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壬○○、丙○○、陳盈蓁及乙○○自民國107年4月初某日起
- 二、壬○○、乙○○、「大發」、「海豚」、「孫安佐」及其餘
- 三、壬○○、陳盈蓁、「大發」、「海豚」、「孫安佐」及其餘
- 四、壬○○、丙○○、乙○○、「大發」、「海豚」、「孫安佐
- 五、案經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 貳、實體部分: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二、論罪科刑:
- (一)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立法理由為多人共同行使詐
- (二)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 (三)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同一被害人遭詐欺匯款,進行分次
- (四)被告就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之間(即分別對附表一及犯罪
- (五)刑之加重:
- (六)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
- 三、沒收:
-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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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332號
108年度訴字第 30號
108年度訴字第 311號
108年度訴字第 312號
108年度訴字第 377號
108年度訴字第 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淙泰
選任辯護人 賴盈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4304、15599、17755、19247、21182、21362、23052、25875、26538、33842、33843號、108年度偵字第802、803、804、3697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7755、25875、26538號、108年度偵字第802、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壬○○、丙○○、陳盈蓁及乙○○自民國107年4月初某日起,參與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孫安佐」、「海豚」、「大發」等人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壬○○所涉參與組織犯行,已另案起訴;
丙○○、陳盈蓁及乙○○所涉參與組織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理中)。
壬○○、丙○○、乙○○、「大發」、「海豚」、「孫安佐」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組織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至6、18至24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各該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誤信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6、18至24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6、18至24所示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各該帳戶及金額後,由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壬○○至附表一編號1至6、18至24所示之提款地點,由丙○○將各該匯入帳戶之提款卡交付壬○○後,再由壬○○依乙○○所告知之提款卡密碼,於附表一編號1至6、18至24所示時間,接續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6、18至24所示款項,再將領得款項交付丙○○,嗣由丙○○將款項交付「大發」後,再由乙○○按壬○○提領款項之1.5%計算報酬並交予壬○○。
二、壬○○、乙○○、「大發」、「海豚」、「孫安佐」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組織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7所示詐欺方式詐騙林春美,致林春美因誤信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入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及金額後,由「大發」將附表一編號7所示帳戶之提款卡交由乙○○轉交壬○○,壬○○隨即持以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後,將領得款項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附近等候之乙○○,再由乙○○將款項交付「大發」,會算後按壬○○提領款項之1.5%計算報酬並交予壬○○。
三、壬○○、陳盈蓁、「大發」、「海豚」、「孫安佐」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組織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附表一編號8至17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各該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因誤信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8至17所示匯款時間,匯入如附表一編號8至17所示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各該帳戶及金額後,由「大發」將附表一編號8至17所示帳戶之提款卡交由陳盈蓁轉交壬○○,壬○○隨即持以於附表一編號8至17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後,將領得款項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附近等候之陳盈蓁,再由陳盈蓁將款項交付「大發」,會算後按壬○○提領款項之1.5%計算報酬並交予壬○○。
四、壬○○、丙○○、乙○○、「大發」、「海豚」、「孫安佐」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組織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4月13日前某日,撥打電話予江國彥,佯稱為信用貸款公司之客服人員,可為江國彥申辦貸款,惟需提供金融機構之提款卡、密碼及存摺云云,致江國彥誤信而陷於錯誤,遂於107年4月13日將其所申設之屏東民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超商交貨便方式寄送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
嗣乙○○、丙○○、壬○○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江國彥遭詐騙所寄送之帳戶資料後,即持以詐騙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丁○○(關於共同詐欺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丁○○之犯行,已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述)。
五、案經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第四分局、烏日分局、第三分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暨由該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壬○○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經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定有明文。
查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審酌與本案被告被訴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且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之情事,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壬○○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丙○○、陳盈蓁、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被害人江國彥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提款地圖及地點照片、臺灣大哥大行動上網資料及手機IP位置查詢(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車牌號碼000-0000號、000-0000號)、中華電信通聯紀錄查詢系統資料(陳盈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遠傳行動上網通聯報表(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乙○○與陳盈蓁間WECHAT對話及錄音譯文畫面64張、丙○○駕駛000-0000自小客車汽車行駛位置表、車行紀錄及地圖、乙○○扣案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7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乙○○)、乙○○扣案手機及SIM卡相片5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江國彥)、被害人江國彥所提出LINE訊息對話翻拍照片8張、統一超商繳款證明以及如附表一【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欄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立法理由為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立法理由)。
本案被告壬○○所參與之詐欺集團組織,利用附表一及犯罪事實欄四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使被害人誤信而陷於錯誤,受騙匯款或交付帳戶資料之犯行,其成員均為三人以上分工。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二)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參照);
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參照);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於集團式犯罪,原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倘犯罪結果係因共同正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加,在共同正犯之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下手之必要。
而觀諸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語音託撥及網路約定轉帳之國際詐騙電話機房平台,至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
因此,此種詐欺集團之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均能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之意思,非但並無軒輊,甚至有利用集團其他成員各自行為,以遂詐欺之犯罪結果。
本案被告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犯丙○○、陳盈蓁、乙○○及其他共犯綽號「孫安佐」、「海豚」、「大發」等成員之間,分工綿密、各司其職,以有組織、方法及明定報酬分配方式,而為詐欺取財之犯行。
是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欄一、四所示之犯行,與丙○○、乙○○、「大發」、「海豚」、「孫安佐」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組織成員;
就上揭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與乙○○、「大發」、「海豚」、「孫安佐」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組織成員;
就上揭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之犯行,與陳盈蓁、「大發」、「海豚」、「孫安佐」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組織成員,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同一被害人遭詐欺匯款,進行分次提款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空間內,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分次提款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四)被告就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之間(即分別對附表一及犯罪事實欄四所示之各被害人詐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刑之加重:1.被告前於103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26號判決判處6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確定;
又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嗣前揭侵占案件之緩刑被撤銷後,上揭二案件接續執行,於106年2月2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至106年7月1日止,嗣其保護管束期滿且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
