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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健元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健元自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王健元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裁定執行羈押。
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3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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