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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EUNG KA LUNG (中文名:張嘉龍)
選任辯護人 胡達仁律師
被 告 CHENG CHEE LEONG(譯音:鄭志龍)
選任辯護人 張伯書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EUNG KA LUNG(中文名:張嘉龍)、CHENG CHEE LEONG(譯音:鄭志龍)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案被告CHEUNG KA LUNG(中文名:張嘉龍)、CHENG CHEE LEONG(譯音:鄭志龍)2 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坦承犯行,依卷內扣案物品、照片及同案被告之供述,足認被告2 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又被告2 人均為外籍人士,在台並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且被告2 人之供述存有歧異,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 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2 人後,認被告2 人仍有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8 年3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然考量本案業已審結,認無繼續禁止被告2 人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被告2 人自108 年3 月7 日起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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