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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博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0 月24日107 年度訴字第21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紀博中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紀博中就本院民國107 年10 月24日107年度訴字第2118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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