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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係認本件與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611號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追加起訴,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12月20日中檢宏玉107偵32919字第1079119166號函及蓋在其上之本院收案章在卷可稽,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611號案件,已於107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107年12月12日宣判,此有該案件判決書1份在卷可佐。
足見本件追加起訴之時間,係在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611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之後,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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