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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志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志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宏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坦承犯行,並有同案被告及證人之證述、卷附通聯譯文等資料可稽,可認犯嫌重大,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所涉犯本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罪嫌,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7 年9 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林宏志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7 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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