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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家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5740號、第16040號、第27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家宏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鐘泓祥、鄭學隆、李婉如、陳淑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家宏於民國106年2月中旬某日起,加入詐騙集團車手分工,擔任收簿人員兼取款車手,並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綽號「小說家」、「大一」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成員透過宅急便郵寄包裹到指定地點,由被告領取內含人頭帳戶金融卡之包裹,再由詐騙集團電信流分工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如附表所示鐘泓祥等4人,致鐘泓祥等4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到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徐家宏依上手「小說家」、「大一」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後,將提領之款項交付「大一」、「小說家」,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加入「小說家」所屬詐欺集團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等三人以上共同向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鐘泓祥等4人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580號詐欺案件追加起訴,並於107年5月18日繫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且經該院於107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訴字第379號、107年度訴字第387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被告不服判決已提出上訴,尚未確定等情,有上述追加起訴書、新竹地檢署107年5月18日函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件與本案公訴人提起公訴之如附表所示部分核屬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而本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之時間為107年7月24日,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7月24日中檢宏律106偵15143字第1079060703號函上本院刑事收案職章之日期可憑,依前揭說明,本案係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本院不得逕行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方式│匯款轉帳│ 匯款金額 │匯入款項│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 │ │ │時間 │(新臺幣)│之帳戶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1 │ 鐘泓祥 │詐騙集團以│106年3月│ 29,985│合作金庫│106年3月│ 30,000 │彰化縣員│
│(起│ │電話聯絡被│11日15時│ │商業銀行│11日16時│ │林市中山│
│訴書│ │害人,偽稱│58分17秒│ │北屯分行│0分50秒 │ │路1段844│
│附表│ │其先前之網│ │ │帳號006 │ │ │號合庫商│
│編號│ │路購物設定│ │ │-0000000│ │ │銀 │
│57)│ │有誤,要求│ │ │號帳戶 │ │ │ │
│ │ │被害人至自│ │ │戶名:林│ │ │ │
│ │ │動櫃員機操│ │ │葉碧霞 │ │ │ │
│ │ │作匯款 │ │ │ │ │ │ │
├──┼────┼─────┼────┼─────┼────┼────┼─────┼────┤
│ 2 │鄭學隆 │詐騙集團以│106年3月│ 29,987│合作金庫│106年3月│ 30,000 │彰化縣員│
│(起│ │電話聯絡被│11日16時│ │商業銀行│11日16時│ │林市中山│
│訴書│ │害人,偽稱│23分15秒│ │北屯分行│23分28秒│ │路1段844│
│附表│ │其先前之網│ │ │帳號006 │ │ │號合庫商│
│編號│ │路購物設定│ │ │-0000000│ │ │銀 │
│58)│ │有誤,要求│ │ │號帳戶 │ │ │ │
│ │ │被害人至自│ │ │戶名:林│ │ │ │
│ │ │動櫃員機操│ │ │葉碧霞 │ │ │ │
│ │ │作匯款 │ │ │ │ │ │ │
├──┼────┼─────┼────┼─────┼────┼────┼─────┼────┤
│ 3 │李婉如 │詐騙集團以│106年3月│ 12,312│合作金庫│106年3月│ 1,200 │彰化縣員│
│(起│ │電話聯絡被│11日16時│ │商業銀行│11日16時│ │林市中山│
│訴書│ │害人,偽稱│28分24秒│ │北屯分行│29分48秒│ │路1段844│
│附表│ │其先前之網│ │ │帳號006 ├────┼─────┤號合庫商│
│編號│ │路購物設定│ │ │-0000000│106年3月│ 11,100 │銀 │
│59)│ │有誤,要求│ │ │號帳戶 │11日16時│ │ │
│ │ │被害人至自│ │ │戶名:林│31分10秒│ │ │
│ │ │動櫃員機操│ │ │葉碧霞 │ │ │ │
│ │ │作匯款 │ │ │ │ │ │ │
├──┼────┼─────┼────┼─────┼────┼────┼─────┼────┤
│ 4 │陳淑玲 │詐騙集團以│106年3月│ 8,123│合作金庫│106年3月│ 8,000 │彰化縣員│
│(起│ │電話聯絡被│11日16時│ │商業銀行│11日16時│ │林市中山│
│訴書│ │害人,偽稱│43分06秒│ │北屯分行│46分25秒│ │路1段844│
│附表│ │其先前之網│ │ │帳號006 │ │ │號合庫商│
│編號│ │路購物設定│ │ │-0000000│ │ │銀 │
│60)│ │有誤,要求│ │ │號帳戶 │ │ │ │
│ │ │被害人至自│ │ │戶名:林│ │ │ │
│ │ │動櫃員機操│ │ │葉碧霞 │ │ │ │
│ │ │作匯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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