被告受前揭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二所示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2.至於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僅為車手角色,本案各次犯行在時間及空間上密接,所獲取之利益極少,且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無依累犯加重其刑之必要云云。
惟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係以:「系爭規定一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
因目前實務上有期徒刑加重係以月為計算單位,如最低法定本刑為6月有期徒刑,累犯加重結果,最低本刑為7月有期徒刑。
本來法院認為諭知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可收矯正之效或足以維持法秩序(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參照),但因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之結果,法院仍須宣告7月以上有期徒刑,致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因此,系爭規定一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等語,足見上開解釋乃是就個案倘若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可收矯正之效或足以維持法秩序,但因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之結果,法院仍須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之情形,始有適用,本院審酌被告本案犯行,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後所應量處之刑(詳如下述),並無上開解釋所指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存在,附此敘明。
3.至於辯護人雖另辯稱依被告在詐欺集團之犯罪角色、所獲取之報酬,其本案犯行顯然情輕法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
惟本院審酌我國詐欺集團之犯罪猖獗,已為嚴重社會問題,更為政府嚴格查緝對象,為眾所周知之事,被告竟仍為貪圖不法之利益,而加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透過多人縝密分工,遂行詐欺各該被害人財物之犯行,所為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所生危害程度及惡性非輕,尚無所謂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自無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併此敘明。
(六)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擔任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並持被害人江國彥之帳戶資料作為犯案工具,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之決心,且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甚多,其等遭詐騙集團騙取金錢後,造成內心受到極大創傷,該被騙取之金錢大多係一般人辛勤工作省吃儉用所儲存之積蓄,一夕間遭騙勢必引發重大家庭問題或生活困難,更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任關係,同時使其他不法份子得以躲藏在幕後,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所生危害程度及惡性非輕,實值從重非難;
惟審酌被告於該詐欺集團組織內擔任最基層車手工作,僅係依指令提領詐欺贓款後轉交給上游成員,並非該犯罪組織中堅要員,雖造成檢警查緝詐欺犯罪困難,惟衡酌其犯罪角色、情節,較諸其他車手頭或幹部之犯罪情節較輕,且犯罪期間未久即為警查獲,兼衡以被告犯後均坦認犯行之態度,自陳其高職畢業學歷之教育程度,之前從事臨時工,日薪1,000元,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現委由親屬照顧,父親已歿,母親為瘖啞人士,家庭經濟狀況貧寒,暨各該被害人因遭詐騙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參與本案詐欺犯行所獲取之報酬,係按其提領款項之1.5%計算等情,此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經核算各如附表一【犯罪所得計算欄】所示(就附表一編號13至16部分,因各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混同又涉及同一被害人匯入不同帳戶,已難以區隔被告各次提領款項之犯罪所得,惟沒收已非從刑之一種,並無主從不可分原則之適用,為使沒收與犯罪事實一致,同時達到避免犯罪人坐享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爰就此部分合併計算被告犯罪所得),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惟既未合法發還被害人,仍應依前揭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被告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組織成員,共同詐得江國彥所申設之屏東民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帳戶資料,固亦為其等犯罪所得及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惟上開物品並未扣案,且上開帳戶業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對於詐欺集團而言,已失其匿名性,而無再遭不法利用之虞,且此等提領工具僅為帳戶使用表徵,本身價值低廉,可以再次申請,亦具有高度可替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嫌等語。
惟按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該法第1條規定,係在防制洗錢、打擊犯罪、穩定金融秩序並促進金流之透明,申言之,即在防範及制止因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非法金流,藉由複雜的各種名目、態樣,使其移轉、分散至跨國不同據點,取得形式上合法來源的態樣以躲避查緝。
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依同法第2條第1款至第3款之規定,係以行為人基於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之洗錢犯意,而有移轉、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或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始能成立;
倘未兼具洗錢犯意及洗錢行為,而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即難謂與洗錢行為相當。
經查,本案被告係於其所屬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其他不詳成員,分別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經被害人受騙匯款至各該帳戶後,被告隨即依指示前往提領款項並交予同一犯罪組織之上手,業經認定明確,而此種集團性詐騙犯罪型態,其目的在於取得詐騙所得金錢,始設有負責提款之「車手」之分工,其方式係結合多人相續實施詐騙行為,被害人遭騙而匯款或交付金錢時,由車手前往金融機構設立之提款機提領款項,再轉交詐欺集團負責之人,始能完遂其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此等提款行為,本係此類詐欺集團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分,為其等實施詐欺行為之手段,並非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亦非取得財物後,另為意圖掩飾、隱匿或掩飾、隱匿其詐欺所得之行為,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之洗錢行為構成要件有別,尚難遽論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責,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提起公訴,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107年度訴字第3332號(A案)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3052、338443號追加起訴書、107年度偵字第17755、25875號、108年度偵字第804號移 │
│送併辦意旨書及107年度偵字第26538號、108年度偵字第8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倘有提款手續費5元均略之)均以檢察官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
├──┬─┬────────┬────┬────┬────┬───────┬─────────┬──────────┤
│編號│被│詐欺方式(新臺幣│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人、時間、│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犯罪所得計算 │
│ │害│) │ │(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
│ │人│ │ │) │ │、地點 │ │五入) │
├──┼─┼────────┼────┼────┼────┼───────┼─────────┼──────────┤
│1( │林│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258,000 │江國彥之│丙○○駕駛車牌│1.證人即告訴人林淑│共計提領258,000元。 │
│即追│淑│7年4月16日17時5 │18日11時│元 │屏東民生│號碼000-0000號│ 娟警詢證述(偵23│壬○○: │
│加起│娟│分許,假冒丁○○│11分11秒│ │路郵局帳│自用小客車搭載│ 052卷P42-44)、 │258,000*1.5%=3,870 │
│訴書│ │之姪女林怡菁撥打│ │ │號(700 │壬○○前往,由│ (偵17755卷P57-61│ │
│附表│ │電話給丁○○,並│ │ │)007100│壬○○下車提款│ )、(偵25875卷 │ │
│編號│ │佯稱其手機門號已│ │ │00000000│,丙○○在車上│ P95-97) │ │
│1, │ │經更改,再於同年│ │ │號帳戶 │把風,壬○○提│2.告訴人丁○○提出│ │
│及併│ │月18日9時49分撥 │ │ │ │領款項後,即將│ 之台北富邦銀行匯│ │
│案意│ │打電話給丁○○,│ │ │ │提領之款項交付│ 款委託書1張(偵 │ │
│旨書│ │並佯稱:因工作上│ │ │ │予丙○○,再由│ 23052卷P50) │ │
│107 │ │程序出錯所以欠人│ │ │ │丙○○將款項交│3.江國彥之屏東民生│ │
│年度│ │家錢,臨時湊不出│ │ │ │付予「大發」:│ 路郵局帳號(700 │ │
│偵字│ │錢,急需用錢欲向│ │ │ │107年4月18日 │ )00000000000000│ │
│第17│ │其借錢云云,致林│ │ │ │①11時51分15秒│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
│755 │ │淑娟陷於錯誤,而│ │ │ │提領60,000元;│ 表(偵23052卷P41│ │
│號)│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②11時52分15秒│ )、(偵17755卷 │ │
│ │ │示匯款入詐欺集團│ │ │ │提領60,000元;│ P77) │ │
│ │ │指定之帳戶如右揭│ │ │ │③11時53分20秒│4.被告壬○○於107 │ │
│ │ │所示。 │ │ │ │提領30,000元(│ 年4月18日提款監 │ │
│ │ │ │ │ │ │臺中市太平區中│ 視器翻拍照片2張 │ │
│ │ │ │ │ │ │山路四段27號,│ (偵23052卷P34)│ │
│ │ │ │ │ │ │中華郵政宜欣郵│5.被告壬○○於107 │ │
│ │ │ │ │ │ │局) │ 年4月19日提款監 │ │
│ │ │ │ │ │ │; │ 視器翻拍照片3張 │ │
│ │ │ │ │ │ │107年4月19日 │ (偵17755卷P129)│ │
│ │ │ │ │ │ │④00時05分57秒│6.車牌號碼000-0000│ │
│ │ │ │ │ │ │提領60,000元;│ 號自用小客車於 │ │
│ │ │ │ │ │ │⑤00時06分55秒│ 107年4月18日至同│ │
│ │ │ │ │ │ │提領48,000元(│ 年月19日之路口監│ │
│ │ │ │ │ │ │臺中市東區進化│ 視器翻拍照片9張 │ │
│ │ │ │ │ │ │路184號,中華 │ (偵17755卷P123-│ │
│ │ │ │ │ │ │郵政進化郵局)│ 127) │ │
│ │ │ │ │ │ │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 信義分局福德街派│ │
│ │ │ │ │ │ │ │ 出所陳報單、內政│ │
│ │ │ │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 │ │ │ 件紀錄表、受理詐│ │
│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 便格式表、金融機│ │
│ │ │ │ │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記│ │
│ │ │ │ │ │ │ │ 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偵│ │
│ │ │ │ │ │ │ │ 23052卷P45-49、P│ │
│ │ │ │ │ │ │ │ 55) │ │
├──┼─┼────────┼────┼────┼────┼───────┼─────────┼──────────┤
│2( │吳│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38,012元│陳嘉豪之│丙○○駕駛車牌│1.證人即告訴人吳佳│共計提領38,000元。 │
│即追│佳│7年4月20日20時11│20日21時│ │玉山銀行│號碼000-0000號│ 貞警詢證述(偵23│壬○○: │
│加起│貞│分許,假冒「瘋狂│5分47秒 │ │永康分行│自用小客車搭載│ 052卷P59-61) │38,000*1.5%=570 │
