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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昭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一被告
代 表 人 林炳杉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被 告 博涵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一被告
代 表 人 陳柏宏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被 告 瀅順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一被告
代 表 人 楊國華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被 告 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一被告
代 表 人 林順崇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被 告 汎高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一被告
代 表 人 蔡烈風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之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5550、224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就此部分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炳杉犯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柏宏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楊國華犯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林順崇犯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7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蔡烈風犯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昭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博涵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瀅順企業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7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汎高科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附表編號9 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欄所示。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92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言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正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林炳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一(一)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陳柏宏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楊國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昭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
│ │ │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
│ │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拾│
│ │ │壹萬柒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 │
│ │ │博涵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
│ │ │,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 │ │ │
│ │ │瀅順企業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罰金│
│ │ │新臺幣貳萬元。 │
├──┼────────┼─────────────────┤
│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林炳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一(二)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陳柏宏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楊國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昭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
│ │ │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
│ │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博涵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
│ │ │,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 │ │ │
│ │ │瀅順企業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罰金│
│ │ │新臺幣貳萬元。 │
├──┼────────┼─────────────────┤
│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林炳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一(三)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陳柏宏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楊國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昭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
│ │ │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
│ │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博涵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
│ │ │,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 │ │ │
│ │ │瀅順企業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罰金│
│ │ │新臺幣貳萬元。 │
├──┼────────┼─────────────────┤
│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林炳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一(四)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陳柏宏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楊國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昭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
│ │ │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
│ │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 │ │ │
│ │ │博涵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
│ │ │,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犯罪所得新臺│
│ │ │幣陸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 │ │
│ │ │瀅順企業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罰金│
│ │ │新臺幣貳萬元。 │
├──┼────────┼─────────────────┤
│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林炳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一(五)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陳柏宏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楊國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昭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
│ │ │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
│ │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萬柒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博涵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
│ │ │,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 │ │ │
│ │ │瀅順企業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罰金│
│ │ │新臺幣貳萬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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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林炳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一(六)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陳柏宏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楊國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昭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
│ │ │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
│ │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博涵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
│ │ │,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 │ │ │
│ │ │瀅順企業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罰金│
│ │ │新臺幣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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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林炳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二(一)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林順崇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
│ │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楊國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昭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
│ │ │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
│ │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萬零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
│ │ │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
│ │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 │ │ │
│ │ │瀅順企業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罰金│
│ │ │新臺幣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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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林炳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二(二)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林順崇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
│ │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楊國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昭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
│ │ │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
│ │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 │ │ │
│ │ │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
│ │ │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
│ │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萬陸仟伍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 │
│ │ │瀅順企業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罰金│
│ │ │新臺幣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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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林炳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 │二(三)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林順崇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
│ │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蔡烈風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
│ │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昭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
│ │ │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
│ │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 │
│ │ │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
│ │ │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
│ │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 │ │ │
│ │ │汎高科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科罰金│
│ │ │新臺幣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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