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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秉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認罪,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秉軒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
本院於107年10月29日行準備程序,經被告認罪,裁定改簡式審判程序,因被告表示尚有其他案件在偵查中,希望能由檢察官追加起訴,合併審理,故於107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定於107年12月17日行簡式審判程序,然檢察官尚未追加起訴,案件尚難審結,經核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月17日起再次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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