│訴書│ │賣客」購物網站撥│ │ │帳號( │壬○○前往,由│2.告訴人甲○○提出│ │
│附表│ │打電話給甲○○,│ │ │808)000│壬○○下車提款│ 之中國信託銀行台│ │
│編號│ │並佯稱:其前網路│ │ │00000000│,丙○○在車上│ 幣轉帳交易結果通│ │
│2) │ │購物時,因公司內│ │ │27965號 │把風,壬○○提│ 知及交易明細(偵│ │
│ │ │部人員疏失,致其│ │ │帳戶 │領款項後,即將│ 23052卷P67-69) │ │
│ │ │個人資料外洩,其│ │ │ │提領之款項交付│3.陳嘉豪之玉山銀行│ │
│ │ │信用卡遭人盜刷 │ │ │ │予丙○○,再由│ 永康分行帳號(80│ │
│ │ │8000元,需按銀行│ │ │ │丙○○將款項交│ 8)0000000000000│ │
│ │ │客服人員指示於網│ │ │ │付予「大發」:│ 965號帳戶之交易 │ │
│ │ │路銀行操作云云,│ │ │ │107年4月20日 │ 明細表(偵23052 │ │
│ │ │甲○○隨即接獲假│ │ │ │①21時13分51秒│ 卷P58) │ │
│ │ │冒中國信託銀行客│ │ │ │提領20,000元;│4.被告壬○○於107 │ │
│ │ │服人員來電,並告│ │ │ │②21時14分38秒│ 年4月20日提款監 │ │
│ │ │知甲○○於網路銀│ │ │ │提領18,000元;│ 視器翻拍照片1張 │ │
│ │ │行操作取消云云,│ │ │ │(臺中市太平區│ (偵23052卷P35)│ │
│ │ │致甲○○陷於錯誤│ │ │ │宜昌路568號,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員│ │ │ │全聯太平宜昌店│ 永康分局永康派出│ │
│ │ │指示匯款入詐欺集│ │ │ │) │ 所受理各類案件記│ │
│ │ │團指定之帳戶如右│ │ │ │ │ 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揭所示。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內│ │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偵23052卷P62-66)│ │
├──┼─┼────────┼────┼────┼────┼───────┼─────────┼──────────┤
│3( │黃│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26,040元│陳嘉豪之│丙○○駕駛車牌│1.證人即被害人黃惠│共計提領26,000元。 │
│即追│惠│7年4月20日20時35│20日21時│ │玉山銀行│號碼000-0000號│ 真警詢證述(偵23│壬○○: │
│加起│真│分許,假冒「瘋狂│41分54秒│ │永康分行│自用小客車搭載│ 052卷P72-74) │26,000*1.5%=390 │
│訴書│ │賣客」購物網站撥│ │ │帳號( │壬○○前往,由│2.被害人癸○○提出│ │
│附表│ │打電話給癸○○,│ │ │808)000│壬○○下車提款│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 │
│編號│ │並佯稱:其前網路│ │ │00000000│,丙○○在車上│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3) │ │購物時,經對帳發│ │ │27965號 │把風,壬○○提│ (偵23052卷P82)│ │
│ │ │現多一筆11966元 │ │ │帳戶 │領款項後,即將│3.陳嘉豪之玉山銀行│ │
│ │ │之消費,要解除訂│ │ │ │提領之款項交付│ 永康分行帳號(80│ │
│ │ │單,需按銀行客服│ │ │ │予丙○○,再由│ 8)0000000000000│ │
│ │ │人員指示至ATM前 │ │ │ │丙○○將款項交│ 965號帳戶之交易 │ │
│ │ │操作云云,癸○○│ │ │ │付予「大發」:│ 明細表(偵23052 │ │
│ │ │隨即接獲假冒銀行│ │ │ │107年4月20日 │ 卷P58) │ │
│ │ │客服人員來電,並│ │ │ │①21時54分31秒│4.被告壬○○於107 │ │
│ │ │告知癸○○前往 │ │ │ │提領20,000元;│ 年4月20日提款監 │ │
│ │ │ATM操作取消云云 │ │ │ │②21時55分30秒│ 視器翻拍照片1張 │ │
│ │ │,致癸○○陷於錯│ │ │ │提領6,000元; │ (偵23052卷P36)│ │
│ │ │誤而依詐欺集團成│ │ │ │(臺中市太平區│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員指示匯款入詐欺│ │ │ │宜昌路400號, │ 汐止分局汐止派出│ │
│ │ │集團指定之帳戶如│ │ │ │統一超商宜昌店│ 所陳報單、受理各│ │
│ │ │右揭所示。 │ │ │ │) │ 類案件記錄表、受│ │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 │ 聯單、內政部警政│ │
│ │ │ │ │ │ │ │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 │ │ │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 │
│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 │ 格式表、金融機構│ │
│ │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偵23052卷P75-81)│ │
├──┼─┼────────┼────┼────┼────┼───────┼─────────┼──────────┤
│4( │高│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13,987元│陳嘉豪之│丙○○駕駛車牌│1.證人即告訴人高測│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追│測│7年4月20日21時11│20日22時│ │台南大光│號碼000-0000號│ 程警詢證述(偵23│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加起│程│分許,假冒「瘋狂│12分44秒│ │郵局帳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052卷P86-89) │13,987元。 │
│訴書│ │賣客」購物網站撥│ │ │(700) │壬○○前往,由│2.告訴人戊○○提出│壬○○: │
│附表│ │打電話給戊○○,│ │ │0000000 │壬○○下車提款│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13,987*1.5%≒210 │
│編號│ │並佯稱:因其前網│ │ │0000000 │,丙○○在車上│ 交易明細表(偵23│ │
│4) │ │路購物時,因廠商│ │ │號帳戶 │把風,壬○○提│ 052卷P96) │ │
│ │ │疏失,所以消費誤│ │ │ │領款項後,即將│3.陳嘉豪之台南大光│ │
│ │ │設為60多筆,要解│ │ │ │提領之款項交付│ 郵局帳號(700) │ │
│ │ │除訂單,需按信用│ │ │ │予丙○○,再由│ 00000000000000號│ │
│ │ │卡公司客服人員指│ │ │ │丙○○將款項交│ 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
│ │ │示至ATM前操作云 │ │ │ │付予「大發」:│ (偵23052卷P85)│ │
│ │ │云,戊○○隨即接│ │ │ │107年4月20日 │4.被告壬○○於107 │ │
│ │ │獲假冒信用卡公司│ │ │ │22時15分00秒提│ 年4月20日提款監 │ │
│ │ │客服人員來電,並│ │ │ │領14,000元(臺│ 視器翻拍照片2張 │ │
│ │ │告知戊○○前往 │ │ │ │中市太平區宜昌│ (偵23052卷P37)│ │
│ │ │ATM操作取消云云 │ │ │ │路400號,統一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致戊○○陷於錯│ │ │ │超商宜昌店) │ 新店分局江陵派出│ │
│ │ │誤而依詐欺集團成│ │ │ │ │ 所陳報單、受理各│ │
│ │ │員指示匯款入詐欺│ │ │ │ │ 類案件記錄表、內│ │
│ │ │集團指定之帳戶如│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右揭所示。 │ │ │ │ │ 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 │ │ 簡便格式表、金融│ │
│ │ │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 │ 單(偵23052卷P90│ │
│ │ │ │ │ │ │ │ -95) │ │
├──┼─┼────────┼────┼────┼────┼───────┼─────────┼──────────┤
│5( │李│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29,987元│陳嘉豪之│丙○○駕駛車牌│1.證人即告訴人李萱│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追│宣│7年4月20日20時許│20日22時│ │台南大光│號碼000-0000號│ 蓁警詢證述(偵23│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加起│蓁│,假冒「潤益國際│19分39秒│ │郵局帳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052卷P99-101) │29,987元。 │
│訴書│ │」撥打電話給李萱│ │ │(700) │壬○○前往,由│2.告訴人李萱蓁提出│壬○○: │
│附表│ │蓁,並佯稱:因其│ │ │0000000 │壬○○下車提款│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29,987*1.5%≒450 │
│編號│ │資料誤改成經銷商│ │ │0000000 │,丙○○在車上│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5) │ │,要傳真給信用卡│ │ │號帳戶 │把風,壬○○提│ (偵23052卷P107)│ │
│ │ │公司以解除交易訂│ │ │ │領款項後,即將│3.陳嘉豪之台南大光│ │
│ │ │單,需按富邦銀行│ │ │ │提領之款項交付│ 郵局帳號(700)0│ │
│ │ │客服人員指示至AT│ │ │ │予丙○○,再由│ 0000000000000號 │ │
│ │ │M前操作云云,李 │ │ │ │丙○○將款項交│ 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
│ │ │萱蓁隨即接獲假冒│ │ │ │付予「大發」:│ (偵23052卷P85)│ │
│ │ │富邦銀行客服人員│ │ │ │107年4月20日 │4.被告壬○○於107 │ │
│ │ │來電,並告知李萱│ │ │ │22時26分00秒提│ 年4月20日提款監 │ │
│ │ │蓁前往ATM操作取 │ │ │ │領30,000元(臺│ 視器翻拍照片1張 │ │
│ │ │消云云,致李萱蓁│ │ │ │中市太平區中山│ (偵23052卷P38)│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欺│ │ │ │路四段27號,宜│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欣郵局) │ 信義分局三張犁派│ │
│ │ │入詐欺集團指定之│ │ │ │ │ 出所陳報單、受理│ │
│ │ │帳戶如右揭所示。│ │ │ │ │ 各類案件記錄表、│ │
│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 │ │ 三聯單、受理詐騙│ │
│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 │ 格式表、金融機構│ │
│ │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偵23052卷P102- │ │
│ │ │ │ │ │ │ │ 106) │ │
├──┼─┼────────┼────┼────┼────┼───────┼─────────┼──────────┤
│6( │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49,987元│陳嘉豪之│丙○○駕駛車牌│1.證人即告訴人張雅│共計提領220,000元。 │
│即追│雅│7年4月20日22時7 │20日23時│ │土地銀行│號碼000-0000號│ 雯警詢證述(偵23│壬○○: │
│加起│雯│分許,假冒「瘋狂│13分55秒│ │北台南分│自用小客車搭載│ 052卷P111-113) │220,000*1.5%=3,300 │
│訴書│ │賣客」購物網站撥├────┼────┤行帳號(│壬○○前往,由│ 、(偵26538卷P14│ │
│附表│ │打電話給庚○○,│107年4月│49,985元│005)062│壬○○下車提款│ 7-151) │ │
│編號│ │並佯稱:因其前網│20日23時│ │00000000│,丙○○在車上│2.告訴人庚○○提出│ │
│6, │ │路購物時,因內部│17分04秒│ │3號帳戶 │把風,壬○○提│ 之土地銀行轉帳交│ │
│及併│ │人員作業疏失,所├────┼────┤ │領款項後,即將│ 易明細、郵局轉帳│ │
│案意│ │以消費誤設為20筆│107年4月│20,123元│ │提領之款項交付│ 交易明細表之翻拍│ │
│旨書│ │,要解除訂單,需│20日23時│ │ │予丙○○,再由│ 照片(偵23052卷 │ │
│107 │ │按玉山銀行客服人│22分31秒│ │ │丙○○將款項交│ P120、P122)、 │ │
│年度│ │員指示至ATM前操 ├────┼────┤ │付予「大發」:│ (偵26538卷P157)│ │
│偵字│ │作云云,庚○○隨│107年4月│49,999元│ │107年4月20日 │3.陳嘉豪之土地銀行│ │
│第26│ │即接獲假冒玉山銀│21日00時│ │ │①23時16分51秒│ 北台南分行帳號(│ │
│538 │ │行客服人員來電,│03分47秒│ │ │提領20,000元;│ 005)00000000000│ │
│號)│ │並告知庚○○於網│ │ │ │②23時17分45秒│ 3號帳戶之交易明 │ │
│ │ │路銀行操作取消云├────┼────┤ │提領49,000元;│ 細表(偵23052卷 │ │
│ │ │云,致庚○○陷於│107年4月│49,981元│ │③23時18分28秒│ P110)、(偵2653│ │
│ │ │錯誤而依詐欺集團│21日00時│ │ │提領30,000元;│ 8卷P65) │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05分53秒│ │ │④23時25分34秒│4.被告壬○○於107 │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提領21,000元;│ 年4月20日提款監 │ │
│ │ │如右揭所示。 │ │ │ │(臺中市太平區│ 視器翻拍照片1張 │ │
│ │ │ │ │ │ │中山路三段131 │ (偵23052卷P39)│ │
│ │ │ │ │ │ │號,土地銀行太│5.被告壬○○於107 │ │
│ │ │ │ │ │ │平分行) │ 年4月21日提款監 │ │
│ │ │ │ │ │ │; │ 視器翻拍照片1張 │ │
│ │ │ │ │ │ │107年4月21日 │ (偵26538卷P87)│ │
