20,000元 │臺中市中區公│何宥鋐 │如附表一編號43│
│ │ │ │ │園路5號合庫 │000-00000000000 │、45所示 │
├──┼──────┼────┼─────┤商銀 │ │ │
│116 │106年3月8日 │18時55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117 │106年3月9日 │23時24分│10,000元 │臺中市中區建│葉孟貞 │如附表一編號46│
│ │ │ │ │國路141號中 │000-00000000000000│、47所示 │
│ │ │ │ │華郵政 │ │ │
└──┴──────┴────┴─────┴──────┴─────────┴───────┘
附件:
被害人卓品辰【附表編號1】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卓品辰警詢時之證述(偵27185號卷第30至33頁)。
2.被害人卓品辰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人頭帳戶即袁惠珍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偵27185號卷第34至38頁、第42頁、第45頁、第133至134頁)。
告訴人廖秋萍【附表編號2】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廖秋萍警詢時之證述(偵27185號卷第23至24頁)。
2.告訴人廖秋萍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人頭帳戶即袁惠珍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偵27185號卷第25至28頁、第133至134頁)。
告訴人劉佶旻【附表編號3】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劉佶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7185號卷第46至48頁)。
2.告訴人劉佶旻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即江偉仁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偵27185號卷第49至54頁、第55頁、第133背面、第135頁)。
告訴人李耕亦【附表編號4】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李耕亦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7185號卷第86至88頁)。
2.告訴人李耕亦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即彭尚鈺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偵27185號卷第89至95頁)。
被害人鄧莉營【附表編號5】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鄧莉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7185號卷第96至99頁)。
2.被害人鄧莉營之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人頭帳戶即彭尚鈺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偵27185號卷第100至103頁、第111頁、第117頁、第136至137頁)。
告訴人周怡靜【附表編號6】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周怡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7185號卷第72至74頁)。
2.告訴人周怡靜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人頭帳戶即彭尚鈺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偵27185號卷第75至78頁、第80頁、第82頁、第85頁、第136至137頁)。
告訴人高俊威【附表編號7】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高俊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7185號卷第58至59頁)。
2.告訴人高俊威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人頭帳戶即彭尚鈺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偵27185號卷第60至62頁、第65頁至第67頁、第70頁、第71頁、第136至137頁)。
告訴人盧泓宇【附表編號8】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盧泓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一第67至69頁)。
2.告訴人盧泓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人頭帳戶即林禹舜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一第66頁、第72至75頁、第77頁;
偵15143卷四第54頁)。
告訴人魏琪【附表編號9】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魏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一第127至132頁)。
2.告訴人魏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即林禹舜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一第125至126頁、第134至137頁、第142頁;
偵15143卷四第54頁)。
告訴人張凱翔【附表編號10】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張凱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一第106至108頁)。
2.告訴人張凱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即林禹舜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一第105頁、第110至113頁、第109頁;
偵15143卷四第54頁)。
告訴人賴泟安【附表編號11】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賴泟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一第201至202頁)。
2.告訴人賴泟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即林禹舜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人頭帳戶即林豐榮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一第200頁、第204至207頁、211頁、第203頁;
偵15143卷四第54頁、第57頁)。
告訴人林佳蓉【附表編號12】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一第81至82頁)。
2.告訴人林佳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五福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人頭帳戶即林豐榮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一第80頁、第83、85頁;偵15143卷四第57頁)。
告訴人劉政鑫【附表編號13】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劉政鑫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一第186至189頁)。
2.告訴人劉政鑫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劉政鑫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即林豐榮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179762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一第185頁、第194至195、198至199頁、第190至192頁;
偵15143卷四第57頁)。
告訴人張鈞【附表編號14】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張鈞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一第94至95頁)。
2.告訴人張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張鈞日盛銀行提款卡影本、人頭帳戶即林禹舜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一第92至93頁、第96頁、第98頁、第102至104頁、第97頁;偵15143卷四第55頁)。
告訴人陳軍葳【附表編號15】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陳軍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一第115至117頁)。
2.告訴人陳軍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人頭帳戶即林禹舜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一第114頁、第120至124頁、第118至119頁;偵15143卷四第55頁)。
告訴人李娟娟【附表編號16】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李娟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一第151至154頁)。
