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惠卿
選任辯護人 許名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所為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中所載之「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施吟蒨 法官李秋娟」,應更正為「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秋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之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中所載之「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施吟蒨 法官李秋娟」,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