│ │ │ │ │ │ │⑤00時11分59秒│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提領20,000元;│ 第六分局西屯派出│ │
│ │ │ │ │ │ │⑥00時12分50秒│ 所陳報單、受理各│ │
│ │ │ │ │ │ │提領20,000元;│ 類案件記錄表、受│ │
│ │ │ │ │ │ │⑦00時13分39秒│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提領20,000元;│ 聯單、內政部警政│ │
│ │ │ │ │ │ │⑧00時14分35秒│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 │ │提領20,000元;│ 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 │⑨00時15分21秒│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提領20,000元(│ 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 │臺中市東區一心│ 機制通報單(偵23│ │
│ │ │ │ │ │ │街403號,臺中 │ 052卷P114-119) │ │
│ │ │ │ │ │ │旱溪郵局) │ │ │
└──┴─┴────────┴────┴────┴────┴───────┴─────────┴──────────┘
┌─────────────────────────────────────────────────────────┐
│附表一:108年度訴字第30號(B案)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4304、19247、21182、33842號追加起訴書 │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倘有提款手續費5元均略之)均以檢察官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
├──┬─┬────────┬────┬────┬────┬───────┬─────────┬──────────┤
│編號│被│詐欺方式(新臺幣│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人、時間、│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犯罪所得 │
│ │害│) │ │(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人│ │ │) │ │、地點 │ │ │
├──┼─┼────────┼────┼────┼────┼───────┼─────────┼──────────┤
│7( │林│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7年4月│150,000 │林思萱之│壬○○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林春│共計提領150,000元。 │
│即追│春│107年4月9日10時 │9日12時 │元 │中華郵政│,提款完畢後,│ 美警詢證述(偵21│壬○○: │
│加起│美│43分許,假冒林春│18分42秒│ │大村郵局│將款項交乙○○│ 182卷P59-61) │150,000*1.5%=2,250 │
│訴書│ │美之友人魏淑娟撥│ │ │帳號( │: │2.告訴人林春美提出│ │
│附表│ │打電話給林春美,│ │ │700)008│107年4月9日 │ 之郵局無摺存款收│ │
│二編│ │並向林春美佯稱:│ │ │00000000│①13時19分50秒│ 執聯(偵21182卷P│ │
│號1 │ │已變更電話號碼,│ │ │312號帳 │提領20,000元;│ 62) │ │
│) │ │因急需用錢欲向其│ │ │戶 │②13時20分28秒│3.林思萱之中華郵政│ │
│ │ │借錢周轉,再以上│ │ │ │提領20,000元;│ 大村郵局帳號(70│ │
│ │ │開手機號碼以行動│ │ │ │③13時21分37秒│ 0)0000000000000│ │
│ │ │電話通訊軟體「 │ │ │ │提領20,000元;│ 2號帳戶之交易明 │ │
│ │ │LINE」加入好友,│ │ │ │(臺中市烏日 │ 細表(偵21182卷 │ │
│ │ │之後用「LINE」聯│ │ │ │區中華路326號 │ P67) │ │
│ │ │繫云云,致林春美│ │ │ │,全家超商烏日│4.被告壬○○於107 │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 │ │ │新九德店) │ 年4月9日提款監視│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以│ │ │ │; │ 器翻拍照片8張( │ │
│ │ │無摺存款方式入詐│ │ │ │107年4月9日 │ 偵21182卷P53-56)│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④13時57分55秒│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 │ │如右揭所示。 │ │ │ │提領60,000元;│ 龜山分局龜山派出│ │
│ │ │ │ │ │ │⑤13時58分49秒│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提領30,000元;│ 案三聯單、內政部│ │
│ │ │ │ │ │ │(臺中市烏日區│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光日路123號, │ 紀錄表、受理詐騙│ │
│ │ │ │ │ │ │烏日郵局)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 │ 格式表、金融機構│ │
│ │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偵21182卷P57-58 │ │
│ │ │ │ │ │ │ │ 、P63-64) │ │
├──┼─┼────────┼────┼────┼────┼───────┼─────────┼──────────┤
│8( │林│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148,000 │曾世豪之│壬○○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林碧│共計提領148,000元。 │
│即追│碧│7年4月10日上午,│10日10時│元 │中華郵政│,提款完畢後,│ 桃警詢證述(偵 │壬○○: │
│加起│桃│假冒林碧桃之同事│40分許(│ │新竹民主│將款項交陳盈蓁│ 21182卷P79-81) │148,000*1.5%=2,220 │
│訴書│ │蕭春梅以行動電話│以告訴人│ │路郵局帳│: │2.告訴人林碧桃提出│ │
│附表│ │通訊軟體「LINE」│提出之臺│ │號(700 │107年4月10日 │ 之臺灣土地銀行匯│ │
│二編│ │帳戶名稱為「心想│灣土地銀│ │)006116│①11時31分11秒│ 款申請書(偵2118│ │
│號2 │ │事成」之人發送訊│行匯款申│ │00000000│提領20,000元;│ 2卷P82) │ │
│) │ │息給林碧桃,並佯│請書為據│ │號帳戶 │②11時32分14秒│3.被告壬○○於107 │ │
│ │ │稱:因急需用錢欲│) │ │ │提領20,000元;│ 年4月10日提款之 │ │
│ │ │向其借錢周轉云云│ │ │ │(臺中市烏日區│ 監視器翻拍照片6 │ │
│ │ │,致林碧桃陷於錯│ │ │ │中華路593號, │ 張(偵21182卷P71│ │
│ │ │誤,而依詐欺集團│ │ │ │統一超商吉宏店│ -74) │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士林分局天母派出│ │
│ │ │如右揭所示。 │ │ │ │107年4月10日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③11時53分32秒│ 案三聯單、內政部│ │
│ │ │ │ │ │ │提領60,000元;│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④11時54分26秒│ 專線紀錄表、受理│ │
│ │ │ │ │ │ │提領48,000元;│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 │(臺中市烏日區│ 簡便格式表、金融│ │
│ │ │ │ │ │ │光日路123號,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烏日郵局) │ 單(偵21182卷P77│ │
│ │ │ │ │ │ │ │ -78、P83-84) │ │
├──┼─┼────────┼────┼────┼────┼───────┼─────────┼──────────┤
│9( │劉│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152,000 │曾世豪之│壬○○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劉寶│共計提領173,000元。 │
│即追│寶│7年4月8日16時許 │10日13時│元 │台北富邦│,提款完畢後,│ 玉警詢證述(偵 │壬○○: │
│加起│玉│及同年月10日12時│42分37秒│ │銀行風城│將款項交陳盈蓁│ 21182卷P101-103 │173,000*1.5%=2,595 │
│訴書│ │許,假冒劉寶玉之│【追加起│ │分行帳號│: │ 、P223-225) │ │
│附表│ │友人林雅豐撥打電│訴書誤植│ │(012)6│107年4月10日 │2.告訴人劉寶玉提出│ │
│二編│ │話給劉寶玉,並佯│為38分】│ │00000000│①14時19分55秒│ 之郵政跨行匯款申│ │
│號3 │ │稱:因簽發支票屆│ │ │997號帳 │提領20,000元;│ 請書2張(偵21182│ │
│、11│ │期,急需用錢欲向│ │ │戶 │②14時20分56秒│ 卷P105、P226) │ │
│) │ │其借錢云云,致劉│ │ │ │提領20,000元;│3.曾世豪之台北富邦│ │
│ │ │寶玉陷於錯誤,而│ │ │ │③14時23分45秒│ 銀行風城分行帳號│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提領20,000元;│ (012)600000000│ │
│ │ │示匯款入詐欺集團│ │ │ │④14時24分45秒│ 997號帳戶交易細 │ │
│ │ │指定之帳戶如右揭│ │ │ │提領20,000元;│ 表(偵21182P98)│ │
│ │ │所示。 │ │ │ │(臺中市烏日區│4.曾世豪之兆豐銀行│ │
│ │ │ │ │ │ │中華路45號,統│ 北新竹分行帳號(│ │
│ │ │ │ │ │ │一超商九德店)│ 017)00000000000│ │
│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 │ │ │ │107年4月10日 │ (偵21182卷P220)│ │
│ │ │ │ │ │ │⑤14時35分04秒│5.被告壬○○於107 │ │
│ │ │ │ │ │ │提領20,000元;│ 年4月10日、11日 │ │
│ │ │ │ │ │ │⑥14時35分40秒│ 提款監視器翻拍照│ │
│ │ │ │ │ │ │提領20,000元;│ 片16張(偵21182 │ │
│ │ │ │ │ │ │⑦14時36分34秒│ 卷P87-95、P218)│ │
│ │ │ │ │ │ │提領20,000元;│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⑧14時37分17秒│ 歸仁分局德南派出│ │
│ │ │ │ │ │ │提領10,000元;│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臺中市烏日區│ 案三聯單、內政部│ │
│ │ │ │ │ │ │中華路326號,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全家超商烏日新│ 專線紀錄表、受理│ │
│ │ │ │ │ │ │九德店)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 │; │ 簡便格式表(偵21│ │
│ │ │ │ │ │ │107年4月11日 │ 182卷P99-100、P1│ │
│ │ │ │ │ │ │⑨00時32分25秒│ 04、P221-223、P2│ │
│ │ │ │ │ │ │提領1,000元; │ 27) │ │
│ │ │ │ │ │ │(臺中市烏日區│ │ │
│ │ │ │ │ │ │中華路616號, │ │ │
│ │ │ │ │ │ │臺灣企銀烏日分│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107年4月│143,000 │曾世豪之│壬○○前往提款│ │ │
│ │ │ │10日13時│元 │兆豐銀行│,提款完畢後,│ │ │
│ │ │ │42分 │ │北新竹分│將款項交陳盈蓁│ │ │
│ │ │ │【追加起│ │行帳號(│: │ │ │
│ │ │ │訴書誤植│ │017)026│107年4月11日 │ │ │
│ │ │ │為38分】│ │00000000│①00時28分 │ │ │
│ │ │ │ │ │號帳戶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②00時29分 │ │ │
│ │ │ │ │ │ │提領2,000元 │ │ │
│ │ │ │ │ │ │(臺中市烏日區│ │ │
│ │ │ │ │ │ │中華路616號, │ │ │
│ │ │ │ │ │ │臺灣企銀烏日分│ │ │
│ │ │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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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29,985元│曾世豪之│壬○○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共計提領72,000元。 │
│即追│柏│7年4月10日17時許│10日18時│ │國泰世華│,提款完畢後,│ 諺警詢證述(偵21│壬○○: │
│加起│諺│,假冒「瘋狂賣客│06分10秒│ │銀行帳號│將款項交陳盈蓁│ 182卷P117-120) │72,000*1.5%=1,080 │
│訴書│ │」購物網站撥打電├────┼────┤(013)0│: │2.告訴人陳柏諺提出│ │
│附表│ │話給陳柏諺,並佯│107年4月│20,031元│00000000│107年4月10日 │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 │
│二編│ │稱:因其前網路購│10日18時│ │872號帳 │①18時21分02秒│ 交易明細表2張、 │ │
│號4 │ │物時,因作業疏失│08分01秒│ │戶 │提領2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 │
│) │ │,所以要扣除會員│ │ │ │②18時24分56秒│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年費3000元,如要├────┼────┤ │提領20,000元;│ (偵21182卷P122)│ │
│ │ │解除,需按銀行客│107年4月│22,985元│ │(臺中市烏日區│3.曾世豪之國泰世華│ │
│ │ │服人員指示至ATM │10日18時│ │ │中山路一段598 │ 銀行帳號(013)0│ │