2.告訴人李娟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人頭帳戶即林豐榮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一第150頁;
偵15143卷四第58頁)。
告訴人陳怡安【附表編號17】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一第172至174頁)。
2.告訴人陳怡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刑案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陳怡安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影本、人頭帳戶即林豐榮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一第171頁、第178至179頁、第181至184頁、第175至176頁;
偵15143卷四第58頁)。
告訴人卓錫春【附表編號18】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卓錫春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一第163至165頁)。
2.告訴人卓錫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那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人頭帳戶即林豐榮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一第161至162頁、第166、168至169頁;偵15143卷四第58頁)。
告訴人張肇尹【附表編號19】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張肇尹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一第156至157頁)。
2.告訴人張肇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即施淑媛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一第155頁、第160頁;偵15143卷四第53頁)。
被害人葉凱文【附表編號20】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葉凱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740號卷第104至105頁)。
2.被害人葉凱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偵15740號卷第103頁、第106頁至108頁)。
告訴人薛儒鴻【附表編號21】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薛儒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740號卷第97至98頁)。
2.告訴人薛儒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偵15740號卷第96頁及背面、第98頁背面至101頁)。
告訴人劉佩旻【附表編號22】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劉佩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740號卷第59至60頁)。
2.告訴人劉佩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5740號卷第58頁、第61頁、第63頁、第66頁、第70至71頁、第65頁)。
告訴人江珮瑾【附表編號23】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江珮瑾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740號卷第112至114頁)。
2.告訴人江珮瑾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江珮瑾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15740號卷第111頁、第115至116頁、第118至119頁、第122至123頁、第133至134頁、第129頁)。
被害人童雅雯【附表編號24】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童雅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740號卷第75至78頁)。
2.被害人童雅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5740號卷第74頁、第79頁、第81頁、第83至84頁、第86頁、第88至90頁、第93至94頁、第91至92頁)。
被害人傅道東【附表編號25】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傅道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740號卷第137至140頁、第141至142頁)。
2.被害人傅道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被害人傅道東之兆豐銀行、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5740號卷第136頁、第144頁、第146頁、第148頁、第180至181頁、第158至159、160至163、164、166至167頁)。
告訴人王建棠【附表編號26】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王建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740號卷第184至185頁)。
2.告訴人王建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5740號卷第183頁、第186至187頁、第189至190頁、第192至193頁、第191頁)。
告訴人趙素珍【附表編號27】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趙素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一第214頁至215頁)。
2.告訴人趙素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臺西分局臺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雲林縣臺西鄉農會匯款回條、人頭帳戶即邱德清中華郵政樹林山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一第213頁、第218至221頁、第217頁;
偵15143卷四第59頁)。
告訴人江怡萱【附表編號28】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江怡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一第234頁至235頁)。
2.告訴人江怡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人頭帳戶即楊政璋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一第233頁、第237、第239、第241至242頁;
偵15143卷四第63頁)。
告訴人陳勁炫【附表編號29】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陳勁炫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二第216至217頁)。
2.告訴人陳勁炫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即楊政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二第215頁、第225頁、第231至233頁、第220頁;
偵15143卷四第68頁)。
告訴人王祥宇【附表編號30】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王祥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二第39至40頁)。
2.告訴人王祥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即楊政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二第37至38頁、第44至47頁、第41頁;
偵15143卷四第68頁)。
告訴人簡祥霖【附表編號31】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簡祥霖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二第109至110頁)。
2.告訴人簡祥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即吳冠慶中華郵政臺南鹽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二第107至108頁、第113頁、第120至121頁;
偵15143卷四第71頁)。
告訴人林秋蘭【附表編號32】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林秋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二第135頁至137頁)。
2.告訴人林秋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林秋蘭之臺灣企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人頭帳戶即吳鑑潤中華郵政高雄大林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二第134頁、第141至145頁、第138至140頁;
