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6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文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5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文忠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伍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分別為貳點柒零捌壹公克、零點零零貳伍公克、零點零陸貳參公克、零點零零玖肆公克,合計貳點柒捌貳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周文忠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9年11月18日釋放。
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苗簡字第1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
其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3年5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3年10月29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5月29日上午10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居處,先以將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燃吸食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再以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其因另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發布通緝,於107年5月29日下午3時15分許,在上址居處為警緝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再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1、被告周文忠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2、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委託鑑驗尿水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扣案物品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日南派出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07年度保管字第3440號、107年度毒保字第418號、107年度安保字第1135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7月4日草療鑑字第1070600453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09月0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詮昕科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願受有期徒刑8月;
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願受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至5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名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次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之。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扣案物
┌─┬────────┬──┬──────────────────┬─┐
│編│物品名稱 │數量│檢驗結果 │備│
│號│ │ │ │註│
├─┼────────┼──┼──────────────────┼─┤
│1 │海洛因 │2包 │均檢出第一級第6項海洛因成分 │ │
│ │ │ │驗餘淨重合計1.50公克 │ │
├─┼────────┼──┼──────────────────┤ │
│2 │透明結晶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 │
│ │ │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 │ │送驗數量:2.7155公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2.7081公克(淨重) │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3 │透明結晶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 │
│ │ │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 │ │送驗數量:0.0049公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0.0025公克(淨重) │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4 │透明結晶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 │
│ │ │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 │ │送驗數量:0.0646公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0.0623公克(淨重) │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5 │透明結晶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 │ │
│ │ │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 │ │送驗數量:0.0222公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0.0094公克(淨重) │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6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 │ │
├─┼────────┼──┼──────────────────┼─┤
│7 │改造手槍PT911 │1支 │ │與│
│ │(銀色、含彈匣)│ │ │本│
│ ├────────┼──┤ │案│
│ │子彈 │8顆 │ │無│
├─┼────────┼──┼──────────────────┤關│
│8 │改造手槍JP915 │1支 │ │ │
│ │(銀黑色、含彈匣│ │ │ │
│ │) │ │ │ │
│ ├────────┼──┤ │ │
│ │子彈 │10顆│ │ │
├─┼────────┼──┼──────────────────┤ │
│9 │改造手槍915 │1支 │ │ │
│ │(黑色、含彈匣)│ │ │ │
├─┼────────┼──┼──────────────────┤ │
│10│子彈 │27顆│ │ │
├─┼────────┼──┼──────────────────┤ │
│11│子彈半成品 │1批 │ │ │
├─┼────────┼──┼──────────────────┤ │
│12│彈殼半成品 │9個 │ │ │
├─┼────────┼──┼──────────────────┤ │
│13│彈頭半成品 │10個│ │ │
│ │(銅質) │ │ │ │
├─┼────────┼──┼──────────────────┤ │
│14│彈頭半成品 │31個│ │ │
│ │(鉛質) │ │ │ │
├─┼────────┼──┼──────────────────┤ │
│15│底火皿 │19個│ │ │
├─┼────────┼──┼──────────────────┤ │
│16│7MM底火 │1盒 │ │ │
├─┼────────┼──┼──────────────────┤ │
│17│鑽床 │1台 │ │ │
├─┼────────┼──┼──────────────────┤ │
│18│砂輪機 │1組 │ │ │
│ │(含砂輪片) │ │ │ │
├─┼────────┼──┼──────────────────┤ │
│19│C型夾 │5組 │ │ │
├─┼────────┼──┼──────────────────┤ │
│20│小型老虎鉗 │1組 │ │ │
├─┼────────┼──┼──────────────────┤ │
│21│銼刀 │3支 │ │ │
├─┼────────┼──┼──────────────────┤ │
│22│槍管拋光輪 │1包 │ │ │
├─┼────────┼──┼──────────────────┤ │
│23│手持式電鑽 │1支 │ │ │
├─┼────────┼──┼──────────────────┤ │
│24│鑽頭式螺絲箱 │1組 │ │ │
├─┼────────┼──┼──────────────────┤ │
│25│擦槍工具 │1盒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