│ │ │前操作云云,陳柏│18分25秒│ │ │號,合庫烏日分│ 00000000000號帳 │ │
│ │ │諺隨即接獲假冒銀│ │ │ │行) │ 戶之交易細表(偵│ │
│ │ │行客服人員來電,│ │ │ │; │ 21182卷P116) │ │
│ │ │並告知陳柏諺於 │ │ │ │③18時28分15秒│4.被告壬○○於107 │ │
│ │ │ATM前操作取消云 │ │ │ │提領20,000元;│ 年4月10日提款監 │ │
│ │ │云,致陳柏諺陷於│ │ │ │④18時33分51秒│ 視器翻拍照片8張 │ │
│ │ │錯誤而依詐欺集團│ │ │ │提領12,000元;│ (偵21182卷P109-│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臺中市烏日區│ 112) │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中華路616號, │5.基隆市政府警察局│ │
│ │ │如右揭所示。 │ │ │ │臺灣企銀烏日分│ 第二分局六路派出│ │
│ │ │ │ │ │ │行)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 │ 案三聯單、內政部│ │
│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偵21│ │
│ │ │ │ │ │ │ │ 182卷P121、P123-│ │
│ │ │ │ │ │ │ │ 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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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謝│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7,070元 │曾世豪之│壬○○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謝倩│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追│倩│7年4月10日17時05│10日18時│ │國泰世華│,提款完畢後,│ 芸警詢證述(偵21│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加起│芸│分許,假冒「橙姑│57分48秒│ │銀行帳號│將款項交陳盈蓁│ 182卷P127-130) │12,193元。 │
│訴書│ │娘幸福商城」購物├────┼────┤(013)0│: │2.曾世豪之國泰世華│壬○○: │
│附表│ │網站撥打電話給謝│107年4月│5,123元 │00000000│107年4月10日 │ 銀行帳號(013)0│12,193*1.5%≒183 │
│二編│ │倩芸,並佯稱:因│10日18時│ │872號帳 │①19時19分34秒│ 00000000000號帳 │ │
│號6 │ │其前網路購物時,│59分36秒│ │戶 │提領12,000元;│ 戶之交易細表(偵│ │
│) │ │誤以為其為經銷商│ │ │ │②19時20分38秒│ 21182卷P116) │ │
│ │ │而直接下訂梅精5 │ │ │ │提領1,000元; │3.被告壬○○於107 │ │
│ │ │盒,要取消該筆訂│ │ │ │(臺中市烏日區│ 年4月10日提款監 │ │
│ │ │單,需按中國信託│ │ │ │中山路一段437 │ 視器翻拍照片2張 │ │
│ │ │銀行客服人員指示│ │ │ │號,花蓮二信烏│ (偵21182卷P113)│ │
│ │ │至ATM前操作云云 │ │ │ │日分社)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
│ │ │,謝倩芸隨即接獲│ │ │ │ │ 竹北分局三民派出│ │
│ │ │假冒中國信託銀行│ │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客服人員來電,並│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告知謝倩芸於ATM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前操作取消云云,│ │ │ │ │ 案三聯單、受理各│ │
│ │ │致謝倩芸陷於錯誤│ │ │ │ │ 類案件記錄表、內│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指示匯款入詐欺集│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團指定之帳戶如右│ │ │ │ │ 偵21182卷P126、P│ │
│ │ │揭所示。 │ │ │ │ │ 131-132) │ │
├──┼─┼────────┼────┼────┼────┼───────┼─────────┼──────────┤
│12(│徐│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26,123元│曾世豪之│壬○○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徐莉│共計提領56,000元。 │
│即追│莉│7年4月10日18時許│10日19時│ │聯邦商業│,提款完畢後,│ 喬警詢證述(偵21│壬○○: │
│加起│喬│,假冒「卡之屋網│07分 │ │銀行帳號│將款項交陳盈蓁│ 182卷P145-147) │56,000*1.5%=840 │
│訴書│ │路科技印刷有限公├────┼────┤(803)0│: │2.告訴人徐莉喬提出│ │
│附表│ │司」撥打電話給徐│107年4月│29,985元│00000000│107年4月10日 │ 之國泰世華銀行自│ │
│二編│ │莉喬,並佯稱:因│10日19時│ │222號帳 │①19時13分51秒│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號5 │ │其前購物時,會計│28分 │ │戶 │提領20,000元;│ 表2張(偵21182卷│ │
│) │ │誤以為其為經銷商│【以上匯│ │ │②19時14分38秒│ P144) │ │
│ │ │而下訂30組名片,│款時間係│ │ │提領6,000元; │3.曾世豪之聯邦商業│ │
│ │ │要取消該筆訂單,│以徐莉喬│ │ │(臺中市烏日區│ 銀行帳號(803)0│ │
│ │ │需按彰化銀行客服│所提出之│ │ │中山路一段441 │ 00000000000號帳 │ │
│ │ │人員指示至ATM前 │國泰世華│ │ │號,烏日區農會│ 戶交易細表(偵21│ │
│ │ │操作云云,徐莉喬│銀行自動│ │ │烏日九德) │ 182卷P140) │ │
│ │ │隨即接獲假冒彰化│櫃員機交│ │ │; │4.被告壬○○於107 │ │
│ │ │銀行客服人員來電│易明細表│ │ │③19時39分08秒│ 年4月10日提款監 │ │
│ │ │,並告知徐莉喬於│為據】 │ │ │提領20,000元;│ 視器翻拍照片8張 │ │
│ │ │ATM前操作取消云 │ │ │ │④19時40分07秒│ (偵21182卷P135-│ │
│ │ │云,致徐莉喬陷於│ │ │ │提領10,000元;│ 138) │ │
│ │ │錯誤而依詐欺集團│ │ │ │(臺中市烏日區│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中山路一段598 │ 松山分局東社派出│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號,合庫烏日分│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如右揭所示。 │ │ │ │行) │ 案三聯單、受理詐│ │
│ │ │ │ │ │ │【以上提領時間│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係以壬○○提款│ 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 │ │ │之監視器翻拍照│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片為據】 │ 紀錄表(偵21182 │ │
│ │ │ │ │ │ │ │ 卷P141-143) │ │
├──┼─┼────────┼────┼────┼────┼───────┼─────────┼──────────┤
│13(│林│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35,123元│李坤峰之│壬○○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林建│告訴人林建宇、賴學成│
│即追│建│7年4月10日19時57│10日20時│ │玉山銀行│,提款完畢後,│ 宇警詢證述(偵21│、王弘壹、賴衍中分別│
│加起│宇│分許,假冒「橙姑│44分27秒│ │帳號(80│將款項交陳盈蓁│ 182卷P168-170) │匯款入左揭玉山銀行帳│
│訴書│ │娘」購物網站撥打│ │ │8)02669│: │2.告訴人林建宇提出│戶,各為35,123元、29│
│附表│ │電話給林建宇,並│ │ │00000000│107年4月10日 │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987元、23,103元、29│
│二編│ │佯稱:因其前網路│ │ │號帳戶 │①21時05分36秒│ (偵21182卷P171)│,985元,合計118,198 │
│號7 │ │購物時,因作業疏│ │ │ │提領20,000元;│3.李坤峰之玉山銀行│元,而左揭第①至⑤提│
│) │ │失,造成多筆訂單│ │ │ │②21時06分22秒│ 帳號(808)02669│領金額共計88,000元,│
│ │ │,如要解除,需按│ │ │ │提領20,000元;│ 00000000號帳戶交│故以提領金額88,000元│
│ │ │玉山銀行客服人員│ │ │ │(臺中市烏日區│ 易明細表(偵2118│計之。 │
│ │ │指示至ATM前操作 │ │ │ │中華路616號, │ 2卷P158) │壬○○: │
│ │ │云云,林建宇隨即│ │ │ │臺灣企銀烏日分│4.被告壬○○於107 │88,000*1.5%=1,320 │
│ │ │接獲假冒玉山銀行│ │ │ │行) │ 年4月10日提款監 │; │
│ │ │客服人員來電,並│ │ │ │; │ 視器翻拍照片6張 │又告訴人賴學成因受騙│
│ │ │告知林建宇於網路│ │ │ │③21時21分58秒│ (偵21182卷P151-│匯款至另一帳戶(詳下│
│ │ │銀行操作取消云云│ │ │ │提領18,000元;│ 155) │述),涉及同一被害人│
│ │ │,致林建宇陷於錯│ │ │ │(臺中市烏日區│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匯入不同帳戶,另獲有│
│ │ │誤而依詐欺集團成│ │ │ │中山路一段598 │ 樹林分局樹林派出│1,200元之犯罪所得, │
│ │ │員指示匯款入詐欺│ │ │ │號,合庫烏日分│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與上揭所計1,320部分 │
│ │ │集團指定之帳戶如│ │ │ │行) │ 案三聯單、內政部│,合計共2,520元。 │
│ │ │右揭所示。 │ │ │ │;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1,320+1,200=2,520) │
│ │ │ │ │ │ │④21時24分35秒│ 專線紀錄表(偵21│ │
│ │ │ │ │ │ │提領20,000元;│ 182卷P166-167) │ │
│ │ │ │ │ │ │⑤21時25分25秒│ │ │
│ │ │ │ │ │ │提領10,000元;│ │ │
│ │ │ │ │ │ │(臺中市烏日區│ │ │
│ │ │ │ │ │ │中華路616號, │ │ │
│ │ │ │ │ │ │臺灣企銀烏日分│ │ │
│ │ │ │ │ │ │行) │ │ │
├──┼─┼────────┼────┼────┼────┼───────┼─────────┼──────────┤
│14(│賴│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29,987元│李坤峰之│壬○○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賴學│同上關於編號13告訴人│
│即追│學│7年4月10日19時27│10日20時│ │玉山銀行│,提款完畢後,│ 成警詢證述(偵21│林建宇部分之說明。 │
│加起│成│分許,假冒「橙姑│47分33秒│ │帳號(80│將款項交陳盈蓁│ 182卷P174-175、 │ │
│訴書│ │娘」購物網站客服│ │ │8)02669│,提款之時間、│ P211-212) │ │
│附表│ │中心撥打電話給賴│ │ │00000000│金額、地點均同│2.告訴人賴學成提出│ │
│二編│ │學成,並佯稱:因│ │ │號帳戶 │編號13告訴人林│ 之農漁資訊共用自│ │
│號7 │ │其前網路購物時,│ │ │ │建宇部分所述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12│ │因電腦系統發生錯│ │ │ │ │ 表1張(偵21182卷│ │
│、13│ │誤,造成多一筆訂│ │ │ │ │ P177、P215) │ │
│) │ │單,如要解除,需│ │ │ │ │3.李坤峰之玉山銀行│ │
│ │ │按銀行客服人員指│ │ │ │ │ 帳號(808)02669│ │
│ │ │示至ATM前操作云 │ │ │ │ │ 00000000號帳戶交│ │
│ │ │云,賴學成隨即接│ │ │ │ │ 易明細表(偵2118│ │
│ │ │獲假冒銀行客服人│ │ │ │ │ 2卷P158) │ │
│ │ │員來電,並告知賴│ │ │ │ │4.被告壬○○於107 │ │
│ │ │學成於ATM操作取 │ │ │ │ │ 年4月10日提款監 │ │
│ │ │消云云,致賴學成│ │ │ │ │ 視器翻拍照片6張 │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欺│ │ │ │ │ (偵21182卷P151-│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155) │ │
│ │ │入詐欺集團指定之│ │ │ │ │ │ │
│ │ │帳戶如右揭所示。│ │ │ │ │ │ │
│ │ │ ├────┼────┼────┼───────┼─────────┼──────────┤
│ │ │ │107年4月│20,012元│李坤峰之│壬○○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賴學│賴學成匯入中國信託商│
│ │ │ │10日22時│ │中國信託│,提款完畢後,│ 成警詢證述(偵21│業銀行帳戶部分,左揭│
│ │ │ │07分09秒│ │商業銀行│將款項交陳盈蓁│ 182卷P174-175、 │第①至⑩提領金額共計│
│ │ │ ├────┼────┤帳號(82│: │ P211-212) │190,000元逾匯款金額 │
│ │ │ │107年4月│29,985元│2)79454│107年4月10日 │2.告訴人賴學成提出│79,986元,以匯款金額│
│ │ │ │10日22時│ │0000000 │①22時11分38秒│ 之台新銀行自動櫃│計之,共計79,986元。│
│ │ │ │14分56秒│ │號帳戶 │提領20,000元;│ 員機交易明細表2 │壬○○: │
│ │ │ │ │ │ │②22時23分51秒│ 張、中國信託銀行│79,986*1.5%=1,200 │
│ │ │ ├────┼────┤ │提領30,000元;│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107年4月│29,989元│ │(臺中市烏日區│ 細表1張(偵21182│另如關於編號13告訴人│
