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訴,2725,2019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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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UONG VAN DOAI(中文名:陽文懷)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UONG VAN DOAI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DUONG VAN DOAI(中文名:陽文懷)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證人及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7 年10月25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8 年1 月25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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