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訴,1903,20181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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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巨世強



選任辯護人 陳佳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9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巨世強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巨世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據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可佐,被告雖否認犯行,然其所辯與聲請傳喚之證人相關,實難排除串證之可能,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自民國107年7月3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亦經裁定延長羈押迄今。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卷內事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達4次之多,衡情面臨重罪之訴追或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又被告否認犯行,並聲請傳喚多位證人,足認其有勾串證人之虞,是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2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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