│ │ │ │11日00時│ │ │中華路593號, │ 卷P177、P215) │林建宇部分之說明,應│
│ │ │ │13分31秒│ │ │統一超商吉宏店│3.李坤峰之中國信託│合計共2,520元。 │
│ │ │ │ │ │ │) │ 商業銀行帳號(82│ │
│ │ │ │ │ │ │; │ 2)000000000000 │ │
│ │ │ │ │ │ │③22時55分27秒│ 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 │ │ │ │提領20,000元;│ (偵21182卷P195-│ │
│ │ │ │ │ │ │④22時56分09秒│ 197) │ │
│ │ │ │ │ │ │提領10,000元;│4.被告壬○○於107 │ │
│ │ │ │ │ │ │⑤23時06分35秒│ 年4月10日、4月11│ │
│ │ │ │ │ │ │提領10,000元;│ 日提款監視器翻拍│ │
│ │ │ │ │ │ │(臺中市烏日區│ 照片10張(偵2118│ │
│ │ │ │ │ │ │中華路616號, │ 2卷P187-191) │ │
│ │ │ │ │ │ │臺灣企銀烏日分│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行) │ 豐原分局潭子分駐│ │
│ │ │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⑥23時21分42秒│ 案三聯單、內政部│ │
│ │ │ │ │ │ │提領20,000元;│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⑦23時22分20秒│ 紀錄表、受理詐騙│ │
│ │ │ │ │ │ │提領10,000元;│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臺中市烏日區│ 格式表(偵21182 │ │
│ │ │ │ │ │ │中華路326號, │ 卷P172-173、P209│ │
│ │ │ │ │ │ │全家烏日新九德│ -210、P213-214)│ │
│ │ │ │ │ │ │店)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4月11日 │ │ │
│ │ │ │ │ │ │⑧00時10分34秒│ │ │
│ │ │ │ │ │ │提領40,000元;│ │ │
│ │ │ │ │ │ │(臺中市烏日區│ │ │
│ │ │ │ │ │ │中華路593號, │ │ │
│ │ │ │ │ │ │統一超商吉宏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⑨00時17分29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⑩00時18分14秒│ │ │
│ │ │ │ │ │ │提領10,000元;│ │ │
│ │ │ │ │ │ │(臺中市烏日區│ │ │
│ │ │ │ │ │ │中華路616號, │ │ │
│ │ │ │ │ │ │臺灣企銀烏日分│ │ │
│ │ │ │ │ │ │行) │ │ │
├──┼─┼────────┼────┼────┼────┼───────┼─────────┼──────────┤
│15(│王│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23,103元│李坤峰之│壬○○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王弘│同上關於編號13告訴人│
│即追│弘│7年4月10日某時許│10日20時│ │玉山銀行│,提款完畢後,│ 壹警詢證述(偵21│林建宇部分之說明。 │
│加起│壹│,假冒「橙姑娘幸│55分06秒│ │帳號(80│將款項交陳盈蓁│ 182卷P161-163) │ │
│訴書│ │福商城」購物網站│ │ │8)02669│,提款之時間、│2.告訴人王弘壹提出│ │
│附表│ │撥打電話給王弘壹│ │ │00000000│金額、地點均同│ 之網路銀行轉帳明│ │
│二編│ │,並佯稱:因其前│ │ │號帳戶 │編號13告訴人林│ 細表1張(偵21182│ │
│號7 │ │網路購物時,因 │ │ │ │建宇部分 │ 卷P164) │ │
│) │ │作業疏失,誤設定│ │ │ │ │3.李坤峰之玉山銀行│ │
│ │ │成10組梅精,如要│ │ │ │ │ 帳號(808)02669│ │
│ │ │解除訂單,需按永│ │ │ │ │ 00000000號帳戶之│ │
│ │ │豐銀行客服人員指│ │ │ │ │ 交易明細表(偵21│ │
│ │ │示至ATM前操作云 │ │ │ │ │ 182卷P158) │ │
│ │ │云,王弘壹隨即接│ │ │ │ │4.被告壬○○於107 │ │
│ │ │獲假冒永豐銀行客│ │ │ │ │ 年4月10日提款監 │ │
│ │ │服人員來電,並告│ │ │ │ │ 視器翻拍照片6張 │ │
│ │ │知王弘壹於網路銀│ │ │ │ │ (偵21182卷P151-│ │
│ │ │行操作取消云云,│ │ │ │ │ 155) │ │
│ │ │致王弘壹陷於錯誤│ │ │ │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第六分局協和派出│ │
│ │ │指示匯款入詐欺集│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團指定之帳戶如右│ │ │ │ │ 案三聯單、所受理│ │
│ │ │揭所示。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 │ │ 簡便格式表、內政│ │
│ │ │ │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 │ │ 詢專線紀錄表(偵│ │
│ │ │ │ │ │ │ │ 21182卷P159、160│ │
│ │ │ │ │ │ │ │ 、165) │ │
├──┼─┼────────┼────┼────┼────┼───────┼─────────┼──────────┤
│16(│賴│詐欺集團成員先後│107年4月│29,985元│李坤峰之│壬○○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賴衍│同上關於編號13告訴人│
│即追│衍│於107年4月10日18│10日21時│ │玉山銀行│,提款完畢後,│ 中警詢證述(偵21│林建宇部分之說明。 │
│加起│中│時26分、20時11分│21分43秒│ │帳號(80│將款項交陳盈蓁│ 182卷P180-181) │ │
│訴書│ │、20時46分許,假│ │ │8)02669│,提款之時間、│2.告訴人賴衍中提出│ │
│附表│ │冒「橙姑娘網路商│ │ │00000000│金額、地點均同│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 │
│二編│ │城」購物網站撥打│ │ │號帳戶 │編號13告訴人林│ 交易明細表1張( │ │
│號8 │ │電話給賴衍中,並│ │ │ │建宇部分所述 │ 偵21182卷P182) │ │
│) │ │佯稱:因其前網路│ │ │ │ │3.李坤峰之玉山銀行│ │
│ │ │購物時,因出貨條│ │ │ │ │ 帳號(808)02669│ │
│ │ │碼貼錯會從其帳戶│ │ │ │ │ 00000000號帳戶之│ │
│ │ │多扣一筆費用,如│ │ │ │ │ 交易明細表(偵21│ │
│ │ │要解除,需按指示│ │ │ │ │ 182卷P158) │ │
│ │ │至ATM前操作云云 │ │ │ │ │4.被告壬○○於107 │ │
│ │ │,致賴衍中陷於錯│ │ │ │ │ 年4月10日提款監 │ │
│ │ │誤而依詐欺集團成│ │ │ │ │ 視器翻拍照片6張 │ │
│ │ │員指示匯款入詐欺│ │ │ │ │ (偵21182卷P151-│ │
│ │ │集團指定之帳戶如│ │ │ │ │ 155) │ │
│ │ │右揭所示。 │ │ │ │ │5.新竹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 第二分局埔頂派出│ │
│ │ │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詐│ │
│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 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偵21│ │
│ │ │ │ │ │ │ │ 182卷P178-179、 │ │
│ │ │ │ │ │ │ │ P183) │ │
├──┼─┼────────┼────┼────┼────┼───────┼─────────┼──────────┤
│17(│黃│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29,987元│李坤峰之│壬○○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黃瑋│左揭第①至⑩提領金額│
│即追│瑋│7年4月10日22時17│10日22時│ │中國信託│,提款完畢後,│ 軒警詢證述(偵21│共計190,000元,扣除 │
│加起│軒│分,假冒「橙姑娘│49分54秒│ │商業銀行│將款項交陳盈蓁│ 182卷P201-202) │上揭告訴人賴學成之匯│
│訴書│ │」購物網站撥打電├────┼────┤帳號(82│,提款之時間、│2.告訴人黃瑋軒提出│款金額79,986元,為 │
│附表│ │話給黃瑋軒,並佯│107年4月│10,000元│2)79454│金額、地點均同│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110,014元,逾黃瑋軒 │
│二編│ │稱:因其前網路購│10日22時│ │0000000 │編號14告訴人賴│ 交易明細表1張、 │之匯款金額109,961元 │
│號9 │ │物時,因誤操作為│59分21秒│ │號帳戶 │學成匯入李坤峰│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以匯款金額計之,共│
│、12│ │12個月付款,如要├────┼────┤ │之中國信託商業│ 機交易明細表1張 │計:109,961元。 │
│、13│ │解除,需按指示至│107年4月│29,987元│ │銀行帳號(822 │ 、網路銀行即時轉│壬○○: │
│) │ │ATM前操作云云, │10日23時│ │ │)000000000000│ 帳交易明細表1張 │109,961*1.5%≒1,649 │
│ │ │致黃瑋軒陷於錯誤│16分38秒│ │ │號帳戶部分 │ (偵21182卷P203-2│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員├────┼────┤ │ │ 04) │ │
│ │ │指示匯款入詐欺集│107年4月│39,987元│ │ │3.李坤峰之中國信託│ │
│ │ │團指定之帳戶如右│10日23時│ │ │ │ 商業銀行帳號(82│ │
│ │ │揭所示。 │29分37秒│ │ │ │ 2)000000000000 │ │
│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偵21182卷P195-│ │
│ │ │ │ │ │ │ │ 197) │ │
│ │ │ │ │ │ │ │4.被告壬○○於107 │ │
│ │ │ │ │ │ │ │ 年4月10日、4月11│ │
│ │ │ │ │ │ │ │ 日提款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照片10張(偵2118│ │
│ │ │ │ │ │ │ │ 2卷P187-191) │ │
│ │ │ │ │ │ │ │5.新竹市警察局第二│ │
│ │ │ │ │ │ │ │ 分局埔頂派出所受│ │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 │ 聯單、受理詐騙帳│ │
│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 式表、內政部警政│ │
│ │ │ │ │ │ │ │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 │ │ │ │ │ │ 紀錄表(偵21182 │ │
│ │ │ │ │ │ │ │ 卷P199-200、P205│ │
│ │ │ │ │ │ │ │ -207) │ │
└──┴─┴────────┴────┴────┴────┴───────┴─────────┴──────────┘
┌─────────────────────────────────────────────────────────┐
│附表一:108年度訴字第311號(C案)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6538號、108年度偵字第802號追加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 │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倘有提款手續費5元均略之)均以檢察官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
├──┬─┬────────┬────┬────┬────┬───────┬─────────┬──────────┤
│編號│被│詐欺方式(新臺幣│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人、時間、│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犯罪所得 │
│ │害│) │ │(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人│ │ │) │ │、地點 │ │ │
├──┼─┼────────┼────┼────┼────┼───────┼─────────┼──────────┤
│18(│許│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23,989元│王棋瑋之│丙○○駕駛車牌│1.證人即告訴人許雅│共計提領31,000元。 │
│即追│雅│7年4月18日20時03│18日20時│ │中華郵政│號碼000-0000號│ 惠警詢證述(偵26│壬○○: │
│加起│惠│分許,假冒購物網│53分07秒│ │台中育才│自用小客車搭載│ 538卷P127-131) │31,000*1.5%=465 │
│訴書│ │站撥打電話給許雅│【追加起│ │郵局帳號│壬○○前往,由│2.告訴人許雅惠提出│ │
│附表│ │惠,並佯稱:因其│訴書誤植│ │(700) │壬○○下車提款│ 之華南商業銀行自│ │
│編號│ │前網路購物時,因│為52分】│ │0000000 │,丙○○在車上│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1) │ │內部訂單有誤,所├────┼────┤0000000 │把風,壬○○提│ (偵26538卷P145)│ │
│ │ │以消費誤設為20筆│107年4月│7,123元 │號帳戶 │領款項後,即將│3.王棋瑋之中華郵政│ │
│ │ │,要解除訂單,需│18日20時│ │ │提領之款項交付│ 台中育才郵局帳號│ │
│ │ │按指示至ATM前操 │55分26秒│ │ │予丙○○,再由│ (700)000000000│ │
│ │ │作云云,致許雅惠│【追加起│ │ │丙○○將款項交│ 84425號帳戶之交 │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欺│訴書誤植│ │ │付予「大發」:│ 易明細表(偵265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為54分】│ │ │107年4月18日 │ 38卷P63) │ │
│ │ │入詐欺集團指定之│ │ │ │21時08分20秒提│4.被告壬○○於107 │ │
