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訴,2466,2018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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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伸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7707 、177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偉伸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偉伸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雖未承認犯行,惟依卷內被告先前之供述部分事實、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清單,槍枝鑑定書等證據,認被告犯嫌重大,又被告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林偉伸等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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