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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亞伯
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亞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蔡亞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7 年10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1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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