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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一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郁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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