│ │ │帳戶如右揭所示。│ │ │ │領31,000元(臺│ 年4月18日提款監 │ │
│ │ │【追加起訴書誤植│ │ │ │中市東區一心街│ 視器翻拍照片2張 │ │
│ │ │為猜猜我是誰】 │ │ │ │403號,臺中旱 │ (偵26538卷P71)│ │
│ │ │ │ │ │ │溪郵局) │5.新竹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 第三分局青草湖派│ │
│ │ │ │ │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 │ 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 │ │ 機制通報單、內政│ │
│ │ │ │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 │ │ 詢專線紀錄表、受│ │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 │ 聯單(偵26538卷P│ │
│ │ │ │ │ │ │ │ 97-119) │ │
├──┼─┼────────┼────┼────┼────┼───────┼─────────┼──────────┤
│19(│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29,985元│王棋瑋之│丙○○駕駛車牌│1.證人即告訴人陳珮│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追│珮│7年4月18日20時20│18日22時│ │中華郵政│號碼000-0000號│ 琪警詢證述(偵26│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加起│琪│分許,假冒「橙姑│31分36秒│ │台中育才│自用小客車搭載│ 538卷P91-95) │29,985元。 │
│訴書│ │娘」購物網站撥打│【追加起│ │郵局帳號│壬○○前往,由│2.告訴人陳珮琪提出│壬○○: │
│附表│ │電話給陳珮琪,並│訴書誤植│ │(700) │壬○○下車提款│ 之中國信託銀行自│29,985*1.5%≒450 │
│編號│ │佯稱:因其前網路│為32分】│ │0000000 │,丙○○在車上│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2) │ │購物時,因貨運公│ │ │0000000 │把風,壬○○提│ (偵26538卷P123)│ │
│ │ │司拿錯訂單簽收,│ │ │號帳戶 │領款項後,即將│3.王棋瑋之中華郵政│ │
│ │ │致其成為經銷商,│ │ │ │提領之款項交付│ 台中育才郵局帳號│ │
│ │ │其戶頭會被重複扣│ │ │ │予丙○○,再由│ (700)000000000│ │
│ │ │款,需按台灣銀行│ │ │ │丙○○將款項交│ 84425號帳戶之交 │ │
│ │ │客服人員指示至 │ │ │ │付予「大發」:│ 易明細表(偵265 │ │
│ │ │ATM前操作云云, │ │ │ │107年4月18日 │ 38卷P63) │ │
│ │ │陳珮琪隨即接獲假│ │ │ │22時35分29秒提│4.被告壬○○於107 │ │
│ │ │冒台灣銀行客服人│ │ │ │領30,000元(臺│ 年4月18日提款監 │ │
│ │ │員來電,並告知陳│ │ │ │中市東區一心街│ 視器翻拍照片2張 │ │
│ │ │珮琪於ATM前操作 │ │ │ │403號,臺中旱 │ (偵26538卷P79)│ │
│ │ │取消云云,致陳珮│ │ │ │溪郵局)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琪陷於錯誤而依詐│ │ │ │ │ 汐止分局社后派出│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 │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款入詐欺集團指定│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 │ │ │ 制通報單、內政部│ │
│ │ │【追加起訴書誤植│ │ │ │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為猜猜我是誰】 │ │ │ │ │ 案件紀錄、受理刑│ │
│ │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 (偵26538卷P133-│ │
│ │ │ │ │ │ │ │ 141) │ │
└──┴─┴────────┴────┴────┴────┴───────┴─────────┴──────────┘
┌─────────────────────────────────────────────────────────┐
│附表一:108年度訴字第312號(D案)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362號、108年度偵字第803號追加起訴書 │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倘有提款手續費5元均略之)均以檢察官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
├──┬─┬────────┬────┬────┬────┬───────┬─────────┬──────────┤
│編號│被│詐欺方式(新臺幣│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人、時間、│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犯罪所得 │
│ │害│) │ │(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人│ │ │) │ │、地點 │ │ │
├──┼─┼────────┼────┼────┼────┼───────┼─────────┼──────────┤
│20(│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29,985元│賴惠青之│壬○○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張哲│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追│哲│7年4月17日17時37│17日22時│ │玉山銀行│,提款完畢後,│ 睿警詢證述(偵21│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加起│睿│分許,假冒「瘋狂│48分12秒│ │帳號( │將款項交丙○○│ 362卷P53-57) │29,985元。 │
│訴書│ │賣客」購物網站撥│ │ │808)000│: │2.告訴人張哲睿提出│壬○○: │
│附表│ │打電話給張哲睿,│ │ │00000000│107年4月17日 │ 之華南銀行自動櫃│29,985*1.5%≒450 │
│) │ │並佯稱:因其前網│ │ │15860號 │①22時50分22秒│ 員機交易明細(偵│ │
│ │ │路購物時,因人員│ │ │帳戶 │提領20,000元;│ 21362卷P59) │ │
│ │ │疏失,所以消費訂│ │ │ │②22時50分59秒│3.賴惠青之玉山銀行│ │
│ │ │單重複50筆,要解│ │ │ │提領10,000元;│ 顧客基本資料、帳│ │
│ │ │除訂單,需按匯豐│ │ │ │(臺中市烏日區│ 號(808)0000000│ │
│ │ │銀行客服人員指示│ │ │ │光日路123號,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至ATM前操作云云 │ │ │ │烏日郵局) │ 之交易明細表(偵│ │
│ │ │,張哲睿隨即接獲│ │ │ │ │ 21362卷P61-63) │ │
│ │ │假冒匯豐銀行客服│ │ │ │ │4.被告壬○○於107 │ │
│ │ │人員來電,並告知│ │ │ │ │ 年4月17日提款監 │ │
│ │ │張哲睿前往ATM操 │ │ │ │ │ 視器翻拍照片2張 │ │
│ │ │作取消訂單,致張│ │ │ │ │ (偵21362卷P73)│ │
│ │ │哲睿陷於錯誤而依│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匯款入詐欺集團指│ │ │ │ │ (偵21362卷P67- │ │
│ │ │定之帳戶如右揭所│ │ │ │ │ 69) │ │
│ │ │示。 │ │ │ │ │ │ │
└──┴─┴────────┴────┴────┴────┴───────┴─────────┴──────────┘
┌─────────────────────────────────────────────────────────┐
│附表一:108年度訴字第377號(E案)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5599號、108年度偵字第3697號追加起訴書 │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倘有提款手續費5元均略之)均以檢察官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
├──┬─┬────────┬────┬────┬────┬───────┬─────────┬──────────┤
│編號│被│詐欺方式(新臺幣│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人、時間、│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犯罪所得 │
│ │害│) │ │(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人│ │ │) │ │、地點 │ │ │
├──┼─┼────────┼────┼────┼────┼───────┼─────────┼──────────┤
│21(│沈│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200,000 │王珮真之│壬○○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沈也│共計提領60,000元。 │
│即追│也│7年4月15日19時10│16日11時│元 │彰化銀行│,提款完畢後,│ 警詢證述(偵1559│壬○○: │
│加起│ │分許及翌日(16日│12分57秒│ │帳號(00│將款項交丙○○│ 9卷P51-55) │60,000*1.5%=900 │
│訴書│ │)10時許,假冒沈│【追加起│ │9)59018│: │2.告訴人沈也提出之│ │
│附表│ │也之外甥許修振撥│訴書誤植│ │00000000│107年4月16日 │ 彰化銀行存款憑條│ │
│編號│ │打電話給沈也,並│為00分00│ │0號帳戶 │①12時08分43秒│ (偵15599卷P63)│ │
│1) │ │佯稱:因急需用錢│秒許】 │ │ │提領30,000元;│3.王珮真之彰化銀行│ │
│ │ │欲向其借錢云云,│ │ │ │②12時09分34秒│ 帳號(009)59018│ │
│ │ │致沈也陷於錯誤,│ │ │ │提領30,000元;│ 000000000號帳戶 │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員│ │ │ │(臺中市南區建│ 之交易明細表(偵│ │
│ │ │指示匯款入詐欺集│ │ │ │國北路一段110 │ 15599卷P65) │ │
│ │ │團指定之帳戶如右│ │ │ │號,中山醫學院│4.被告壬○○於107 │ │
│ │ │揭所示。 │ │ │ │內) │ 年4月16日提款監 │ │
│ │ │ │ │ │ │ │ 視器翻拍照片2張 │ │
│ │ │ │ │ │ │ │ (偵15599卷P67)│ │
│ │ │ │ │ │ │ │5.嘉義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 │ │ 民雄分局大林分駐│ │
│ │ │ │ │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 │ │ 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偵15599卷P57-59)│ │
├──┼─┼────────┼────┼────┼────┼───────┼─────────┼──────────┤
│22(│謝│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70,000元│彭德貴之│壬○○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謝佳│共計提領70,000元。 │
│即追│佳│7年4月16日11時28│16日15時│ │臺灣中小│,提款完畢後,│ 燕警詢證述(偵15│壬○○: │
│加起│燕│分許,假冒謝佳燕│05分許【│ │企業銀行│將款項交丙○○│ 599卷P69-73) │70,000*1.5%=1,050 │
│訴書│ │之表妹吳素菊以行│追加起訴│ │新屋分行│: │2.告訴人謝佳燕提出│ │
│附表│ │動電話通訊軟體「│書誤植為│ │帳號(05│107年4月16日 │ 之郵政跨行匯款申│ │
│編號│ │LINE」發送訊息給│03分】 │ │0)31562│①15時45分 │ 請書(偵15599卷 │ │
│3) │ │謝佳燕,並佯稱:│ │ │021925號│提領30,000元;│ P79) │ │
│ │ │因做生意要付貨款│ │ │帳戶 │②15時46分 │3.彭德貴之臺灣中小│ │
│ │ │,急需用錢欲向其│ │ │ │提領30,000元;│ 企業銀行新屋分行│ │
│ │ │借10萬元周轉云云│ │ │ │(臺中市烏日區│ 帳號(050)31562│ │
│ │ │,致謝佳燕陷於錯│ │ │ │中華路616號, │ 000000號帳戶交易│ │
│ │ │誤,而依詐欺集團│ │ │ │臺灣企銀烏日分│ 明細表(偵15599 │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行) │ 卷P97) │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4.被告壬○○於107 │ │
│ │ │如右揭所示。 │ │ │ │③15時47分 │ 年4月16日提款監 │ │
│ │ │ │ │ │ │提領10,000元 │ 視器翻拍照片5張 │ │
│ │ │ │ │ │ │(臺中市烏日區│ (偵15599卷P204-│ │
│ │ │ │ │ │ │中華路593號, │ 206) │ │
│ │ │ │ │ │ │統一超商吉宏店│5.花蓮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 │) │ 花蓮分局自強派出│ │
│ │ │ │ │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 │ │ 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偵15599卷P7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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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李│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30,000元│彭德貴之│壬○○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李珠│共計提領30,000元。 │
│即追│珠│7年4月16日15時許│16日17時│ │臺灣中小│,提款完畢後,│ 凉警詢證述(偵15│壬○○: │
