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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勁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9日就被告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被告所涉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本案有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之情形,爰撤銷本院107 年11月29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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