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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玉婷
被 告 李達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玉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達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為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黃玉婷於民國107年2月3日繳納後,已將被告李達勇釋放。
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李達勇提起公訴,然被告李達勇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且於通知具保人黃玉婷,應於本院107年11月5日準備程序偕同被告李達勇到庭,被告李達勇亦未到庭接受審判,復無在監所之情事等情,有臺中地檢署點名單、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1紙、臺中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紙、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報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7年11月29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70094739號拘提事項簡覆便表暨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7年11月16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70051279號函暨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7年11月21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70043237號函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李達勇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黃玉婷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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