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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紹呈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 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案由欄內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1853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1853號)暨移送併辦(107 年度毒偵字第233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案由欄內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1853號)」之記載,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1853號)暨移送併辦(107年度毒偵字第2331號)」之誤繕,為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雷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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