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麒榮(原名黃昱嘉)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劉錦勳律師
被 告 廖峻瑤
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鹿煥昌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告訴,為保障被告等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林秀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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