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訴字第3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竺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96號、107年度偵字第32136號),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廖明瑜
通 譯 洪鉦翔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竺鈞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柒壹點貳捌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竺鈞前因強盜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9年台上字第2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民國103年3月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迄107年3月16日始保護管束期滿(未構成累犯)。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其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11月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9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107年2月底、3月初某日,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住處內,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鋒」之成年男子,收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71.2886公克;
純度約89%,驗前純質淨重151.50公克),並代為保管而持有之。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3月17日凌晨0時27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至遲在同年月16日晚上8時50分許為警查獲前),在其臺中市梧棲區友人住處,接受該名友人所轉讓已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摻入之香菸,再以吸食香菸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其於107年3月16日晚上8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上前盤查而查獲,並在車內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另於同年月17日凌晨0時27分許,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71.2886公克;
純度約89%,驗前純質淨重151.50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廖明瑜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