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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聖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聖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聖鈞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26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被告不服判決,依法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亦未依法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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