│加起│凉│,假冒李珠凉之友│36分許【│ │企業銀行│將款項交丙○○│ 599卷P81-87) │30,000*1.5%=450 │
│訴書│ │人阮金戀撥打電話│追加起訴│ │新屋分行│: │2.告訴人李珠凉提出│ │
│附表│ │給李珠凉,並佯稱│書誤植為│ │帳號(05│107年4月16日 │ 之臺灣企銀存摺封│ │
│編號│ │:急需用錢欲向其│35分】 │ │0)31562│①18時01分 │ 面、臺灣中小企業│ │
│6) │ │借錢云云,致李珠│ │ │021925號│提領20,000元;│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凉陷於錯誤,而依│ │ │帳戶 │②18時02分 │ 易明細表(偵1559│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提領10,000元 │ 9卷P95) │ │
│ │ │匯款入詐欺集團指│ │ │ │(臺中市南區文│3.彭德貴之臺灣中小│ │
│ │ │定之帳戶如右揭所│ │ │ │心南路548號, │ 企業銀行新屋分行│ │
│ │ │示。 │ │ │ │全家超商臺中登│ 帳號(050)31562│ │
│ │ │ │ │ │ │陽店) │ 000000號帳戶交易│ │
│ │ │ │ │ │ │ │ 明細表(偵15599 │ │
│ │ │ │ │ │ │ │ 卷P97) │ │
│ │ │ │ │ │ │ │4.被告壬○○於107 │ │
│ │ │ │ │ │ │ │ 年4月16日提款之 │ │
│ │ │ │ │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9 │ │
│ │ │ │ │ │ │ │ 張(偵15599卷P99│ │
│ │ │ │ │ │ │ │ -107) │ │
│ │ │ │ │ │ │ │5.台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 第六分局鹽埕派出│ │
│ │ │ │ │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 │ │ │ │ │ 表(偵15599卷P89│ │
│ │ │ │ │ │ │ │ -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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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108年度訴字第378號(F案)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7755、25875號、108年度偵字第804號追加起訴書 │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倘有提款手續費5元均略之)均以檢察官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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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詐欺方式(新臺幣│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人、時間、│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犯罪所得 │
│ │害│) │ │(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人│ │ │) │ │、地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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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7年4月│29,985元│鍾念成之│丙○○駕駛車牌│1.證人即告訴人陳冠│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追│冠│7年4月18日21時16│19日00時│ │台灣銀行│號碼000-0000號│ 伶警詢證述(偵17│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加起│伶│分許,假冒「FB」│15分44秒│ │帳號(00│自用小客車搭載│ 755卷P83-87) │89,955元。 │
│訴書│ │網路購物客服人員├────┼────┤4)04300│壬○○前往,由│2.告訴人陳冠伶提出│壬○○: │
│附表│ │撥打電話給陳冠伶│107年4月│29,985元│0000000 │壬○○下車提款│ 彰化銀行存摺存款│89,955*1.5%≒1,349 │
│二編│ │,並佯稱:因其前│19日00時│ │號帳戶 │,丙○○在車上│ 交易明細、國泰世│ │
│號1 │ │網路購物時,重複│17分36秒│ │ │把風,壬○○提│ 華銀行對帳單、永│ │
│) │ │下訂12筆訂單,要├────┼────┤ │領款項後,即將│ 豐銀行存摺內頁影│ │
│ │ │解除訂單,需按指│107年4月│29,985元│ │提領之款項交付│ 本、國泰世華銀行│ │
│ │ │示至ATM前操作云 │19日00時│ │ │予丙○○,再由│ 存摺內頁影本、彰│ │
│ │ │云,致陳冠伶陷於│18分59秒│ │ │丙○○將款項交│ 化銀行存摺內頁影│ │
│ │ │錯誤而依詐欺集團│ │ │ │付予「大發」 │ 本(偵17755卷P10│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 │ 3-105)、(偵177│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107年4月19日 │ 55卷P109-115) │ │
│ │ │如右揭所示。 │ │ │ │①00時16分30秒│3.鍾念成之台灣銀行│ │
│ │ │ │ │ │ │提領20,000元;│ 帳號(004)04300│ │
│ │ │ │ │ │ │②00時17分44秒│ 0000000號帳戶之 │ │
│ │ │ │ │ │ │提領20,000元;│ 交易明細表(偵17│ │
│ │ │ │ │ │ │③00時18分13秒│ 755卷P121) │ │
│ │ │ │ │ │ │提領20,000元;│4.路口監視器畫面翻│ │
│ │ │ │ │ │ │④00時19分04秒│ 拍照片9張(偵177│ │
│ │ │ │ │ │ │提領20,000元;│ 55卷P123-127) │ │
│ │ │ │ │ │ │⑤00時19分31秒│5.被告壬○○於107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年4月19日提款監 │ │
│ │ │ │ │ │ │(臺中市東區進│ 視器翻拍照片3張 │ │
│ │ │ │ │ │ │化路200號,台 │ (偵17755卷P131)│ │
│ │ │ │ │ │ │中二信)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 大同分局延平派出│ │
│ │ │ │ │ │ │ │ 所陳報單、受理各│ │
│ │ │ │ │ │ │ │ 類案件紀錄表、內│ │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 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 │ │ 單、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 │ 表(偵17755卷P79│ │
│ │ │ │ │ │ │ │ -81、P89-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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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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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事實 │宣告刑 │沒收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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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附表一編號1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柒拾元沒收之,於全部│
│ │所示 │徒刑壹年拾月。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如附表一編號2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所示 │徒刑壹年貳月。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 │如附表一編號3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所示 │徒刑壹年貳月。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如附表一編號4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所示 │徒刑壹年貳月。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 │如附表一編號5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所示 │徒刑壹年貳月。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如附表一編號6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所示 │徒刑壹年拾月。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 │如附表一編號7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
│ │所示 │徒刑壹年柒月。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8 │如附表一編號8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
│ │所示 │徒刑壹年柒月。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9 │如附表一編號9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伍元沒收之,於全│
│ │所示 │徒刑壹年柒月。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0│如附表一編號10│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所示 │徒刑壹年伍月。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如附表一編號11│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所示 │徒刑壹年貳月。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2│如附表一編號12│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肆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所示 │徒刑壹年肆月。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3│如附表一編號13│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
│ │所示 │徒刑壹年貳月。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4│如附表一編號14│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所示 │徒刑壹年陸月。 │ │
├─┼───────┼──────────────────────┤ │
│15│如附表一編號15│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所示 │徒刑壹年貳月。 │ │
├─┼───────┼──────────────────────┤ │
│16│如附表一編號16│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所示 │徒刑壹年貳月。 │ │
├─┼───────┼──────────────────────┼────────────────────────┤
│17│如附表一編號17│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玖元沒收之,於全│
│ │所示 │徒刑壹年陸月。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8│如附表一編號18│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所示 │徒刑壹年貳月。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9│如附表一編號19│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所示 │徒刑壹年貳月。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0│如附表一編號20│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所示 │徒刑壹年貳月。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1│如附表一編號21│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所示 │徒刑壹年玖月。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2│如附表一編號22│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所示 │徒刑壹年伍月。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3│如附表一編號23│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所示 │徒刑壹年貳月。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4│如附表一編號24│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玖元沒收之,於全│
│ │所示 │徒刑壹年伍月。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5│如犯罪事實欄四│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所示 │徒刑壹年貳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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