偵15143號卷四第72至73頁)。
告訴人江昱翰【附表編號33】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江昱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二第148頁至150頁)。
2.告訴人江昱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人頭帳戶即吳鑑潤中華郵政高雄大林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二第146至147頁、第152頁、第158至160頁;
偵15143號卷四第72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書宇【附表編號34】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林書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二第164頁至168頁)。
2.告訴人林書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交易明細表、人頭帳戶即吳鑑潤中華郵政高雄大林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二第162至163頁、第178頁、第179頁、第181頁、第183頁、184頁、第170至171頁;偵15143號卷四第72頁)。
告訴人謝昀泰【附表編號35】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謝昀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二第187至190頁)。
2.告訴人謝昀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即吳鑑潤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二第185至186頁、第195、198至200頁、第192頁;偵15143號卷四第73頁)。
告訴人馮薇【附表編號36】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馮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二第91至92頁)。
2.告訴人馮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人頭帳戶即吳鑑潤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二第90頁、第94頁、第96頁;
偵15143號卷四第73頁)。
被害人林立桓【附表編號37】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林立桓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二第98至100頁)。
2.被害人林立桓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人頭帳戶即吳鑑潤中華郵政高雄大林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二第97頁、第102至106頁、第101頁;偵15143號卷四第72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瀞儀【附表編號38】部分:
1.告訴人黃瀞儀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二第80至82頁)。
2.告訴人黃瀞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人頭帳戶即吳鑑潤中華郵政高雄大林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二第78至79頁、第85至89頁、第83頁;
偵15143號卷四第72頁)。
告訴人彭彥翰【附表編號39】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彭彥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二第124至125頁)。
2.告訴人彭彥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彭彥翰郵政金融卡影本、人頭帳戶即吳鑑潤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人頭帳戶即廖仁旗玉山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二第122至123頁、第128頁、第130頁、第132至133頁、第126至127頁;偵15143號卷四第73至74頁)。
告訴人王之吟【附表編號40】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王之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三第21至24頁)。
2.告訴人王之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即廖仁旗玉山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即廖仁旗玉山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三第20頁、第33至35頁、第37頁、第25頁;
偵15143號卷四第74頁)。
被害人康芸靜【附表編號41】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康芸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三第39至41頁)。
2.被害人康芸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被害人康芸靜中華郵政金融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人頭帳戶即何宥鋐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三第38頁、第44至47頁、第42至43頁;偵15143號卷四第78頁)。
告訴人沈立祥【附表編號42】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沈立祥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三第72至73頁)。
2.告訴人沈立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資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即何宥鋐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三第71頁、第85至88頁、第79頁;
偵15143號卷四第80頁)。
告訴人張凱婷【附表編號43】部分:
1.告訴人張凱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三第50至54頁)。
2.告訴人張凱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即何宥鋐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三第48至49頁、第55至60頁、第68頁;
偵15143號卷四第78頁、第80頁)。
被害人鍾凱棠【附表編號44】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鍾凱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三第90至91頁)。
2.被害人鍾凱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即何宥鋐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三第89頁、第92至93頁、第95至96頁、第94頁;
偵15143號卷四第80頁)。
告訴人陳澤【附表編號45】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陳澤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三第194至200頁)。
2.告訴人陳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人頭帳戶即何宥鋐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見偵15143號卷三第192至193頁、第207至212頁、第204頁;
偵15143號卷四第78頁)。
告訴人高裕昇【附表編號46】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高裕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三第133至134頁)。
2.告訴人高裕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人頭帳戶即葉孟貞中華郵政臺南楠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三第132頁、第136至137頁、第135頁;偵15143號卷四第83頁)。
告訴人何桂君【附表編號47】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何桂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5143號卷三第99至100頁)。
2.告訴人何桂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即葉孟貞中華郵政臺南楠西郵局帳號700-0191258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偵15143號卷三第97至98頁、第103至107頁、第101頁;
偵15143號卷四第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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