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義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3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義雄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7年6月27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在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107年6月28日上午10時42分許,李義雄因另案檢察官詢問時,當庭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3公克),並經被告同意採集尿液,送往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李義雄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罪嫌。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義雄已於107年11月14日死亡,此有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107年12月12日函及檢附之被告戶籍資料(除戶全部)影本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